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生效前能否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AIGC知識產權賠償條款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4-02 19:01:1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商標注冊生效前能否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 ,AIGC知識產權賠償條款講解。
商標注冊生效前能否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
上海兵利公司于2022年成立的一家公司,從事銷售與上海紫綺公司、上海故事公司相同種類的商品。
在品牌經營過程中,上海紫綺公司和上海故事公司發現,上海兵利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上海故事”作為商品與店鋪名稱,在其開設的店鋪內銷售相同商品種類的產品;在其店鋪、產品包裝裝潢上使用與原告設計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樣。
上海紫綺公司和上海故事公司認為,上海兵利公司此舉屬于惡意攀附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了消費者的混淆,因此以上海賓利公司存在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上海故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起訴上海兵利公司,要求其停止不正當行為、立即銷毀相關商品包裝、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本案歷經兩次庭審,二審判決最終支持了上訴人(一審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上海故事”在上海市范圍內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現在我們結合“上海故事”一案,談談商標注冊生效前,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的一系列條件。
(一)關于將未注冊商標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進行保護的法律地位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該規定,對于被告在注冊商標公告期滿至準予注冊決定之前的使用行為,原告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并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原告在商標核準注冊之前已長期將該商標作為商品名稱進行使用并起到了區分產品來源的客觀作用,則該商標已經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若被告的侵權行為發生在商標核準注冊之前,則原告可就商標核準注冊之前的行為依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來主張權利。
本案中,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綺公司在2022年12月7日獲得準予商標注冊的決定之后,其應當適用商標法主張其權利;而在2022年12月7日之前,則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權利。
(二)將未注冊商標進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的時間節點 由于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對于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到準予注冊決定作出之前對第三人的禁用權做了限制規定。
因此,若一方指控另一方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涉案商標的公告期滿之日后、商標準予注冊決定做出之前,則屬于不具追溯力的期間。
然而,一方仍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主張權利。
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綺公司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7日期間(即本案商標的公告期滿之日后、商標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一段時間內)上海兵利公司構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張權利,符合上述條款的規定。
的條件 (三)商標注冊生效前能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保護的條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從本質上是對商業標識性權益的保護,故確定是否存在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是需解決的首要問題。
1、舉證責任的分配“知名商品”是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否“知名”需要訴請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受侵害者通過舉證證明,這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適用中重中之重的因素;如果舉證尚不充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需證明涉案商品系屬“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
