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領域專利講解:先進封裝,商業秘密侵權的及時救濟與懲罰性賠償講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4-02 19:01:0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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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領域專利講解:先進封裝
為了更好的說明先進封裝技術領域的發展歷程和我國本土企業的發展現狀,本文在對專利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對市場信息的解讀,嘗試對先進封裝的發展脈絡進行解析。
近15年來,以INPADOC專利家族為統計單位,全球集成電路封裝行業先進封裝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趨勢及專利授權情況。
由于專利申請信息公開的滯后性,近三年的數據并未獲得完整統計。
下圖可以看出先進封裝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數量總體呈增長趨勢,且授權比重較為穩定,為70%左右,這是該技術領域一直保持積極創新的象征,行業主體持續保持研發能力,行業內新技術不斷涌現。
截至目前,對美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共5個國家/地區在先進封裝技術領域專利申請量前5的企業進行了近20年專利申請量的比較,可以看出在2011年之前,美日臺三地企業在先進封裝技術領域的專利實力大致相同,韓企則領先于上述三地企業。
然而,由于政府政策和市場動態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各國企業技術和創新的競爭格局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自2011年以來,美國和中國臺灣企業的申請量一直處于穩步上升的趨勢,相比之下,從專利申請數量上來看,韓企的研發重心逐漸從先進封裝偏離,申請量逐漸萎縮,直至2022年韓企重啟研發,專利申請量開始顯著增長,并于2022年重回世界第一梯隊。
此外,上圖中值得注意的是,日企雖然在20年前處于國際領先水平,但近20年內申請量大幅衰退,甚至近些年的申請量幾乎衰退為零,在先進封裝技術領域上的技術創新已經難以窺探到日本企業的身影。
相對于上述國家/地區,中國大陸在先進封裝上的發展明顯起步較晚,至2010年專利申請量才開始明顯增長,至今仍未達到美、韓、臺三地企業的水平,但從曲線趨勢來看大陸企業或即將邁過技術積累初期,迎來技術創新的穩定增長。
針對美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共5個國家/地區在先進封裝技術領域專利申請量前5的企業持有的專利,INPADOC同族中國家/地區的數量為2個及2個以上的專利占比情況。
下圖可以看出日本企業雖然在該技術領域逐漸衰退,但始終重視技術的全球專利布局戰略,海外布局的專利占比一直維持在70%以上;美國企業在海外布局的專利占比雖然在2022年期間或因美國對中國進行制裁的原因導致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美企在2022年迅速恢復了其全球布局的專利申請策略;相對而言,中國大陸企業因為前期專利數量較少,因此雖然海外布局專利的比例高,也不具有代表性,但2022年之后隨著專利數量的增多,海外布局的專利比例也緩慢增長,但總體占比仍較低。
在中國大陸范圍內持有專利數量前50的企業作為分析樣本,展示了各國/地區的企業在中國大陸的專利占比。
下圖可以看出先進封裝技術領域中的主流國家/地區均對中國大陸市場給予了較大程度的重視并布局了大量的專利。
其中,中國臺灣企業在中國大陸的專利布局占比最多,達到了34%;而中國大陸的本土企業相關專利的占比僅為23%,相對于美國企業(16%)和韓國企業(15%)并沒有形成顯著優勢,從專利數據來看難以形成強有力的產品競爭地位,在該技術領域的研發和資金投入仍有待加強。
根據上述的專利數據不難看出,各國家/地區對于先進封裝技術的研發興趣日漸濃厚,發展迅速且潛力巨大的市場規模無疑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據 Yole數據[4],2022 年全球先進封裝市場規模為 443億美元,到 2028年全球先進封裝市場規模預計達到786 億美元,2022 年-2028 年全球先進封裝市場規模 的復合年增長率預計達到10.6%,2028年時先進封裝相較于整個封測市場的規模占比有望突破 90%。
中國大陸的先進封裝市場規模同樣有望快速成長,據Frost & Sullivan數據,中國大陸的先進封裝市場增長迅速,預計2025年大陸的先進封裝市場規模為人民幣1137億元,但預計同年先進封裝在大陸的整個封裝市場中占比僅為32.0%,與全球先進封裝市場占比(2022年約占整個封裝市場的48%)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這也表明著中國大陸的先進封裝市場有著巨大的改進空間和增長潛力。
對于大陸企業來說,在先進制程發展被封鎖、難以快速推進的情況下,先進封裝為國產替代開辟了新思路,其有望提升中國集成電路產業的綜合競爭力,成為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逆境中的突破口之一。
企業的經營風險與行業的快速發展也相伴而生,在大陸企業與國際頭部企業的技術差異仍然存在的現狀下,技術人員或研發團隊的區域性流動不可避免,如何有效規避職務發明、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風險則成為了且應當成為相關企業在當下最應該關注的問題。
就研發型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扮演的正確角色應當是企業應對市場快速變化的重要抓手,保障企業研發的順利進行,而不應當成為企業發展道路上的“絆腳石”。
如何正確把握知識產權既變成了投資界和企業管理層共同面對的挑戰,也成為了塑造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關鍵考量。
商業秘密侵權的及時救濟與懲罰性賠償講解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技術秘密,具有不為公眾知悉和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三個條件。
