防偽標簽能代表注冊商標嗎?銷售假防偽標簽也構成犯罪?
專利代理 咨詢電話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發布時間:2022-02-17 22:48:11
某個體工商戶陳某為牟利,低價收購2.7萬套某種名牌小吃的假防偽標簽后,轉手倒賣給他人用于造假,后被公安機關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逮捕。
令他不解的是,他銷售的是假防偽標簽,而非假注冊商標標識,怎么會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呢?
律師解答:
該罪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已經注冊的,仍故意進行偽造和擅自制造、銷售,情節嚴重的行為。
陳某的行為是與之吻合的。
一方面,防偽標簽也屬于注冊商標標識。注冊商標標識是注冊商標的載體,是由文字、圖形或文字圖形的結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樣的物質實體。防偽標簽雖然被商家用以達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對商標的標識作用并未超出商標的作用范圍,是根據原注冊商標的字樣印制的,是商標的載體。
另一方面,陳某明知是某種名牌小吃的假防偽標簽,仍低價購進,高價售出,屬于倒賣式銷售。
再一方面,陳某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此類犯罪的“情節嚴重”是指: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陳某銷售假防偽標簽的數額達2.7萬套,明顯屬于“二萬件以上”,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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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注冊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