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講解,專利檢索分析業務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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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上)
功能性限定已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實務中使用,并被各個國家或地區允許。
由于功能性限定的字面覆蓋范圍寬泛,所以為了確保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合理,各個國家或地區針對功能性限定都制定了不同的專利制度和法律法規,在功能性限定方面的實踐也有所差異。
專利申請人或權利人以及專利從業人員有必要對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功能性限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務進行了解,以在專利申請和行權過程中做出最好的決策和規劃。
早在19世紀40年代,在美國專利申請實務中就已經使用了功能性限定,然而當時的美國專利法并沒有對功能性限定有任何的規定。
直到1952年美國修改專利法時,才在專利法中加入了功能性限定的條款。
目前,功能性限定在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實務中并不鮮見,盡管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法或審查指南對功能性限定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是顧名思義,功能性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使用技術特征所實現的功能或效果而非技術特征的具體結構、執行的動作或步驟來限定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征。
功能性限定的字面覆蓋范圍不僅包含了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方式,還包含說明書中記載的以外的實施方式,甚至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實施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功能性限定的正確、合理地解釋與權利要求的合理保護范圍息息相關,功能性限定的使用對如何在申請人/專利權人以及公眾/利害關系人之間平衡各方利益給專利審查部門和法院都帶來不小的挑戰。
為了平衡申請人/專利權人以及公眾/利害關系人之間的利益,針對功能性限定,各個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不同的專利制度和法律法規,在功能性限定方面的實踐也有所差異,因此,專利申請人/權利人以及專利從業人員有必要對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功能性限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務進行深入了解,以在專利申請和行權過程中在功能性限定方面做出最好的決策和規劃。
二、相關法律法規及認定標準 中國、美國、歐洲專利局、日本和韓國在專利法、審查指南、相關司法解釋或判例法中分別對功能性限定進行了定義或說明,并規定了相關適用規則。
各國和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有相似之處,但又有明顯區別。
(一)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認定標準 中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沒有規定關于功能性限定的具體條款,但是在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基于該條款,進而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規定了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通常,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
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
(二)美國的法律法規和認定標準 1952年之前的美國專利法沒有規定功能性限定的條款,盡管在美國專利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功能性限定。
直到1952年,修改后的美國專利法加入了有關功能性限定的條款。
具體地說,美國專利法35 U。S。C。的第112條第f款(對于AIA)或第112條第六段(對于pre-AIA)明確規定了在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功能性限定:“組合權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達為執行指定功能的裝置(means)或步驟,而不需闡述支持這種裝置或步驟的結構、材料或行為,這種權利要求應被解釋為涵蓋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對應結構、材料或行為及其等同物。
” 此外,在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第2181節對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即,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的審查進行了詳細規定,并詳細給出了功能性限定的認定標準[10]。
美國MPEP給出的“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特征的認定標準,包括以下三個判斷條件:
(A)權利要求特征使用了術語“means”或“step”、或“means”的替代術語,該替代術語是用于執行所要求的功能的通用占位詞(即,無具體結構含義的非結構術語); (B)術語“means”或“step”、或通用占位詞由功能性語言修飾,通常由過渡詞“for” (例如,“means for”) 或另一連接詞或短語(諸如“configured to”或“so that”)連接,但并非總是如此;以及 (C)術語“means”或“step”、或通用占位詞未通過用于執行所要求功能的足夠的結構、材料或動作進行修飾。