不為公眾所知悉,系指不為所屬技術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
商業價值系指請求法律保護的對象,具備確定的現實或者潛在的價值,或者能為權利人帶來確定的現實或者潛在競爭優勢。
保密措施系指權利人采取了與技術秘密的價值相適應的防止泄露的手段,不要求必須同時具備規則、協議、硬件約束或者載體加密的全部條件。
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通常包括以下表現形式:其一,(無直接關聯的主體)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入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取得方式);其二,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侵權方式);其三,(內部員工或者合作關系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上述行為人若主觀上有意思聯絡,行為上有分工,結果上造成共同侵害技術秘密的損害后果,可構成共同侵權。
就共同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于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共同訴訟,選擇原告偏好的法院審理。
技術秘密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民事訴訟崇尚權利法定的原則,法定權利包括由國家行政機關批準授予的公示權利和當事人自行主張和確定的私權權利。
技術秘密不屬于國家行政機關批準授予的公示權利,因此準確確定技術秘密的邊界、內容或范圍,事關權利的大與小,甚至有或無,這也是訴訟中當事人爭辯的永恒主題。
第二,技術秘密的主題名稱,昭示此類案件發現證據和獲取證據比其他案件更加困難,同時訴訟中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極大地增加了原告勝訴的難度。
因此善于從紛繁的現有技術中,析出和厘定權利的邊界,并學會巧妙地利用舉證責任轉移、證據妨礙和證據保全制度,有利于提高舉證質量和勝率。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新昌縣,是世界上主要的維生素E產品生產廠家。
維生素E發明于1938年,其人工合成的基本步驟是現有技術,但在現代化大生產中,確保產品有較高的純度、較高的成品率和較低的生產成本,是本行業競爭者優勝劣汰的核心科技。
新和成的自主知識產權是生產維生素E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這是本案技術秘密案件保護的權利基礎。
新和成維生素E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技術研發,肇始于1996年4月,持續至2008年9月基本完成。
期間新和成幾經改制,但技術的源流和歸屬關系清楚。
1997年自然人榆木(化名)進入新和成工作,先后任維生素E生產車間的工段長和車間主任等職務,諳熟本案爭議的技術。
2008年福建省榕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化名)決定上馬維生素E生產項目,因為沒有這一領域的技術貯備,遂通過中間人找到榆木。
同年5月榕藥與榆木簽訂維生素E技術轉讓協議,約定以80萬元的對價,受讓榆木掌握的新和成本案技術。
2010年10月,榆木跳槽至榕藥,擔任副總經理。
2011年部分榕藥的股東出資設立福建江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化名),旨在專門生產維生素E產品,榕藥本項目的技術成果和人員遂轉至江海。
榆木將其履行于新和成本職工作掌握的維生素E技術以及竊取的維生素E生產后工段的技術,用于江海維生素E生產設備和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2013年3月,新和成發現榆木、榕藥和江海涉嫌侵害其技術秘密犯罪的線索后,向新昌縣公安局舉報,新昌縣公安局遂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從榆木的工作電腦中扣押到新和成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等系統的技術文件,并先后從江海的維生素E工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福州市安監局扣押到由江海署名的相同主題技術資料。
新和成向新昌縣公安局報案時,將其被侵害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技術,梳理出10個密點,各個密點都是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他們是本案技術秘密案件新和成據以保護的權利基礎。
新昌縣公安局委托鑒定機構對上述密點進行了非公知性鑒定。
鑒定機構以專利查新的方式,確認上述密點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性。
公安機關又委托鑒定機構對新和成的10個密點與江海被扣押的相同主題技術文件進行同一性鑒定。
鑒定機構經過比對,確認兩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相同。
