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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講解,海牙協定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4-02 19:01:40 瀏覽: 60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講解,海牙協定講解。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講解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發展目標設定為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貿易自由便利和投資自由便利為重點的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體系;到2035年,自由貿易港制度體系和運作模式更加成熟,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過程監管為特征的貿易投資規則基本構建,實現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人員進出自由便利、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

本文主要從知識產權角度對海南自貿港在知識產權制度構建和實施方面的建設情況做一入門介紹。

海南省為自貿港制定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法規,即知產保護條例,條例分為總則、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共治、運用與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六十二條。

其中,有很多條款反映了海南自貿港因地制宜進識產權保護的特色,比如第八條規定,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促進南繁育種和深海科技等領域國際合作,建設具有海南特色、國際認同度較高、知識產權營商環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先行區”;而第十四條強調要“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和保護環節,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激勵育種創新,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

另有一些條款體現了在司法保護和爭議解決機制方面海南自貿港的特色,比如第十八條號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和跨境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市場主體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指導”,而第三十六條“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

” 此外,條例還對因知識產權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具體情形、知識產權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為便于讀者的宏觀了解,下文將對知產保護條例中的一些具體條款內容進行節選和提煉。

該規定旨在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適用于海南省轄區內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

根據該規定,對獲批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或地理標志商標、獲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成功發行海南省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牽頭團隊、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市場主體、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示范企業、對列入國家或省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的學校、通過驗收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申報單位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給予幾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資助或獎勵(后補助性質)。

該等舉措表明海南省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鼓勵創造、促進運用、加強保護和提升服務的決心和行動。

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與其他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案件類型基本相同,即1、審理海南省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2、前述規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500萬元以上的商標、著作權一審案件);3、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4、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案件。

海南自貿港知產法院至成立兩周年即2022年12月31日,累計受理各類案件956件,案件受理量增幅明顯,2022年新收案件同比增長112.42%。

[1]“第一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入選2022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22年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都蜜5號”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入選2022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截至目前已有6個案例分別入選2022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等。

[2] 根據海南自貿港知產保護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新一代信息技術、石油化工新材料、現代生物醫藥、南繁育種、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點發展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是海南自貿港重點關注的知識產權領域,在知識產權確權、維權、保護方面均提供便利措施和有力支持。

1。?現代技術手段的運用:明確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如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建立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運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網絡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技術手段,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區塊鏈、電子數據平臺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

(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2。?加強“三合一”改革及技術案件審理: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構建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技術咨詢和鑒定等知識產權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

(第二十四條) 3。?以促進貿易合作為目標審理知產案件: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妥善處理與國際貿易有關的重大知識產權糾紛,妥善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確保案件裁判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簡化跨境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程序,探索在互惠基礎上相互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途徑和方式。

(第二十六條) 4。?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跨類特殊保護: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國內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禁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 5。?權利用盡以及對OEM商標使用的規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注冊人或者其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單位、個人售出后,除該商品使用有關注冊商標會對該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或者聲譽造成損害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進口、銷售、使用該商品。

允許境外注冊商標商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加工并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導致商品來源混淆或者誤導公眾的除外。

(第三十條?) 6。?鼓勵調解: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先行調解。

支持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依法調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第三十五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已與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對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工作進行調研,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3]。

知識產權“全鏈條、大保護”,持續加強與調解組織聯動,調解結果由法院快速進行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高效便捷地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4] 7。?推行仲裁: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業務。

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與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業務合作。

(第三十六條) 8。?公證業務創新規定:鼓勵和支持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托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提供知識產權創新創造、運用流轉、融資增信、證據保全、權利救濟等公證服務。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可以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辦理知識產權涉外公證業務,不受執業區域限制。

鼓勵公證機構開展異地協作,為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公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9。?行政臨時禁令: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如不及時制止將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

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適當擔保。

經調查,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解除禁令。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涉嫌侵權人對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

(第五十條) 10。?對重復侵權人的特別舉措: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決定或者判決生效后,同一侵權行為人就同一知識產權再次實施相同類型侵權行為,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可以直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第五十一條)。

將知識產權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檔案,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如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或者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等情形,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第五十二條)。