對于判斷條件(A),MPEP列舉了一些可替代“means”的非結構術語,例如“機構”、“模塊”、“單元”等等,并且列舉了一些結構術語的示例,例如“止動器機構”、“數字檢測器”、“往復構件”、“連接器組裝件”等等。
應該注意的是,判定一個術語是否為無具體結構含義的通用占位詞,應當根據說明書和本領域的公認含義來考察該術語是否被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為具有作為結構名稱的足夠明確的含義。
判斷條件(A)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22)》第18條給出的功能性限定的排除情形(1)是類似的。
對于判斷條件(B),MPEP規定權利要求中的特征必須至少部分地由其執行的功能來修飾,而不是由執行該功能的具體結構、材料或動作來修飾。
單個術語“means”而未描述相關聯的功能不會被認定為“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功能的描述方式也不限于 “means for”這種特定格式,也可以使用其他格式。
對于判斷條件(C),MPEP 規定必須確保權利要求中記載的“means”或“step”或通用占位詞沒有被實現所要求功能的足夠明確的結構、材料或動作所修飾。
如果權利要求特征本身記載了用于執行所要求功能的足夠明確的結構、材料或動作,則即使使用了“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的描述,該權利要求特征也不會被認定為功能性限定。
判斷條件(C)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第18條給出的功能性限定的排除情形(2)是類似的。
(三)EPO的法律法規和認定標準 與中國專利法相似,歐洲專利公約(EPC)也沒有規定關于功能性限定的具體條款,僅在EPC第84條規定了“權利要求應當限定尋求保護的事項。
它們應當清楚和簡潔,并且得到說明支持”。
但是在EPC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在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目的陳述(statements of purpose),也就是說,可以使用功能性限定:“權利要求必須根據‘發明的技術特征’來起草。
這意味著權利要求不得包含例如與商業利益或與“實施’發明無關的其他事項相關的任何陳述,但如果它們有助于限定發明,則允許目的陳述。
” 同樣,在EPO審查指南的第F部分第IV章第2.1節也做出了與EPC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完全相同的規定,此外還給出了允許使用功能性限定的進一步規定:“沒有必要用結構限定來表達每一個特征。
可以包括功能性特征,前提是技術人員在不行使創造性技能的情況下不難提供一些執行該功能的手段(見F?IV, 6.5)”。
另外,在EPO審查指南的第F部分第IV章第4.10節和第6.5節也分別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在權利要求中使用效果或功能來進行限定:“作為一般規則,試圖通過要實現的結果來限定本發明的權利要求是不允許的,特別是如果它們僅相當于對潛在技術問題的權利要求。
然而,如果本發明只能用這樣的術語來限定,或者在不過度限制權利要求的范圍的情況下不能更精確地限定,并且如果結果可以通過說明書中充分規定的或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的測試或程序直接和肯定地驗證,并且不需要過度的實驗,這可以被允許(見T 68/85)”。
“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其他手段可以用于相同的功能,則即使在說明書中只給出了該特征的一個示例的情況下,權利要求也可以根據特征的功能來廣義地限定特征,即作為功能性特征”。
應該注意的是,EPO審查指南在使用效果和功能進行限定方面做了區分,并且使用效果和功能進行限定在適用條件方面也存在一些區別,但是在本文中對使用效果和功能進行限定不做區分。
盡管EPC實施細則和EPO審查指南都規定了關于功能性限定的具體條款,但是對于功能性限定的定義和認定標準并沒有詳細規定,而僅在EPO審查指南的第F部分第IV章第6.5節給出了功能性限定的字面定義:“根據特征的功能來廣義地限定特征即為功能性特征。
” 另外,與其他國家不同,EPO審查指南針對各種功能性限定的形式分別做了詳細規定,例如“Means-plus-function”特征(第F部分第IV章第6.5節、第4.13。2節、第3.9。1節)、“Product for …”特征(第F部分第IV章第4.13。1節)、“Method for …”特征(第F部分第IV章第4.13。3節)以及“Second entity”特征(第F部分第IV章第4.14節)等。
本文中所涉及的功能性限定的形式主要為“Means-plus-function”特征。
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下)
三、功能性限定的解釋 在專利授權與侵權程序中,如何對功能性限定進行解釋以確定其涵蓋的范圍在各國的專利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不僅涉及到現有技術的認定和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判斷,從而直接影響到專利的授權,并且也直接影響授權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確定。
中國、美國、歐洲專利局、日本和韓國對于功能性限定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判例法中有不同的規定及相關適用規則。
因此,各國和地區在專利授權與侵權程序中對功能性限定的解釋也有明顯區別。
(一)中國的實務 1、專利授權、確權階段 中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沒有規定關于功能性限定的具體條款,也沒有規定如何對功能性限定進行解釋。
另外,2022年9月12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也僅在第九條給出了功能性限定的定義和對功能性限定應滿足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要求,但沒有規定如何對功能性限定進行解釋。