2022年11月,新昌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構成商業秘密犯罪,做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榕藥構成單位犯罪,判處罰金1400萬元;認定江海構成單位犯罪,判處罰金1700萬元;認定榆木構成侵犯個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判處罰金20萬元;另外其他四名個人犯罪的被告,也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22年7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14年12月,鑒于新昌縣公安局已初步查證榆木、榕藥和江海侵犯新和成技術秘密的事實,為了有效利用上述證據成果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鑒于刑事案件不能判處榕藥和江海賠償新和成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害,甚至刑事判決不能明確做出責令被告人停止侵權的禁令,所以新和成向紹興中級法院提起技術秘密侵權民事訴訟。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2022年1月做出一審判決:第一,判令榕藥、江海和榆木立即停止侵害新和成技術秘密的行為,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該技術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為止;第二,江海向新和成賠償侵權損失3522萬元,榕藥和榆木對江海的侵權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一,準確確定新和成的權利基礎,積極創造舉證責任轉移的條件。
從維生素E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等大量現有技術中,挑選出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標準與準確契合當前司法政策和執法尺度認可的密點,是做好本案的出發點和基礎。
失之過寬則易使現有技術侵蝕、動搖整個案件的權利基礎;失之過嚴則會使有效的權利置于法律保護之外。
新和成小心確定密點,反復查新檢索,在充分質疑和幾經自我否定后,謹慎地厘定出本案的權利基礎。
另一方面,新和成以榆木充分掌握新和成本案技術、跳槽至榕藥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榕藥既往素無維生素E產品研發的技術儲備又急于上馬本項目、本案技術和人員轉場至江海以后、江海很快生產出成品為線索,搜集新和成內部和外部的證據線索、證據碎片,進行關聯整合,初步還原了基本事實,確證榆木、榕藥和江海涉嫌侵害新和成的本案技術。
新和成以盡力舉證的積極態度和初步搜集的證據成果,促成法律意義上舉證責任轉移條件的成就,便可借力公安機關補強缺失的侵權證據,進而以確鑿證據還原侵權演進的案情脈絡和事實真相。
第二,利用刑事案件的證據成果,服務于民事案件。
刑事救濟和民事救濟的雙軌制,為新和成同時采用兩種途徑打擊同一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上的條件。
刑事救濟以限制犯罪者人身自由為手段,契合社會公眾避諱刑罰的心理,打擊力度強,警示作用高。
但是刑事判決不能明確判處犯罪者停止侵權,雖能科以罰金,但不能判處以犯罪者的非法獲利來賠償受害人受到的損害。
為了彌補刑事案件的短板,有必要以民事判決的方式明令侵權者停止侵權,并有效賠償權利人受到的侵權損害。
于是新和成利用刑事案件取得的證據成果,適時提起本案的民事侵權訴訟。
這樣兩個案件的證據成果,于兩個法院之間分享;兩宗案件的事實,于兩宗案件中印證。
在先刑事判決的既判例,有利于形成民事案件中法官的心證。
可見綜合運用刑事和民事兩種手段的各自優勢,有利于鞏固和擴大訴訟成果,也有利于提高打擊力度,擴大維權行為的增值效應。
第三,于一審判決送達時,向被告送達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訴中禁令,可于一審判決未生效前有效扼制被告的持續侵權行為。
鑒于本案一審審理過程中,江海仍然持續實施侵權行為,為了有效扼制江海的持續侵權行為,新和成于一審案件審理中,向法院申請禁令。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一審判決做出當日,裁定責令江海立即停止侵害新和成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
一審法院的禁令裁定認為,新和成請求保護的技術秘密證據確鑿,新和成主張的技術秘密與江海使用的爭議技術具有法律上的同一性,本案審理過程中江海持續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確實充分,因此有必要及時裁定,令行禁止。
立即生效并具有執行力的禁令,有效地彌補了一審判決因上訴程序拖延生效以及江海侵權愈演愈烈給新和成造成的持續損害。
上述做法對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第四,引入懲罰性賠償的機制,加大侵權賠償力度。
一審法院基于新和成的申請,向江海住所地的稅務機關調取了其維生素E產品的銷售發票、向海關調取了其維生素E產品的出口關單,據此計算出其侵權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額。
同時新和成向法院提交了其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的本案保護時效內權利人生產銷售維生素E產品的平均利潤率。
法院以新和成的利潤率乘以江海爭議產品的銷售數額,作為本案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基礎。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其一,江海為侵權而生,以侵權為常業、為主業。
其明知榆木非法允許其使用新和成的技術秘密,仍然利誘榆木向其提供技術并非法使用技術,屬于故意侵權。
即使法院已做出其有罪的判決,仍然拒不停止侵權,屬于屢教不改。
民事案件起訴后,江海采取申請管轄權異議、申請合議庭和一審法院回避等不誠信的訴訟手段,故意拖延訴訟,擴大侵權規模,屬于性質惡劣的侵權行為。
其二,江海使用侵權技術生產爭議產品數額達6000萬元,銷售數額巨大;侵權產品銷售范圍廣,尤其大量銷售至新和成所在縣域,直接搶占新和成的市場份額、干擾新和成的定價秩序;侵權時間持續多年,侵權時間長。
榆木、榕藥的積極幫助是江海實現上述侵權行為的必要條件。
有鑒于此,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基于新和成主張的懲罰性賠償,啟動懲罰性侵權責任的認定機制。
在被告侵權產品銷售額與原告平均利潤之積的基礎上,再乘以2.26倍確定江海的最終賠償數額,合計為3522萬元。
上述賠償金額屬于技術秘密案件中判決賠償數額較高的案例之一,同時本案也開辟了技術秘密案件啟動懲罰性責任認定的先河,對今后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具有啟發價值。
第五,新和成于起訴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有效保證了判決的執行。