”具體而言,結合“上海故事”全案來看,認定涉案商品屬于“知名商品”應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
在證明了涉案商品系屬“知名商品”后,進一步需要論證未注冊商標是否具備顯著性、知名度以及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本案中,二審法院認定,“上海故事”品牌通過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多年的經營,已經和相關絲巾、圍巾商品相關聯,并且通過上海等地區的銷售、宣傳,“上海故事”在相關消費者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其名稱具有顯著性。
2022年12月7日,商標局對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申請的 “上海故事”商標作出準予注冊的決定,也間接印證了“上海故事”品牌本身具有一定顯著性。
因此,“上海故事”在上海市范圍內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最后,要證明侵權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證明其行為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且具備攀附商品名稱知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第4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認定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二審法院認定,兵利公司與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同屬上海地區經營者,且經營范圍有重合,故兵利公司與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競爭者。
在“上海故事”已經在上海市范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作為同屬上海的經營者,兵利公司明知上海故事公司、紫綺公司已經在絲巾、圍巾等商品上使用“上海故事”的情況下,仍然在店鋪名稱、裝潢等使用“上海故事”,明顯具有攀附“上海故事”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所承載商譽的故意,且客觀上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和誤認,故兵利公司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AIGC知識產權賠償條款講解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AI)廣泛應用的過程中,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 Generated Content,簡稱“AIGC”)所引發的侵權風險引起了各方重視。
全球知名AIGC公司如OpenAI、微軟、Anthropic等因侵權糾紛頻遭被訴。
雖然目前大多數被訴主體都是AIGC服務提供者,但AIGC服務的使用者(即用戶)也同樣面臨侵權風險。
據人工智能內容治理公司Acrolinx于2023年8月對86家財富500強企業的調查結果,約30%的企業將“知識產權侵權風險”視為應用AIGC技術時最為關注的問題。
為消除市場憂慮,以微軟為代表的多家AI公司推出了知識產權賠償條款(Indemnity clause)。
本文將圍繞微軟、OpenAI、谷歌、Amazon、Adobe、Shutterstock、Canva等公司推出的AIGC知識產權賠償條款進行簡單介紹,以期對其異同點進行梳理對比。
本文所介紹的“知識產權賠償條款”(以下簡稱“賠償條款”),是指AI公司承諾其用戶:若用戶因使用其提供的AIGC產品或服務而面臨第三方侵權索賠,AI公司同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23年9月7日,微軟發布了Copilot版權承諾書(Copilot Copyright Commitment),表示若商業用戶(Commercial customer)因使用Copilot或其生成輸出而遭第三方基于版權的侵權訴訟,微軟將同意為該用戶辯護并支付因案件而產生的賠償金——前提是該用戶已使用產品中內置的防護裝置(Guardrails)和內容過濾器(Content filters)并遵守了其他條款。
此外,Shutterstock、Getty Images、谷歌、OpenAI、Anthropic等公司也陸續向用戶作出了類似承諾,表明將為用戶承擔因使用AIGC服務而產生的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責任。
雖然各大公司的賠償條款在具體形式上存在差異,但大多涵蓋了適用主體、索賠類型、保護額度、具體程序以及限制條件這五個關鍵要素。
本文將對此進行逐一梳理。
目前,大多數AI公司推出的賠償條款僅適用于付費用戶,就具體條款而言可分為以下情形。
(1)只有額外付費購買才可獲得賠償權利。
譬如,Adobe Firefly在官網介紹中表明賠償條款適用于企業用戶,同時聲明企業用戶需要額外付費購買,才能獲得相應的IP賠償(IP indemnification)權利。
(2)明確規定適用主體是付費用戶。
例如,OpenAI在服務條款中規定其賠償條款適用于付費用戶,包括API用戶和ChatGPT企業用戶。
而ChatGPT數億的免費用戶,則不會受到賠償條款的保護。
(3)明確規定適用的產品范圍是付費產品。
