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保障專利申請人行政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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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知網小編為專利申請的人介紹一下知識產權領域中,最高法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保障專利申請人行政訴權。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撤銷一起原審裁定專利申請人超過起訴期限、不予立案的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明確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確定復審決定收到時間,保護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的信賴利益,充分保障其行政訴權的行使,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國知局于2020年4月7日向專利申請人電子申請客戶端發送復審決定,又于2020年4月14日向專利申請人發送短信,通知其于15日內下載復審決定。
專利申請人于2020年4月29日下載了復審決定,并于2020年7月1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依據《電子簽名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認定專利申請人收到復審決定的時間為該決定到達電子申請客戶端的時間即2020年4月7日,其于7月11日提起訴訟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裁定對本案不予立案。
專利申請人上訴后,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為,復審決定電子送達時間應根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行政行為的合理信賴予以確定。
因此,對于專利申請人而言,無論是基于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遵循,還是基于對《專利電子申請系統用戶注冊協議》的遵守,抑或基于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所作有關短信通知行為的信賴,其都能夠合理預期以2020年4月7日(發文日)加15日或者2020年4月14日(短信提醒日)加15日作為起訴期限的起算點,其于7月11日起訴均未超過法定期限。
在對復審決定送達時間存在多種理解的情形下,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充分保障其訴權行使,宜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解釋,認定本案期限利益歸于專利申請人,即應以復審決定發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門發送短信提醒日加15日即2020年4月29日作為計算本案行政訴訟期限的起點。
專利申請人于2020年7月11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三個月起訴期限,從而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受理。
專利復審決定收到時間的確定關系到行政訴訟時效,對專利申請人行政訴權的行使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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