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這些新規將實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1-03-18 12:11:15 瀏覽: 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二、最高院統一審理專利等二審案件!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已于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6次會議通過,將于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細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專利等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切實保障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落地見效。最高院統一審理專利等二審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知識產權行為保全規定》
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四、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我們制定了《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
附: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五、《專利代理條例》
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從專利代理執業準入、執業規范和服務監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附:專利代理條例
六、關于啟用尼斯分類第十一版文本的通知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要求,尼斯聯盟各成員國將于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類第十一版2019文本。現將文本修改內容予以公布,于1月1日起執行。申請日為1月1日及以后的商標注冊申請,在進行商品服務項目分類時適用新版本,申請日在此之前的商標注冊申請適用原版本。以尼斯分類為基礎,我局對《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作了相應調整,修改內容一并公布。
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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