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正式發布,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在電學領域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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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專利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發布 ,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在電學領域的應用分析 。
專利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發布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最新修訂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發布,這標志著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法規體系的再次重要調整。
此次修訂全面完善并響應了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涵蓋了例如局部外觀設計專利、本國外觀設計優先權、專利權期限補償、開放許可制度等多個方面。
除了本次實施細則的修改外,國家知識產權在實施細則發布之后,立即公布了最新的2023版專利審查指南,對專利法和實施細則中的相關修改在可操作的層面上進一步細化,為促進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更為明確和全面的指導,同時為專利權人提供更全面的保護,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實施和轉化。
一、細化新增制度 本次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改中,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程序、相關條件,以及所需提交的視圖等事項以及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規范。
此外,還明確了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提出、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情形、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的具體要求和計算標準等。
同時,對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內容、撤回手續、不予公告的情形、備案等重要細節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另外還規定了國知局應當提升專利信息公共服務能力,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提供專利基礎數據,促進專利相關數據資源的開放共享、互聯互通。
1、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針對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新增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明確了局部外觀設計在申請文件中的表達方式: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標明其中申請保護部分,必要時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局部。
此制度通過允許對產品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擴大了外觀設計專利的可保護范圍,同時結合整體產品結構,旨在防止申請人通過申請產品局部外觀設計而獲得過度的保護范圍。
2、外觀設計的本國優先權(第三十五條) 對應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關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內容,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也給出了相關的具體實施規定。
特別是明確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圖可以作為外觀設計的優先權基礎。
此制度的實施意味著權利人可以靈活地運用并保護其技術創新成果,不僅通過發明或實用新型保護其產品內部或外部結構特征,還可以借助外觀設計對其外在設計特征進行保護。
為權利人針對某項發明創造實現更全面、多維度的專利布局提供了便利以及更多可能性。
3、專利權期限補償(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四條)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引入的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是對當前中國專利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
該制度涵蓋兩方面,一是對因專利局審查導致的實際專利保護期縮短進行合理的補償,另一方面是對新藥上市審查引起的實際保護期縮短進行補償。
這一制度旨在更好地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同時促進創新成果的充分發揮。
4、開放許可制度(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 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引入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為推動專利的實施和轉化注入激勵。
這一機制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呈現專利技術方案,降低溝通環節和機會成本。
這種開放的模式為企業提供了更為廣泛的獲取專利技術的途徑,有望在中小型企業之間推廣和流通專利技術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可預見的是,這一制度既能夠為這些企業提供了更為靈活和可行的途徑,以獲取和應用新穎的專利技術,也將有助于推動行業內知識和技術的共享,促進創新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廣闊的發展平臺。
二、銜接國際條約 1、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 隨著《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國正式生效,為適應中國加入《海牙協定》后的相關要求,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第十二章用于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這一新增章節不僅是對加入國際條約的積極回應,更是對我國外觀設計專利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國際化發展的有力推動。
新增的第十二章明確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一系列具體內容,包括申請條件、審查程序以及優先權事項等相關問題。
通過這些規定,我們為外觀設計專利的國際申請提供了更為明晰和有序的指引。
在全球創新競爭加劇的背景下,我國通過加入相關國際協定和不斷完善國內法規,不僅展現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重視,更有望在全球專利體系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
2、發明、實用新型優先權辦理手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為進一步便利國際間的專利事務的合作,修改后的實施細則還放寬了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優先權辦理手續的要求。
具體包括優先權的恢復、增加和改正等相關規定。
三、其他重要修改 1、電子文件接收及送達日期的確認(第四條)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各種期限的確認,對于文件的電子遞交,以進入國知局指定的特定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遞交日;而對于電子文件的送達,以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
這一調整對于適應電子提交系統、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日期確認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義。