侵權人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罰款處罰后,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罰款數額予以雙倍處罰(第五十四條)。


海牙協定講解


中國于2月5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提交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以下簡稱《海牙協定》)加入書,將于5月5日生效。

這意味著中國申請人或者在中國有住所、經常居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非海牙協定成員國的申請人可以通過該海牙途徑遞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

《海牙協定》與《專利合作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一起構成了專利(發明和實用新型)、商標及外觀設計的國際申請服務的“三駕馬車”。

外觀設計海牙國際申請與PCT國際申請相似,通過一件國際申請指定各個國家的方式,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獲得全球保護(海牙協定第14條)。

由于海牙協定還未正式生效,與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相配套的審查指南、實施細則的相關內容也還未最終確定,對于摩拳擦掌、躍躍欲試的中國申請人來說,外觀設計海牙國際申請仍然披著一層神秘的面紗,該制度到底有什么樣的優缺點,希望本文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啟示和參考。

中國政府交存的是《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年)的加入書,因而中國加入的海牙協定嚴格說來是《工業品外觀設計海牙協定的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 OF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

早在1925年,為了促進在締約國之間簡化外觀申請手續,以巴黎公約的特別規定(第19條)的方式通過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交存的海牙協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并于1928年生效。

此后,該協定分別在1934年的倫敦、1960的海牙進行了修改。

1934年的修改主要參照非實審制國家的制度進行,因而并不適合實審制的國家。

為改善此狀況,1960年又進行了修改,同樣因為存在著對各締約國駁回期限(6個月)的要求,而實審制國家6個月內不能保證完成審查,因而敬而遠之的狀況并未得到根本上的改善。

針對此,為了進一步促進實審制國家的加入,該協定于1999年7月日內瓦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2003年生效)。

此次修改中,各締約國可以通過單獨聲明的方式將6個月的駁回期限延長為12個月。

該舉措極大地促進了各實審制國家的加入,例如韓國于2014年、美國和日本于2022年、俄羅斯于2022年都分別加入了該1999年協定。

1934年的海牙協定倫敦版本已經于2022年10月18日終結,目前現存的文本只有1960年海牙文本[1]和1999年日內瓦文本。

區分不同文本的意義在于,提交海牙國際申請只能在同一文本的締約國之間進行指定。

雖然例如中國、日本、韓國、歐盟、美國、英國、法國(同時加入了1960海牙文本)新加坡等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加入了1999年日內瓦文本,但是如作為時尚發源地的意大利只加入了1960年文本,因而中國的申請人就不能指定意大利。

截至2022年1月24日,1999年日內瓦文本有67個締約方,包括65個國家和2個政府間組織[2]。

關于國際申請的提交,可以以英語、法語、西班牙語中的任一語言提交國際注冊請求書及外觀設計的附圖,可以直接通過WIPO的eHague(https://hague。wipo。int/#/landing/home)系統提交,也可以通過締約國的國家局提交。

根據WIPO的2022年年報,2022年,海牙國際申請的99.4%均為電子提交,90%采用英語,62%要求了優先權。

提交國際申請時需要指定要進入的國家。

一件國際申請中可以包含多達100項外觀設計,當然要求是屬于洛迦諾分類中的同一大類。

海牙國際申請的整個大致流程如上圖所示,其中: 在國際局會進行形式審查,如果采用e-filing,系統會給出自動提示。

國際局形式審查的答復期限為自通知之日起3個月,逾期不答,會被視為撤回。

通過了國際局的形式審查之后,會進行國際注冊并頒發國際注冊證。

需要注意的是,此時的國際注冊證并不等于授權。

除非有導致申請日推后的不規范缺陷,通常情況下,國際局收到國際申請的日期為國際申請日,國際申請的申請日即為國際注冊日。

自國際注冊日起,該國際申請即具有了與在指定國直接提交的國家申請相同的效力。

關于國際公開,對共同細則第17條的修改已經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故根據當前細則,如果申請人不請求立即公開或者延期公開,國際申請將自國際注冊日起12個月(國際申請日早于2022年1月1日的,自國際注冊日起6個月)后盡快公開[3]。