為了確保法院判決侵權賠償等財產權益的有效執行,新和成于民事案件立案時,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法院依法成功查封了榕藥、江海的銀行存款和土地使用權價值約5000萬元。
本案終審判決生效后,法院順利地執行了生效判決,一方面實際彌補了被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也充分昭示被告不僅需要賠償有案可稽的侵權獲利,甚至還要承擔超出實際獲利的懲罰性金錢代價。
第六,切實防止二次泄密,巧妙提高審判效率。
為防止二次泄密,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對雙方本案爭議的技術秘密等核心證據不準復印,僅允許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和專家證人進行查閱、摘抄。
涉密證據只進行當庭質證和認證,有效地防止了訴訟程序中可能發生的二次泄密,切實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商標搶注也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案例講解
商標搶注可謂是我國商標領域多年來治理的重點,也是品牌商心中之痛。
一直以來,面對大批量搶注且注而不用的行為,權利人的常規處理方式是通過異議阻止注冊,以防止對方商標注冊后的使用,引起市場混淆。
盡管根據目前商標行政程序制止搶注的規則,絕大多數惡意搶注商標都能夠被扼殺于搖籃,防患于未然;但權利人為制止搶注而付出的代價,即商標異議程序等付出的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均遠遠高于搶注人的注冊成本,這就使得搶注現象依然屢禁不止,權利人不堪其擾。
針對商標搶注(搶注商標未進行實質使用)案件的損害賠償訴訟,近期得到了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搶注人為其搶注行為付出了代價,甚至代理商標注冊的代理機構都在一定范圍內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這無疑給權利人提供了制止搶注的新思路,也再度彰顯了我國法院制止搶注的決心和對民事賠償規則的創造性運用。
案涉商標“愛適易 In Sink Erator”是全球知名的食物垃圾處理器品牌。
艾默生電氣公司(以下簡稱“艾默生公司”)早在1994年和1998年就已經在中國分別申請“In Sink Erator”英文商標和“愛適易”中文商標,并在2006年申請注冊“ ”圖形商標。
該等商標在第7類“食物垃圾處理器”、第11類“水凈化裝置”等商品上獲準注冊(以下統稱“‘愛適易’系列商標”)。
“愛適易”系列商標經過艾默生公司的持續、大量使用,早在2010年就已經在中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廈門安吉爾水精靈飲水設備有限公司(現名:廈門和美泉飲水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安吉爾公司”)成立于2008年。
自2010年12月起,廈門安吉爾公司開始針對“愛適易”系列商標在與艾默生公司“愛適易”系列商品相關聯的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與艾默生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艾默生公司不得不通過異議、異議復審以及針對異議復審裁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阻卻廈門安吉爾公司的搶注商標注冊。
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二審判決中明確認定廈門安吉爾公司的行為違反《商標法(2001)》第四十一條的情況下[1],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移平又通過新注冊的廈門海納百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海納百川公司”),與廈門安吉爾公司一起繼續實施搶注。
截至該案起訴前,廈門安吉爾公司和廈門海納百川公司已經在14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48個與“愛適易”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中47個商標由同一家商標代理機構代理。
2022年3月,艾默生公司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廈門安吉爾公司、廈門海納百川公司、王移平和廈門興浚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實施搶注行為,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2],認定被告的批量搶注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廈門安吉爾公司、廈門海納百川公司、王移平構成共同侵權,廈門興浚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申請注冊與“愛適易”系列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賠償艾默生公司因制止搶注產生的律師費損失及該案合理費用160萬元,并在全國范圍媒體發布聲明消除影響。
廈門安吉爾公司和廈門海納百川公司在該案一審開庭前撤回了全部搶注申請。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二審判決[3],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系全國首例在搶注者未實質使用搶注商標實施商標侵權或惡意行權(例如使用搶注商標進行行政投訴、平臺投訴等)的情況下,基于被告持續、批量搶注原告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行為而認定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例。
一審法院首先明確了此類糾紛的可訴性,即實施商標搶注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律師費損失屬于因搶注行為而發生財產關系引起的、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
