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6-14 15:56:5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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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相關工作》
保護馳名商標是我國《商標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國際通行做法,對于規制商標惡意申請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中央印發的“三定”方案,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認定既是處理有關商標案件的必需環節,也是開展商標執法業務指導的重要方式。
《通知》對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保護提出了三個方面共九項要求。
一、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時限查辦涉馳名商標案件 一是嚴格立案主體。
根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均有權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但鑒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特殊性和專業性,《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規定由地級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違法案件。
二是嚴格辦案時限。
2022年12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各類違法案件立案時限作出統一規定。
現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決定是否立案。
綜合上述規定,《通知》明確“立案機關查處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違法行為,應于收到當事人書面請求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況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等要求。
同時對于《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二條“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級報送材料”的規定,《通知》予以重申。
三是嚴格報送程序。
根據機構改革后的情況,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十二條相關要求予以重申。
首先,明確省(區、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下轄市(地、州)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請示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
其次,經核查符合規定的,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書面請示,并將立案材料和證據材料副本報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經核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立案機關。
二、有效規范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和使用 一是加強材料審核。
為規范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編制了《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摘要表》(以下簡稱《摘要表》)及說明。
主張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應當填寫《摘要表》,并按照《摘要表》及說明準備證據材料,同時,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立案機關應指導申請人填寫,同時對材料及證據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對真實性予以核實。
具體審核方式包括書面核實和實地核實。
二是加強業務指導。
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通過培訓、研討等方式加強對本轄區內立案機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業務指導,在個案中要對法律適用的準確性、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真實性予以復核。
三是加強規范使用。
馳名商標是《商標法》對于未注冊或者未在類似商品上注冊而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設立的特別保護制度。
其中,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予以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的保護,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擴大到非類似商品(服務)上的保護。
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應當在客觀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主觀上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并請求保護,這體現了馳名商標制度旨在防止已經馳名的商標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誤導、維護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各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采取集中宣傳、走訪、座談等多種形式,引導企業正確認識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充分理解馳名商標是法律概念而不是榮譽稱號,馳名商標代表的品牌價值要通過市場認可來體現,而不是通過部門的認定來實現。
要通過誠信經營,加強自身品牌建設,不斷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市場美譽度來提升品牌價值。
在辦案中,要注意區分馳名商標正當使用與違法宣傳的界限,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自己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作事實性陳述,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行為的,屬于正當使用;若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將“馳名商標”字樣突出使用,用以宣傳企業或推銷企業經營的商品或服務,則超出正當使用范疇,構成《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違法行為。
三、突出重點切實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一是強化及時保護。
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馳名商標審查認定和執法保護是兩個環節,由不同主體承擔,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查認定,立案機關負責結合具體案情,對違法當事人依法查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要求,立案機關自收到認定批復后六十日內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抄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處理情況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因此,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強調認定批復下發后,立案機關要及時處理相關案件,并在案件辦結后,及時逐級上報處理結果。
二是強化援引保護。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和第十六條第二款確立了個案認定、援引保護的規則。
為了節約有限的行政資源,提升執法效率,對于沒有異議或者異議理由和證據不足的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立案機關可以援引行政認定記錄,對涉案商標予以馳名商標保護。
上述行政認定記錄,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查處商標違法、商標異議、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和注冊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的認定記錄。
需要說明的是,在后案件不是當然的援引在先認定記錄予以馳名商標保護,而是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要件,一是保護范圍基本相同,即后案與前案請求禁止注冊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務)相同或者類似;二是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
三是強化重點保護。
馳名商標因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一般具有良好的聲譽、較高的價值、巨大的消費號召力以及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仿冒侵害,侵權案件易發多發。
國家知識產權局《2014-2022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收錄的50件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例中,有28件商標曾被行政認定為馳名商標,占比高達56%。
為提升打擊商標侵權行為的效率及精準度,經認定并持續使用的馳名商標應當列入行政保護的工作重點。
《通知》要求,各地要對轄區內行政認定并持續使用的馳名商標進行匯總、梳理,形成馳名商標聯系人名單,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一定期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建立相關數據庫并及時更新,為加強馳名商標保護提供信息支撐。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講解
當前,知識產權領域糾紛日益增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面臨案多人少等問題,知識產權糾紛需要更多化解渠道。
其中,調解作為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內容,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形成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在充分借鑒已有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主要目標以及如何統籌推進的具體舉措。
在知識產權領域糾紛日益增多的今天,知識產權糾紛需要更多化解渠道,其中調解作為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內容,為促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具有多個亮點 《意見》包括總體要求、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領導三大部分共13條具體措施,涵蓋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及工作開展的具體措施等諸多內容。