同時還可以以整月數如1、2、3、4個月……來選擇公開的時點。

申請人在選擇延期公開時,因指定的國家不同而不同。

根據當前的各國聲明,例如當指定國中包括美國、俄羅斯、英國、丹麥、俄羅斯、墨西哥、越南等時,其延期自申請日起不能超過12個月;當指定國中不含有前述不能延期的國家而指定了新加坡時,其延期自申請日起不能超過18個月;當指定的國家中不含新加坡以及前述不能延期的國家時,那么自申請日起不能超過30個月(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當指定多個國家,而這些國家認可的延期長短不一時,以短的為準進行國際公開。

遞交國際新申請時,由于不需要準備各個國家的申請文件和簡要說明的翻譯,因而進行國際申請時可以節省成本。

授權以后,也不需要對各個國家進行單獨的維持管理,可以在國際局統一進行。

尤其是直接以巴黎途徑遞交各個國家申請時,通常都需要委托當地事務所,這樣也會產生各個國家的代理費。

而海牙國際申請在遞交時,無論指定幾個國家僅需要繳納一份基本費(397CHF),外加各指定國的指定費(因國家不同而不同)和國際公開費。

如果公司內部有強有力的申請支持團隊,那么在國際局階段也可以不委托代理人,這樣則可以進一步降低成本。

對于非實審制的國家,如果能夠準備相對完備的申請文件可期待直接授權時,節省費用的效果還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例如以一個外觀設計(7張圖片)為例,指定EM的費用為583CHF(1CHF=6.83RMB,折合人民幣接近4000元,其中含前五年年費),每多一個國家,多一份指定費,如該申請增加指定國英國、新加坡時,會增加2*42CHF。

相對于此,如果指定了實審制國家,指定費會增加較多,例如美國申請時的第一部分指定費為989CHF、日本指定費為682CHF,俄羅斯為138CHF,韓國根據洛迦諾分類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定國家少的情況下以及受匯率變動(國際申請以瑞士法郎結算)的影響,未必會有成本優勢。

尤其是,在指定國的指定費中包含了授權前五年的年費,除了日本有申請退費制度、美國和墨西哥指定費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申請時繳納的個別指定費,第二部分是授權時繳納的指定費)繳納外,如果在指定的國家最后不能授權,就等于白白繳納了最初五年的年費。

因而實際上是否能夠節省成本或節省多少還要視情況而定。

海牙途徑還有審查速度快的優勢。

指定局發現駁回理由時,需要在6個月(歐盟、法國、瑞士、德國等)或者12個月(日本、韓國、美國、俄羅斯、加拿大等)內通知國際局,如果在上述時間內國際局沒有收到駁回通知的話,視為在指定國受到保護。

如在第二部分的國際公開中所述,各個國家對于延遲國際公開的規定不盡相同。

如果選擇的指定國中有不認可延期(換言之,不能超過標準公開期限12個月)或者延期不能超過6個月的,因為國際公開以延期期限短的國家為準,那么可能會影響一些申請人的商業考量,例如很有可能發生產品在發布之前被國際公開的狀況。

海牙國際申請可以在一件外觀設計申請中包括洛迦諾分類表中屬于同一大類的多達100項的外觀設計。

但是指定多個國家時,各個國家對合案申請的規定不盡相同。

例如歐盟、韓國與海牙規定相一致的同時,美國就要求多個實施例之間不具有可專利性區別。

如果一件申請中包含互不相似的屬于洛迦諾同一大類的設計,需要向歐盟、美國、韓國申請時,就很難作為一件申請提交。

相反,假如作為一件申請提交,并指定了三個國家,那么美國局審查時,還得分案,反而造成最終費用增加的問題。

而且,也會為公司內部管理造成負擔。

所以在提交國際申請時需要全面地考慮到要指定的各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作出平衡選擇。

國際外觀設計申請在所有指定國的駁回決定包括引用的對比文件等都會在Hague Express中公開。

雖然各國審查獨立,但是有些申請人會考慮這些會對其他國家產生不利的后果,尤其在后期行使權利時。

這也是海外很多大公司不考慮海牙途徑的一個原因。

海牙國際申請的代理人委托分為國際局的代理人和審查階段時的代理人。

國際局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委托時只要委托一個代理人即可不會產生太多費用,但是對于實審制的國家,需要申請人與各指定國的專利局進行OA答復等而非直接面對國際局,很多國家都要求在本國沒有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必須委托代理人,例如執行實審制的國家韓國、美國、日本都有類似的規定。

