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使用證據樣本標準介紹,美國專利法判斷發明新穎性和創造性方法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6:59: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使用證據樣本標準介紹,美國專利法判斷發明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方法講解。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使用證據樣本標準介紹
近日,美國專利商標局頒布新規,要求商標審查員加強對商標使用證據樣本權威性的檢查,提高商標使用證據樣本的標準。
美國專利法判斷發明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方法講解
美國專利法下判斷某項發明是否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涉及prior art的概念。
一、Prior Art(現有技術)的定義與重要性 Prior Art在美國專利法35 USC § 102條款中定義,指的是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存在并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它是判斷發明是否滿足新穎性和創造性要求的重要參考。
如果一項發明在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或成為公眾知識的一部分,那么它可能就不具備新穎性;同時,如果現有技術中的技術內容與發明的內容非常接近,以至于發明的內容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那么該發明可能就不具備創造性。
二、Printed Publication(印制出版物)的解讀 法律定義:雖然“printed publication”字面意思可翻譯為“印制出版物”,但其法律概念遠不止于此。
根據美國專利法,它包括了所有公眾可以獲取的資料,不論其形式如何。
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的書籍、期刊、畢業論文、會議材料、產品介紹、公告等。
關鍵在于資料的內容是否已經成為公眾知識的一部分。
公眾可及性(Public Accessibility):資料是否構成“printed publication”的關鍵在于其公眾可及性。
即使資料沒有廣泛傳播或只有少數人知曉,只要它是可以通過合理途徑為公眾所知的,就可以被視為“printed publication”。
三、本案關于“Printed Publication”的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是Cisco提出的Sourcefire商業產品的用戶說明書是否構成“printed publication”。
原告認為該說明書僅在購買產品后才能獲得,且產品售價高昂,因此不屬于公眾可以通過合理途徑獲得的資料。
然而,復審委員會和上訴法庭均認為,由于有證據表明在兩年內有多位客戶購買了該產品并獲得了說明書,且沒有保密要求,因此該說明書是可以通過購買產品或從其他客戶處復制獲得的,具有公眾可及性,因此構成“printed publication”。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故意侵權、懲罰性賠償、律師費承擔標準作出澄清
2022年9月28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就SRI Int’l。, Inc。 v。 Cisco Sys。, Inc。案(下稱“SRI案”)作出判決,澄清了專利故意侵權、懲罰性賠償、承擔勝訴方律師費的審查標準。
一、案情 SRI案涉及網絡監控和分層事件監測與分析技術的兩項美國專利。
陪審團認定思科的產品侵犯了這兩項專利,并裁定思科支付高額賠償金及認定故意侵權。
隨后,思科對判決提出質疑,地區法院維持了陪審團的裁定,并判決思科支付額外的懲罰性賠償金和律師費。
二、故意侵權與懲罰性賠償 故意侵權的判斷標準:
上訴法院明確,故意侵權的判斷標準與誘導侵權的判斷標準不同。
故意侵權僅要求“蓄意”或“故意”的侵權行為,而非達到“肆意、惡意和不誠信”的程度。
這一澄清為故意侵權的認定提供了明確的指導。
懲罰性賠償的考量:
雖然故意侵權是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但并非唯一標準。
地區法院在決定是否施加懲罰性賠償時擁有自由裁量權,需要考慮侵權人的訴訟行為、規模和財務狀況、傷害動機等因素。
本案中,思科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網絡公司,其訴訟策略被認為是極具侵略性的,為對方和法院制造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
這種行為被認為是施加懲罰性賠償的合理依據。
三、律師費承擔 根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 285,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判決勝訴方獲得律師費。
這通常發生在訴訟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方式極不合理或訴訟地位具有實質性優勢時。
在本案中,思科的訴訟策略被地區法院認定為“最具侵略性”的,且其訴訟行為給SRI和法院帶來了大量不必要的工作。
因此,地區法院判決思科承擔SRI的律師費是合理的。
更多關于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使用證據樣本標準介紹,美國專利法判斷發明專利新穎性和創造性方法講解 的資訊,可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專利代理 專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