在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對功能性限定的解釋做了以下規定:“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由于專利審查、無效宣告程序等行政程序和專利行政訴訟都應遵循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審查指南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所以根據審查指南的以上規定,在專利審查階段和無效及行政訴訟階段,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會被解釋為涵蓋能夠實現相關功能的所有實施方式,而不限于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方式。
在這種情況下,現有技術的范圍被擴大,因而授權或維持權利的難度增大。
然而,在實踐中,盡管是極少數的情況,但是在專利無效及行政訴訟程序中,無效宣告程序的合議組、后續上訴的一審和二審法院對功能性限定也會存在不同的解釋。
例如在專利ZL00114037X的無效過程中,合議組和二審法院將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解釋為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而一審法院將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解釋為涵蓋能夠實現相關功能的所有實施方式。
2、專利侵權訴訟階段 如前所述,中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沒有規定如何對功能性限定進行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對功能性限定的解釋無法可依,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多個司法解釋[4][5][15]。
在最新的司法解釋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規定了:“與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實現前款所稱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相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相應技術特征與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5]。
根據以上司法解釋,對于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相應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來進行解釋以確定該技術特征的涵蓋范圍。
應該注意的是,根據以上司法解釋,對于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在適用等同原則時,條件要比非功能性限定的特征更加嚴格,必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以及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即一基本兩相同一無需,而非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適用等同原則時,僅需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以及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即三基本一無需。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相同或等同的范圍縮小,所以被控侵權物落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可能性減小。
(二)美國的實務 1、專利授權、確權階段 美國專利法35 U。S。C。的第112條第f款(對于AIA)或第112條第六段(對于pre-AIA)不僅明確規定了在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功能性限定,并且還規定了如何對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進行解釋:“這種權利要求應被解釋為涵蓋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對應結構、材料或行為及其等同物。
” 此外,在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PEP)第2181節也規定了如何對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進行解釋:“對符合 35 U。S。C。 112(f)的權利要求特征的最寬合理解釋是說明書中描述的執行整個所要求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以及所公開的結構、材料或動作的等同方式”[10]。
同時,美國專利審查指南(MPEP)第2181節中引用的判例In re Donaldson Co。, 16 F。3d 1189, 1194, 29 USPQ2d 1845, 1850 (Fed。 Cir。 1994) 也對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的解釋給出了相似的規定:“根據我們的觀點,審查員可以給出“裝置+功能語言”的“最寬合理解釋”是第六段中法律規定的。
因此,PTO在進行專利性確定時,不能忽視說明書中公開的與這種語言相對應的結構”。
美國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對于功能性限定都規定了限縮性解釋,即將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解釋為涵蓋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對應結構、材料或行為及其等同物,這與中國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寬泛解釋不同,并沒有將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解釋為涵蓋能夠實現相關功能的所有實施方式,現有技術的范圍沒有被擴大。