具體來說,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 記者采訪時表示,其一是明確了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主要目標,即在充分考慮各地區實際需求、重點區域建設以及行業領域發展的前提下,到2025年,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基本覆蓋知識產權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區域和行業領域,建立組織健全、制度完善、規范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形成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二是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根據知識產權糾紛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建設。
對知識產權糾紛多發、確有必要設立、設立單位有保障能力的地區和行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動設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積極履行行政調解職能,按照《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等規定,嚴格依法依規開展行政調解;發揮各類知識產權專業機構作用,積極創新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形式和工作模式,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堅持從實際出發、以需求為導向加強重點區域、領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比如,拓展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引導相關調解組織進駐展會,建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調解渠道等。
三是強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建設。
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專兼結合、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建立完善糾紛排查、受理、調解、履行、回訪、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集中討論、專家咨詢、情況報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學習、例會、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采取聯合調解、協助調解、委托移交調解等方式,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工作機制。
多方合力推進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對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領導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加強組織協調方面,《意見》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信息溝通、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積極探索創新,及時總結提煉經驗做法,打造培育亮點典型,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建設;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爭取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相關考核指標,通過開展聯合督導檢查等方式,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在加強工作保障方面,《意見》提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委、及財政部門的重視支持,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推動把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設立單位要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提供場所、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鼓勵社會各界通過社會捐贈、公益贊助、志愿參與等方式,對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在加強宣傳引導方面,《意見》提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 、微博等新媒體加大宣傳力度;要將表現突出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納入本系統本部門表彰獎勵范圍。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在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礎,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解讀
國家知識產權局、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意見》,現就《意見》要點解讀如下。
一、《意見》制定的背景及意義 當前,知識產權領域糾紛日益增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司法審判、知識產權行政機關面臨案多人少,知識產權糾紛需要更多化解渠道。
調解作為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內容,為促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相關部門在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礎,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最高法院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已推動27個省(區、市)共211家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入駐法院調解平臺,在線受理調解案件1.3萬余件。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包括三大部分共13條措施,在充分借鑒已有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主要目標以及如何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一是明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主要目標。
在充分考慮各地區實際需求、重點區域建設以及行業領域發展的前提下,到2025年,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基本覆蓋知識產權糾紛易發多發的重點區域和行業領域,建立組織健全、制度完善、規范高效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形成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優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二是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根據知識產權糾紛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建設。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積極履行行政調解職能,按照《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等規定,嚴格依法依規開展行政調解。
發揮各類知識產權專業機構作用,積極創新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形式和工作模式,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行業性、專業性調解。
堅持從實際出發、以需求為導向加強重點區域、領域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三是強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體系建設。
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專兼結合、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
建立完善糾紛排查、受理、調解、履行、回訪、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集中討論、專家咨詢、情況報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崗位責任、學習、例會、培訓、考評、獎懲等管理制度。
采取聯合調解、協助調解、委托移交調解等方式,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工作機制。
三、《意見》的推進實施 《意見》對加強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組織領導提出具體要求。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信息溝通、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爭取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相關考核指標,通過開展聯合督導檢查等方式,推動各項工作落地落實。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委、及財政部門的重視支持,將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推動把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納入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加大購買服務力度。
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設立單位要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提供場所、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網絡、 、微博等新媒體加大宣傳力度。
要將表現突出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納入本系統本部門表彰獎勵范圍。
《意見》的印發有助于發揮調解在化解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中的“分流閥”作用,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
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與司法部共同推進《意見》的落實,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積極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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