例如,微軟聲明其賠償條款適用于Copilot商業服務和Bing Chat Enterprise的付費版本(Paid versions of Microsoft commercial Copilot services and Bing Chat Enterprise)。
這表明免費版Bing的用戶不在微軟賠償條款的保護范圍之內。
另,Google也指出其賠償條款適用的產品范圍為Google Workspace中的Duet AI以及Google Cloud等一系列付費產品,不包括Google對標ChatGPT而推出的免費AI聊天機器人——Google Bard。
雖然各AIGC公司關于適用主體的表述存在差異,但保護付費用戶是目前AIGC賠償條款的共性趨勢,且多數公司特別強調對企業用戶的保障。
究其原因,我們認為可能存在以下幾點考量。
首先,付費用戶是AIGC公司重要的收入來源,AIGC公司有動力為其提供額外的賠償保障,以維持用戶忠誠度,并進一步擴大用戶市場。
其次,若企業用戶使用AIGC進行大規模商業活動,將會面臨更高的侵權風險。
因此,提供賠償條款有助于緩解企業用戶在使用AIGC產品或服務時所面臨的潛在法律風險,確保其商業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AIGC的數據訓練和應用中,存在兩個關鍵階段可能引發侵權。
首先,在數據訓練(Training data)階段,AIGC公司若未經授權收集、使用他人受知識產權保護的數據和內容用于訓練AI,則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
其次,在生成輸出(Generated output)階段,若AI生成輸出包含受知識產權保護的作品或與他人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也可能構成侵權。
此外,在深度合成技術的應用場景中,AI生成輸出還可能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與個人信息等權益。
目前多數AIGC公司的賠償條款主要針對AI生成輸出的侵權索賠。
這些賠償條款涵蓋的索賠類型不盡相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模式。
(1)只涵蓋版權(Copyright)。
如微軟Copilot賠償條款明確僅適用于生成輸出的版權侵權,不包括商標侵權等。
(2)涵蓋更廣泛的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如版權、專利、商業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商標大多不在知識產權賠償條款的涵蓋范圍之列。
例如,Canva賠償條款明確適用于版權、專利或商業秘密的侵權索賠。
Google、OpenAI以及Amazon在服務條款中約定:其賠償義務僅適用于知識產權索賠。
但是,這三家公司還約定,如果AIGC用戶在商業活動中使用AIGC產品或服務涉及侵犯他人商標或相關權利,將不會得到賠償,這實際上限制了AIGC用戶對商標索賠享有的賠償權利。
(3)涵蓋知識產權、個人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隱私權(Right of Privacy)等人格權。
某些AIGC公司在提供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同時,進一步將其涵蓋范圍延伸到其他合法權益。
如Adobe Firefly賠償條款不僅適用于AIGC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版權、商標,還包括針對個人形象權及隱私權的索賠。
從上述政策中可見,基于版權的豁免是AIGC公司提供的知識產權賠償條款中最常見的類型。
各AIGC公司在提供知識產權賠償條款上的差異主要源于其業務定位和產品特性的不同。
以生成圖片的AIGC產品為例,這類產品通常依賴大量圖像數據進行訓練,其輸出更易涉及人物肖像和其他敏感個人信息,進而觸及個人形象權和隱私權等法律問題。
因此,Adobe、Getty Images和Shutterstock此類產生AIGC圖像或視頻內容的公司,更傾向于將賠償條款擴展到知識產權之外的人格權。
多家AIGC公司在推出賠償條款時,聲明會為用戶提供全額賠償。
如OpenAI表示:若第三方向其AIGC用戶提出索賠涉及知識產權侵權,OpenAI將會為用戶支付由有管轄權的法院最終判定的任何損害賠償金額以及支付給第三方的和解金額。
Getty Images同樣表示,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其AIGC用戶有可能會得到無上限的賠償(Uncapped indemnification)。
用戶若想獲得賠償,必須遵循各公司賠償條款所規定的具體程序。
以Amazon的AWS服務條款為例,僅當用戶完成以下既定程序時,Amazon才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立即向AWS發出索賠書面通知;第二,允許AWS控制索賠的辯護;第三,在必要的范圍內保留并提供足夠的記錄,以評估用戶能夠獲得賠償的資格;第四,在索賠的辯護及和解中與AWS合理合作(費用由AWS承擔)。
AIGC公司大多具備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豐富經驗,由公司控制訴訟流程,既可以減輕用戶的訴訟成本,也可以確保案件得到高效和專業的處理,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和AIGC公司自身的利益。
AIGC公司通常會在賠償條款中設置若干限制性條件,旨在確保用戶負責任地使用其AIGC產品或服務,降低濫用風險。
若AIGC用戶違反了限制條件,將不能享有賠償權利。
AIGC賠償條款的“限制或例外條件”大致可歸納為以下五種。
(1)用戶故意或放任侵權。
如果用戶利用AIGC故意侵權,例如用戶知道使用特定AI生成內容可能導致侵權,或用戶輸入的材料本身侵權,或用戶在收到侵權指控后繼續使用這些內容,則此類用戶將不能適用賠償條款。
(2)用戶對AIGC的生成內容進行修改。
根據賠償條款聲明或用戶協議,賠償條款的適用前提是AIGC用戶須按原樣(As is)使用AI輸出內容,不得對其進行修改或編輯。
