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上訴案(惠普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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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
原審判決認定,2001年9月份,被告人在佛山市棉紡廠內,其開設的惠而頓公司,利用回收的舊“惠普”硒鼓、墨盒進行再生產,然后貼上“惠普”商標的標識;以及,用有“惠普”商標標識的包裝盒進行包裝后,將“惠普”注冊商標的硒鼓、墨盒進行銷售。
同年11月份,被告人張萬平與被告人韋文光商議后,由被告人張萬平提供經再生產好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韋文光包裝,利用被告人張萬平提供的“惠普”商標標識,找到佛山市的一家印刷廠印刷了大量的“惠普”商標的標識、包裝盒以及說明書。
往后的一年多時間里,被告人韋文光聘請工人在佛山市張槎鎮大富管理區偉大村長虹街5巷4號及19號,將被告人張萬平交給其的硒鼓、墨盒貼上“惠普”的商標標識并用“惠普”的包裝盒進行包裝,然后將包裝好的“惠普”商標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張萬平進行銷售,獲取非法利益。
2002年5月份,被告人張萬平在佛山市鯉魚沙村設立“佛山市飛天電腦耗材制造廠(以下稱飛天廠),聘請工人為其生產”惠普“商標的硒鼓及墨盒,并租用佛山市大福路南浦村西區12號101房包裝并存放”惠普“商標的硒鼓及墨盒。
經統計,被告人張萬平非法生產”惠普“商標的硒鼓共8000個、”惠普“商標的墨盒共15757個;被告人韋文光參與非法生產假冒”惠普“商標的硒鼓共7923個、假冒”惠普“商標的墨盒共10045個。
被告人張萬平將其中的”惠普“商標的硒鼓3133個及”惠普“商標的墨盒13745個銷售給張文洋(另案處理)等人,銷售收入達人民幣1294650元,其中銷售被告人韋文光包裝的”惠普“商標的硒鼓3080個,銷售被告人韋文光包裝的”惠普“商標的墨盒10045個,銷售被告人韋文光包裝的”惠普“商標的產品收入共人民幣1067700元。
另查明,惠普公司在中國注冊”惠普“商標。沒有授權或委托被告人張萬平、韋文光生產、使用”惠普“商標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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