2、專利侵權訴訟階段 如前所述,美國專利法35 U。S。C。的第112條第f款(對于AIA)或第112條第六段(對于pre-AIA)規定了如何對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進行解釋:“這種權利要求應被解釋為涵蓋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對應結構、材料或行為及其等同物。
” 此外,根據In re Donaldson Co。判例[19],美國專利法35 U。S。C。的第112條第f款或第112條第六段的解釋規則也適用于法院。
在 In re Donaldson Co。案中,CAFC認為:“在解釋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語言時,必須閱讀說明書并參考說明書中所公開的相應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等同方案。
由于在第六款中沒有對專利局授權和法院侵權之間進行區分,第六款功能性特征的解釋方式在專利局確定可專利性以及法院判斷可專利性或侵權時均可適用”。
因此,根據美國專利法、審查指南以及判例,美國專利的授權、確權以及侵權階段對功能性限定的解釋規則基本一致,都是涵蓋說明書記載的相應結構、材料或者動作及其等同。
但是,應該注意,在美國專利實務中,對于功能性特征下的等同而言,被控侵權技術必須執行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功能,即相同的功能,而等同原則下的等同是被控侵權技術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執行基本相同的功能,具有基本相同的結果。
(三)歐洲專利局的實務 1、專利授權、確權階段 歐洲專利公約(EPC)和EPC實施細則中僅規定了權利要求應當清楚和簡潔并且得到說明支持,以及在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功能性限定,但對于如何解釋功能性限定的特征也沒有具體規定。
在EPO審查指南的第F部分第IV章第4.13。2節對如何解釋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進行了規定,EPO審查指南的第F部分第IV章第4.13。2節首先肯定了means-plus-function特征符合專利法的要求:“means-plus-function features (‘means for 。。。’) 特征是一種功能性特征,因此不違反第84條的要求。
接著進一步規定如何解釋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適用于實現means-plus-function特征的功能的任何現有技術特征將影響means-plus-function特征的新穎性。
例如,門鑰匙和撬棍都可以影響“用于開門的裝置”特征的新穎性”。
EPO在對專利進行審查時,對功能性限定的解釋規則與中國的實務基本相同,都是做寬泛解釋,將功能性限定的特征解釋為涵蓋可以實現相應功能的所有現有技術。
另外,EPO審查指南的第F部分第IV章第4.13。2節還規定了針對與計算機或類似設備相關的不適用這種寬泛解釋的一個例外情況:“這種解釋的一般原理的一個例外是,由計算機或類似設備執行means-plus-function特征的功能。
在這種情況下,means-plus-function特征被解釋為適用于執行相關步驟或功能的手段,而不僅僅是適用于執行它們的手段”。
這與中國審查指南第9章的規定也是相似的。
2、專利侵權訴訟階段 根據歐洲專利實務,專利申請在經EPO審查、授權后,需要在EPO成員國、延伸國或生效國登記生效,并且在異議期結束后,相關專利的無效和侵權訴訟等程序都將在各個國家進行,依據各國自己的法律進行判決。
因此,EPO授權后的專利在EPO不存在專利侵權程序。
另外,對于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的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由于目前還沒有實際的判例,所以還不能確定統一專利法院會對功能性限定采用什么解釋規則。
對于EPO各成員國自己的專利實務,以德國和英國兩個有代表性的國家為例,德國專利法第14條規定:“專利和專利申請所賦予的保護范圍由權利要求決定。
然而,說明書和附圖將用于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 在德國,對于功能性限定的權利要求,其保護范圍的確定仍然按照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功能性特征具有相同功能和效果、特性的所有實施方式都在功能性特征的覆蓋范圍之內,并不僅限于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方式。
例如,在判例BGH X ZB 8/12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它們在使用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描述一組化合物并不排除這樣一個事實,即這類權利要求的措辭不僅包括已知的或在專利說明書中公開的化合物,還包括僅在未來某個時候提供的化合物的使用;也不排除提供這樣的化合物可能需要發明行為這一事實”[21]。
在英國,對于功能性限定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確定與德國的相似,涵蓋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功能性特征具有相同功能和效果、特性的所有實施方式,并不僅限于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方式。
例如,在判例Warheit v。 Olympia Tools Ltd中,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采用的功能性限定的特征“滑動的樞軸的固定裝置”,在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滑動的樞軸的固定裝置”使用的是在狹槽內滑動的制轉桿,狹槽的一端是平滑的,另一端具有與制轉桿咬合的齒。
而被控侵權物使用在狹槽的半圓形凹處的釘子阻止滑動并使兩個長條物沒有樞軸轉動。
英國高等法院認為:“‘滑動的樞軸的固定裝置’指的是復合結構,可以有多個組成部分,裝置本身不一定是樞軸。