(3)用戶繞開AIGC產品內置的安全過濾器。
AIGC產品通常內置有各種安全保護和內容過濾機制,以防止AIGC的生成侵權。
若用戶故意繞開這些機制,表明他們有意增加侵權風險,因此不符合賠償條款的適用條件。
如Google表示用戶必須使用Google提供的引用來源(Source citations)、過濾器(Filters)等工具,才能適用賠償條款。
(4)用戶侵犯了他人商標權。
OpenAI等公司專門規定,如果AIGC用戶在商業活動中使用AIGC產品或服務時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則不能適用賠償條款。
(5)用戶違反用戶協議的規定或者違約使用AIGC產品。
具體的違規行為包括AIGC用戶未經合法授權使用AIGC產品,或使用AIGC產品從事非法活動等。
這種“兜底式”的規定既賦予AIGC公司靈活調整空間,以防止AIGC產品或服務被濫用,也鼓勵用戶按照約定負責任地使用產品或服務,以減少侵權風險。
“憨豆先生”商標搶注無效宣告案講解
近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于第7465837號“憨豆先生NaiveBean。Sir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22]第0000159146號)中,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認定爭議商標注冊人未經無效宣告申請人的許可,將后者享有著作權的“憨豆先生”卡通人物美術作品作為爭議商標的組成部分申請注冊,侵犯了無效宣告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同時,侵犯了申請人基于漫畫、影視作品及其角色名稱“憨豆先生”而享有的在先權益。
據此,商評委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在該案中,爭議商標為“?”,指定商品為“咖啡飲料,茶,龜苓膏,豆豉,餅干,蝦味條,餡餅,面條”。
無效宣告申請人 ,在對爭議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申請中主張:申請人是英國最成功的電視電影節目制作商之一,申請人對知名動畫版的英國電視喜劇《憨豆先生》(Mr。Bean)及其中的動畫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權。
該電視節目及劇中角色憨豆先生(Mr。Bean)的卡通人物形象經申請人在影視傳媒領域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已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享有著作權的電視節目角色的卡通形象構成實質性近似,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同時,爭議商標中的“憨豆先生”與申請人影視節目的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憨豆先生》(Mr。Bean)相同,其注冊和使用侵犯了申請人對“憨豆先生”、“Mr。Bean”享有的在先知名影視節目名稱和角色名稱的商品化權,據此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中,被申請人就其商標圖樣提供了一份由其投資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該作品于2010年7月5日創作完成,登記日期為2010年9月15日。
而無效宣告申請人提供的兩份著作權登記證書的作品登記日期為2013年6月21日,但載明其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Mr。 Bean; The Live Action Series》和《Mr。 Bean; The Animated Series》兩部作品分別于1995年10月31日和2004年11月2日在英國倫敦首次發表。
由于無效宣告申請人還提交了其與理查德?普德姆制作室之間簽訂的協議(其規定制作室所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和其他相似性質的權利均轉讓給申請人)、制作室主管人員的宣誓書、“憨豆先生”創作手稿等證據,商評委根據該些證據并結合申請人提交的“憨豆先生”相關作品在中國的發行資料等證據,認定這些證據已形成了可以相互印證的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無效宣告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對“憨豆先生”的卡通人物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
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與“憨豆先生”卡通人物美術作品在設計手法、藝術表現形式和整體視覺印象上幾近相同,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近似。
結合“憨豆先生”相關漫畫及影視作品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之前已在中國大陸進行推廣發行,被申請人完全有可能接觸到“憨豆先生”的相關作品。
除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被申請人也提供了一份著作權登記證書。
但是,商評委結合在案證據,正確地認定無效宣告申請人擁有在先著作權,并基于“接觸+實質性相似”這一著作權侵權判斷原則,認定爭議商標"“屬于對申請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
同時,商評委還進一步肯定了申請人在”憨豆先生"作品和角色名稱上享有商品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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