同時,法院進一步明確審理該等民事糾紛,并不與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商標審查職權相沖突。
法院認為“愛適易”系列商標早在2005年就已經在食物垃圾處理器及凈水設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廈門安吉爾公司及廈門海納百川公司在多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無法對注冊意圖、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明顯超出生產經營需要。
同時,法院進一步認為廈門安吉爾公司導致艾默生公司不得不提起異議、無效、行政訴訟以及民事訴訟以維護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此外,法院還考慮了廈門安吉爾公司和廈門海納百川公司及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王移平申請注冊包括陶氏、戴姆勒 、魅藍、聯合利華等百余件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事實。
基于以上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兩被告針對“愛適易”系列商標實施搶注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賠償方面,艾默生公司提交證據證明其為應對搶注商標異議、異議復審、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支付了的律師費以及為提起該民事案件所產生的各項維權支出,法院綜合考慮“愛適易”系列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情節、原告的合理支出以及被告的主觀惡意,酌定賠償金額為160萬元。
事實上,該案中廈門安吉爾公司委托相同的代理機構批量搶注,不參加或簡單應對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注冊無需實繳資本的空殼公司作為其搶注商標的新“馬甲”,其單一搶注商標的經濟成本不足千元,而在現有框架下對于其上述行為的制裁手段和力度十分有限。
相反,艾默生公司為了阻止廈門安吉爾公司和廈門海納百川公司的搶注,累計發起了70多個法律程序,律師費支出高達數百萬元。
以其中最早搶注的一批商標(8個商標申請)為例,艾默生電氣歷經異議、異議復審、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異議復審重審或商標無效宣告程序,方才清除搶注商標。
該案的另一亮點在于搶注者的實際控制人被認定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協助實施搶注的代理機構被認定幫助侵權、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該案中王移平是廈門安吉爾公司和廈門海納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控股股東,是兩個實施搶注主體的實際控制人。
法院認定王移平通過其控制的廈門安吉爾公司實施搶注,在法院認定廈門安吉爾公司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后,又另行注冊廈門海納百川公司繼續實施搶注行為,主觀上明知、存在意思聯絡,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中作為代理機構的廈門興浚公司,其作為廈門安吉爾公司和廈門海納百川公司的商標代理人申請了48個搶注商標中的47個,且在法院行政訴訟認定違法性后仍繼續作為代理進行搶注。
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十九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對于接受委托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盡到積極的審查義務,而廈門興浚公司不但未盡到該等義務,還在其受委托人的行為被認定為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情況下,仍作為其代理人協助實施搶注,屬于幫助侵權行為,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商標搶注的特點之一即為通過各類“馬甲”進行批量搶注,以規避法院和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性認定。
該案中將并未直接實施搶注的實際控制人認定構成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責任,能夠有效震懾搶注實體的實際控制人。
而針對商標代理機構,該案通過明晰商標代理機構根據《商標法》所負有的注意義務以及因違反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可以對搶注產業鏈條中積極協助實施商標搶注的代理機構施以強有力的震懾,形成與行政手段相配合的規范商標代理行業的有力措施。
該案系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治理商標惡意搶注行為在民事訴訟領域的一個有益的探索,通過明確搶注行為的不正當競爭屬性、分析商標搶注所產生的權利人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而給予禁令救濟和綜合考慮原告律師費支出、被告侵權情節和主觀惡意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金額、明晰實際控制人和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為權利人有效應對商標搶注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新的進路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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