因而,國家階段的當地事務所的代理費是不可避免地要發生的。

通過前面三的統計,我們看到最受青睞的指定國是歐盟,這是因為歐盟的規定天然地親近海牙體系。

歐盟不進行實審,形式審查基本也主要是針對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且,歐盟的年費繳納也是以五年為一個單位,與海牙體系相同。

海牙途徑的一件國際申請中可以最大包含100項外觀設計的分類規定,歐盟與之一致,只要屬于洛迦諾分類的同一大類,一件申請中可以包含多項設計。

因而,歐盟階段不指定當地代理機構的情況下費用節省效果擴大。

而且,歐盟有國際公開最長的延遲期間。


港股上市規則18C章(咨詢稿)知識產權相關規定講解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進行上市改革并在當年4月完成主板上市規則修訂,新增18A章生物科技公司(“18A”)。

此舉引發了中國內地的醫療保健及資訊科技行業的公司一波赴港上市潮,。

基于香港投資者對科技創新型企業強烈的投資意愿和該類型企業極高的增長潛力,聯交所刊發了《有關特專科技公司上市新規的咨詢文件》(“《咨詢文件》”),擬在上市規則中增設18C章特專科技公司(“18C”),此舉旨在降低特專科技公司赴港上市門檻,以吸引具備發展潛力但尚未滿足聯交所主板上市規則的特專科技公司赴港上市。

本文將重點梳理《咨詢文件》中知識產權相關規定,通過對比港交所上市規則18A章和上交所科創板上市規則分析本次擬增設18C章的特點,并根據18A章的實施經驗分析特專科技公司赴港上市可能面臨的知識產權相關風險。

早在1982年納斯達克便確立了股票市場的“分層制度”,將下層的掛牌規范設置得低于主板,允許一些未達到主板掛牌門檻但極具發展潛質的公司上市融資。

由于納斯達克在全球的影響力,后續許多其他股票市場在制度設置時均參考了這一分層思路,2022年聯交所上市改革增設18A章便是其中之一。

而18C與18A一脈相承,其適用規則也類似18A的生物科技公司,是針對“未能通過《上市規則》第8.05(1)條的盈利測試、第8.05(2)條的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或第8.05(3)條的市值/收益測試但擬尋求上市的特專科技公司。

” 所謂“特專科技公司(Specialist Technology Company)”,聯交所將其定義為“主要從事(不論直接或透過其附屬公司)一個或以上的特專科技產品的研發,以及其商業化及/或銷售的公司”,并在本次的《咨詢文件》中列舉了“特專科技”的5大行業和19個細分技術領域(如下表所示)。

值得注意的是,聯交所對“特專科技”的范圍劃分是動態的,隨著技術不斷發展,聯交所將不時更新該名單,同時對未進入名單行業的企業也可以根據以下3個原則判斷其是否屬于“特專科技公司”。

1。 相關領域的參與者必須擁有高增長潛力; 2。 該領域內參與者取得成功的原因在于其核心業務應用了新技術及/或將有關該領域的科學及/或科技應用于新的商業模式,令他們有別于服務相似的消費者或最終用戶的傳統市場參與者; 3。 研究及開發為領域內公司貢獻一大部分的預期價值,亦是公司的主要活動及占去大部分開支。

18C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科創板(“科創板”)有著類似的定位,如18C規定的5大行業中有4個與科創板重合(科創板未涵蓋新食品及農業技術行業)。

同時二者都對企業的科創屬性提出了要求,但相比之下18C更加強調企業在研發特專科技產品上持續的時間和高比例的資金投入。

如18C要求企業上市前已從事特專科技產品的研究及開發至少3個會計年度,且每年度用于研究及開發特專科技產品的投資占該年度總營運開支至少15% (已商業化公司)或50%(未商業化公司);而科創板的相關要求是研發投入達到營業收益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人民幣6,000萬元以上。

本次刊發的《咨詢文件》在正文第三章:C。 III。的215條、216條和217條中討論了首次公開招股的披露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并提出了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利益關系人并不建議強制規定特專科技公司須擁有某個最低數量或特定類型的知識產權,這點18C與18A相同。