將被控侵權物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外不能公平保護專利權人。
因此,認定被告構成侵權”。
雖然在EPO并沒有侵權判定程序,但是EPO授權專利在各國生效后,在相應生效國會根據該生效國的專利實務對功能性特征進行解釋,根據以上德國和英國的案例情況來看,有可能會被解釋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這與中國實務的解釋規則完全不同。
專利檢索分析業務講解
“專利檢索分析”顧名思義為專利數據檢索和專利數據分析兩部分內容的結合,一方面,專利分析師要針對客戶提供的課題材料進行檢索,得到相關專利文獻,另一方面則是結合客戶需求對檢索結果進行數據分析并匯總形成分析報告。
對于申請人而言,專利檢索分析已經成為其專利挖掘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之一,申請人可以從檢索分析報告中獲取到某項技術的發展歷程、目前的發展狀態以及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也可了解自身及同行競爭對手在不同地域、不同領域的專利布局以及行業技術熱點和技術空白點,以此作為了解行業發展狀態、確定未來研發方向的重要參考依據。
近年來,專利檢索分析需求日益增長,多數申請人會選擇委托專業的代理機構執行專利檢索分析項目中的專利檢索、數據分析以及報告撰寫等相關工作。
對于代理機構而言,開展專利檢索分析業務是大勢所趨,而專利分析師供不應求成為了該項業務發展的一大難點。
因此,開展專利檢索業務相關培訓,讓員工深入學習專利檢索技能,培養專利分析思路,對員工個人的職業發展以及公司的長遠利益都是十分有利的。
專利檢索分析項目包括:技術主題檢索,例如行業專利分析檢索、重點領域“專利掃描”檢索等;侵權檢索,例如專利侵權風險檢索、專利防侵權檢索等;專利性檢索,例如專利查新檢索、專利無效檢索等。
無論是哪一類專利檢索分析項目,都繞不開“檢索”這一步驟。
技術主題檢索,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明確分析目標;2)調研背景資料;3)項目分解;4)數據檢索;5)數據統計與分析;6)撰寫報告。
本文將從專利分析師的角度對以上各步驟進行說明。
一、明確分析目標 分析目標的確定是最基礎、最關鍵的步驟,分析目標確定不準確,會導致后續步驟的工作產生偏差,進而導致最終形成的報告與客戶要求相差較大。
當一個專利檢索分析項目成立時,客戶通常會提供技術主題以及相關的項目資料,專利分析師可通過拆解技術主題、閱讀項目資料初步了解客戶的需求。
由于項目資料不一定全面,專利分析師需要基于技術主題和項目資料進行思維發散,盡可能發掘技術主題涵蓋的技術領域。
這一階段,專利分析師需要與客戶進行反復溝通,明確客戶具體需要了解哪些技術領域的專利。
二、調研背景資料 基于步驟1)對項目的初步了解,這一階段可通過專利檢索工具、各類文庫等檢索相關專利文獻以及非專利文獻,細化分析目標。
調研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不同于分析目標的新目標,此時,應將不確定的內容匯總,與客戶再次進行討論。
這一步是補充和完善分析目標的關鍵步驟。
若此時未能與客戶溝通全面,在后續的檢索工作和分析工作開展后,客戶可能會中途調整分析目標,降低工作效率,延緩項目進度。
三、項目分解 項目分解主要指確定項目技術分支,構建技術分解表。
技術分解的目的有二,一是界定專利分析范圍,確定專利檢索要素,同時作為數據篩選和數據標引的依據;二是梳理關鍵技術分支,理清檢索分析報告的撰寫思路。
技術分解表的制作需要滿足以下原則:一是技術分支的表述和層級關系需要與行業習慣保持一致,這是方便專利分析師與客戶進行交流,客戶方有大量行業內的人員,使用行業內通用的表述利于客戶理解;二是技術分支的名稱應便于專利文獻的檢索和標引,由于文獻檢索關鍵詞的確定和文獻標引均需依賴技術分支,因此技術分支的名稱應簡介直觀,含義明確,盡量避免技術交叉,不同的技術分支應避免使用相似的名稱;三是關鍵技術分支的專利文獻量應適中,后續檢索過程中,若某一項技術分支的專利文獻量較大且難以進一步縮限,可根據該技術分支的檢索結果進一步劃分出下一層級的技術分支。
四、數據檢索 數據檢索是專利檢索分析的重要工作之一,分析報告的形成依賴檢索結果,檢索結果是否準確全面直接影響分析報告的客觀性和可參考性。
數據檢索包括明確檢索目標、預檢索、制定檢索策略、選擇數據庫、檢索式構建、查全性評估和查準性評估、補充檢索、去噪,其中幾個階段可能需要反復調整,當檢索結果的文獻量、查全查準率滿足要求,才能終止檢索。
檢索式構建依賴于檢索要素的表達,檢索要素通常采用中文關鍵詞、英文關鍵詞以及分類號進行表達。
分類號能夠最快的幫助我們了解技術領域及其中包含的技術內容,合理應用分類號進行檢索,有助于實現“查全”的目的。
目前常用的分類號主要是IPC分類號和CPC分類號等,且CPC分類號更加精準,但其缺點是有部分專利并未給出CPC分類號,僅使用CPC分類號容易漏檢。
相對于分類號,關鍵詞可以對技術細節進行直觀描述,彌補分類號的不足。
但同時,使用關鍵詞進行檢索會出現較多的噪聲,因此應使用關鍵詞在所分析行業領域內的統一/規范表達,這些表達可在檢索過程中閱讀專利文獻積累。
因此,表達檢索要素時務必要習慣同時使用關鍵詞和分類號。
對于客戶提供重點關注的申請人/發明人時,還可針對申請人/發明人進行特定檢索。
五、數據統計與分析 數據統計與分析是基于檢索結果進行的,該部分涉及專利文獻標引,簡單來講就是根據專利文獻的技術背景、技術方案和技術效果,將每篇專利文獻“分類”,分類的依據就是步驟3)確定的技術分解表中的各技術分支,然后對各技術分支下的專利文獻進行統計分析,一方面是對專利文獻本身包含的申請人、申請日、技術來源國、目標市場國等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這部分數據可通過專利檢索工具中的分析功能輔助生成;另一方面則是基于檢索結果梳理技術路線圖和功效矩陣圖。
技術路線圖可以理解為在技術分支下有進一步細化出新的“分支”,然后按照時間順序標注每條“分支”中的關鍵時間節點和重點專利。
六、撰寫報告 檢索分析報告是前面步驟所得的數據、圖表的匯總和整合,再加上相關的文字描述和分析建議。
檢索分析報告的內容需與客戶商定,通常包含項目說明、技術概述、數據檢索(包括檢索數據庫、檢索策略、檢索結果等)、技術分解、申請趨勢、技術來源國、目標市場國、國內外申請人、技術路線圖、功效矩陣圖等的分析,以及基于上述數據給出的專利挖掘和專利布局建議。
視客戶要求不同,可能還包括主要競爭對手(客戶指定的或申請量較大的申請人)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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