特別需要關注的是送達日期的變化。
在過去,原有送達日期的計算方式是基于紙件送達的情形,送達日為收文日加15天再加實際期限,而修改后實施細則適應新的電子提交系統,送達日為進入當事人認可的電子系統的日期。
對于專利代理師和權利人而言,這些日期的明確定義對日常申請事務具有直接的實際意義。
2、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審查標準(第五十條) 新修改的實施細則明確了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采取更為嚴格的審查標準。
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范圍,由修改前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擴大至第二十二條的全部條款,即強調了不僅要關注新穎性,還需考察是否明顯不符合創造性標準。
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范圍,除了原有的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要求外,還擴大至第二款,即外觀設計申請還需“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提高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審查標準將顯著有助于提升專利質量。
這一舉措有助于確保專利的獨創性和創新性,從而有效地防止低質量或過于相似的專利的授予。
3、專利權評價報告(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了申請評價報告的主體為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被控侵權人,并增加申請人可以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同時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的規定,基于這一規定,權利人無需等待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即可申請作出評價報告。
在2022年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傾向于將評價報告的請求主體擴大至任何人,但此次修改的最終版本中未予以采納。
4、復審程序(第六十七條)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刪除了原細則中第六十二條,即有關前置審查的規定。
雖然在實施細則中刪除了這一條款,但該項制度仍然存在,并在隨后公布的2023版專利審查指南中有詳細的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2023版專利審查指南中,將“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調整為“專利審查部門審查”,即前置審查將不再由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而是更換另外的審查員負責審查。
這一調整意味著前置審查的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為審查過程帶來了更為明確和精細的管理,對于提高專利審查的公正性和專業性有著積極的意義。
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在電學領域的應用
一 專利法第二條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二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法第二條2款的記載 在2022年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節,針對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了: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是對可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客體的一般性定義,不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的具體審查標準。
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
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客體。
氣味或者諸如聲、光、電、磁、波等信號或者能量也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客體。
但利用其性質解決技術問題的,則不屬此列。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是指導人們進行思維、表述、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
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它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的規定,又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情形。
三 電學領域案件分析 在電學領域中,我們經常遇到有關算法和程序的案件。
例如,如果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顯示要求保護的是專利意義上的產品,但是,除主題名稱為技術特征外,其余全部特征都是人為定義的規則,若該規則僅僅依賴于人的思維活動,則不屬于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該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并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
電學領域具體案例 發明名稱:用于傳感器數據融合和重構的系統、方法和介質 1、原始提交的獨立權利要求 1)。一種用于傳感器數據融合和重構的系統,所述系統包括:一個或更多個處理器;以及非暫時性計算機可讀介質,在所述非暫時性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編碼有可執行指令,使得當執行所述可執行指令時,所述一個或更多個處理器執行以下操作:
(a)從具有多個張量模式的張量中提取切片,其中,各個張量模式表示不完整的傳感器信號的不同傳感器數據流; (b)將張量切片處理成解混合輸出; (c)將所述解混合輸出轉換回張量切片,并且使用矩陣分解將所述張量切片分解成模式因子; 重復操作(a)到(c),直到針對所有張量模式確定了模式因子為止; 通過匹配兩個或更多個解混合共有的模式因子來將所述模式因子分配給張量因子; 使用所分配的模式因子來確定張量因子權重值; 使用所述張量因子權重值來組合所述張量因子以進行傳感器數據重構; 基于所述傳感器數據重構來提取隱藏傳感器數據; 以及基于所提取的隱藏傳感器數據來對裝置進行控制。
2、審查意見 3、答復思路 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審查指南》對第二條第二款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客體”。
為了答復上述審查意見,我們需要找出本案所屬技術領域、所要解決的具體技術問題以及采用了符合自然規律的何種技術手段。
技術領域:本文描述的發明的另一應用是用于人類活動和狀況的多個身體上安裝的傳感器的融合。
技術問題:如何通過提取的隱藏數據中檢測到的活動與生物測量相結合推斷人類的健康狀況。
技術效果:本申請的技術方案能夠對人類的健康狀況進行準確地推斷,并且及時發出警報。
美國邁圖化工集團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講解
美國邁圖化工集團(以下簡稱邁圖集團)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化工公司之一,涉案發明專利涉及一種Versatic酸衍生物的制備方法,該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可用作汽車、工業維護、船舶、塑料等領域的高性能涂料,邁圖集團是Versatic酸及其衍生物的全球最大供應商。
河北四友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四友公司)利用自主研發技術生產的新癸酸縮水甘油酯品質優秀,從而引起了邁圖集團的高度警覺。
2011年9月,邁圖集團的兩家子公司,即荷蘭解決方案研究有限公司、邁圖化工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經過長期周密的準備后,向中國法院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
目前,案件正在一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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