但科創板的上市要求則明確設定了最低限度知識產權數量,即“形成主營業務的發明專利5項以上”。

同時《咨詢文件》還在附錄五:指引信擬稿F。披露規定中給出了更詳盡的披露建議,其原文摘錄如下表。

指引信擬稿建議披露的知識產權要素包括:知識產權涉及特專科技產品部分的內容、來源(引進授權還是內部開發)、外購許可協議中的重大權利及責任、知識產權覆蓋市場、核心知識產權屆滿日期、合作研發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受保護程度及形式、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等。

經過梳理并結合18A的施行經驗,我們將上述披露要素可能帶來的風險分為三類:

第一類:知識產權來源風險 a) 對于引進授權的知識產權,其對公司產品的支持有賴于長期穩定的與第三方的外購許可協議,但若公司違反協議內容或約定期限屆滿導致授權終止,則可能無法開發、銷售或以其他方式商品化被授權涵蓋的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實踐中存在非全資持股和聯合研發而產生知識產權等情況,聯交所對于知識產權來源的界定有著復雜而具體的規定,因此招股說明書的披露必須嚴格按照聯交所的規定執行,否則可能導致無法上市。

參考18A的施行案例,某醫藥生物公司A于2022年擬在聯交所上市,但招股說明書因將非全資子公司(持股72.77%)持有的專利技術列入到內部研發藥物之列而被駁回,最終將該專利改成三方共同研發后獲得掛牌上市。

b) 對于公司員工(包括技術骨干、高級管理層等),若曾經在同行業的競爭對手或潛在競爭對手任職,則其在開發本公司產品時所使用或披露的知識產權則可能因上市披露而被原雇主知悉,進一步可能因原雇主的索償而喪失。

如某醫藥公司B在2022年的招股說明書中明確指出:“公司的許多雇員、顧問及咨詢人目前或以前曾在其他醫藥或生物制藥公司任職。

若干該等雇員、顧問及咨詢人均已簽訂與此前雇傭有關的專有權、不披露及不競爭協議。

盡管公司盡力確保公司的雇員、顧問及咨詢人不會在為公司工作時使用其他人士的專有資料或專有技術,公司可能會受到任何該等人士當前或先前雇主對公司或該等員工使用或披露知識產權,包括商業秘密或其他專有資料的索償。

” 第二類:自主知識產權保護風險 a) 對位于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目標市場,由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具有地域性,這可能導致不同轄區對同一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有差異。

在部分保護范圍較小的轄區可能不足以完整覆蓋公司產品;在保護強度較弱的轄區,知識產權可能因第三方挑戰而無效化。

如某藥業公司C在2022年的招股書中指出:“在全球所有司法管轄區申請、起訴、維持、捍衛及執行候選藥物相關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的費用對公司來說將過于昂貴。

公司在若干司法管轄區的知識產權可能較公司目標市場的知識產權范圍小及在強度上有所不同。

……因此,在部分情況下,公司未必能夠在公司目標市場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獲得覆蓋公司候選藥物的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

” b) 專利布局的漏洞可能導致競爭對手進行規避設計,進而開發出替代產品。

公司持有的知識產權或許可以完整保護己方上市或在研的產品,但也應進一步考慮專利布局的概念,將可能的替代品納入保護范圍,即使不直接應用在本公司的產品上,也可以在市場競爭中占得優勢地位。

如某藥業公司D在2022年的招股書中指出:“公司現有產品及公司擬開發的大部分候選產品的專利及專利申請通常與相關產品的組成成分、……,并無包括活性、基礎藥物成分。

因此,有關專利可能不足以保護公司免受競爭對手開發替代產品的影響,競爭對手可能會通過利用相同原料藥圍繞公司的產品進行設計來開發替代產品。

” 第三類: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風險 知識產權侵權可能帶來訴訟糾紛。

若披露的產品/知識產權信息引發了第三方對公司的訴訟,但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訴訟的披露并不必然阻礙上市進程,如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E在聆訊后修改了其招股書,新增對于初次招股書中披露的商標訴訟不屬于重大訴訟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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