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加速退場,解讀新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秘密的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54: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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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加速退場
近日,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使得此前評選認定已被叫停的著名商標再度成為業界關注和熱議的焦點。
“著名商標制度是在一定時期和一定條件下地方為促進本地經濟發展而形成的階段性產物。
”,“當下無論是從商標的本質、商標保護的要義、商標法律制度的設計基礎來看,還是從現代社會治理理念要求下的職能定位來分析,著名商標制度的離場與退出只是時間問題,著名商標成為歷史是一種必然結果。
” 我國目前關于著名商標或者知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共有11部,除地方性法規外,全國目前有關于著名商標制度的省級規章18部,市級地方規章7部,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3件,還有6個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了關于著名商標的規范性文件。
縱觀有關著名商標的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其中均有“根據《商標法》制定”等表述,而在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并沒有涉及著名商標的相關規定或內容,著名商標并非一個法律概念。
“在過去一段時期內,著名商標制度在促進地方商標品牌發展及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著名商標通過行政主管機關的認定程序對商標及其承載的信息附加值作出判斷,進而給予其 強保護 ,人為干擾了市場自然形成的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信息,背離了以消費者保護為中心構建起來的商標法律制度的要義。
”杜穎指出,現行著名商標制度將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綁在了企業的品牌商譽之上,使得地方政府面臨著權利“越位”的風險,而且違背了市場規律,不利于引導企業通過長期的品牌培育孵化市場競爭力。
有媒體曝光陜西西安地鐵3號線使用的西安奧凱電纜有限公司的電纜是問題產品,并揭露了該電纜使用的“五勝及圖”商標系通過違法手段獲得陜西省著名商標的認定。
在上述事件發生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張茅在媒體公開發表署名文章指出,要認真吸取“西安問題電纜事件”教訓,暫停著名商標認定,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的主體作用,使市場和消費者成為品牌價值的最終裁判者,改革由政府進行行政認定的傳統方式。
上海大學和大連理工大學組織舉行了著名商標專題研討會,與會者普遍認為我國當前各地的著名商標制度存在著諸多嚴重問題。
時隔4天后,來自全國20多所高校的108名知識產權研究生聯署致信,建議其盡快開展對各地著名商標地方立法以及政策規范建設的調查研究,并在深入調研和全面總結的基礎上對全國范圍內帶有普遍性且亂象叢生的地方著名商標制度之進退與存廢給予積極指導,改變迄今全國各地著名商標地方立法以及政策規范建設存在的諸多亂象。
解讀新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秘密的規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條款自4月23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商業秘密的定義,明確了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擴大了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主體的范圍,強化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并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舉證義務的轉移作出了規定,有利于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
根據此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其中,增加了“等商業信息”5個字,彌補了現有規定對信息分類不周延的問題。
因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并非二分法,在這兩類信息之間必然存在其他種類的信息。
增加的“等商業信息”5個字,對可能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種類起到了概括性的兜底作用。
盡管某些國家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制定法中,僅列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但這些國家的法院在審判商業秘密案件時,尚可以適用判例法保護那些難以歸入“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的信息類型。
鑒于我國沿襲了成文法傳統,在對信息類型未能采用二分法的情況下,盡管可以運用目的性擴張解釋的方法,將其他種類信息與“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同等保護,但此次修改更為直接地完善了受保護信息的類型,防止可能出現過度自由裁量的空間,統一了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類型。
統觀各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規定和判例法規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類型大致相同。
此次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的修改,在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不正當獲取類型中,增加了“電子侵入”手段,適應了互聯網發展之所需。
當然,即便不增加“電子侵入”方式,“電子侵入”仍可解釋為“其他不正當手段”;將“電子侵入”納入法條,可以起到更加明確的宣示作用。
在此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用“違反保密義務”替換原先的“違反約定”,使得這種類型侵權行為的邏輯更加嚴密、周延;原先的“違反約定”+“違反權利人的保密要求”的外延仍小于“違反保密義務”,如果既無約定又欠缺權利人要求,依據原有法規的文字表述,就很難推定出違反默示保密義務應承擔責任的結論。
此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新增第(四)項,乃是即便原先未作規定,仍可依據民法原理和規則認定為幫助侵權或共同侵權行為的“教唆、引誘、幫助”情形。
誠然,將“教唆、引誘、幫助”引入法律條款中,可以降低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成本。
此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新增加的第二款規定回應了之前爭論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否調整員工等非經營者行為”這一問題。
曾有觀點認為,經營者之外的主體侵犯商業秘密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
此次修改后的規定,可以避免僅僅因為主體不同便將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人為地割裂適用兩部不同法律而產生的混亂局面。
根據此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包括:因被侵權而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法定賠償。
鑒于我國市場處于較快速度擴張的上升通道,即便存在侵權行為,原告銷售產品的絕對數量仍在增長,因而實踐中少有原告主張實際損失計算方法的;要采用被告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的計算方法,原告難以完成證明被告獲益金額的舉證義務,實踐中原告常常不得不基于有限證據選擇法定賠償的計算方法。
此次修改,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并將行政罰款分別提升至“一百萬元”和“五百萬元”,有助于更加有力地遏制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讓侵權人承擔高額賠償和高額罰款,是制裁侵權人和震懾侵權行為非常有效的方法。
在侵犯商業秘密訴訟中,原告舉證難是很多權利人的難言之痛。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需就“存在商業秘密”等事實承擔舉證義務。
針對是否存在商業秘密,原告必須就秘密性、價值性(競爭優勢)和保密措施合理性舉證。
鑒于既要考慮原告舉證義務的困難,又不得違反舉證義務的基本法理。
此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舉證義務移轉規則”,有利于解決“商業秘密是否存在”和“被告是否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等舉證難題。
在原告提供已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證據的情況下,就應當推定存在商業秘密;被告認為所涉信息不構成商業秘密的,應當就其提出的抗辯主張提供證據。
舉證義務移轉適用的前提是承認推定規則,構建明了的推定規則,乃是提升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民事和刑事案件審判質量的必由之路。
在原告已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不正當獲取或未經授權使用和披露商業秘密信息的情況下,被告應對自己并未實施侵權行為承擔舉證義務。
此次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有證據表明涉嫌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商業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與該商業秘密實質上相同”和“有證據表明商業秘密已經被涉嫌侵權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風險”等規定,可以適用舉證義務移轉的前提,將大幅度提升保護商業秘密的力度。
邁克爾喬丹在中國的商標維權路并不平坦
據路透社報道,前NBA球星邁克爾·喬丹已于近日就其與中國的體育零售商喬丹體育的商標糾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
涉案商標包括數字“23”和中文字“喬丹”的拼音“QIAODAN”。
23號是邁克爾·喬丹在芝加哥公牛隊時的球衣號碼。
邁克爾·喬丹于1993年就將其自己的英文名字在中國申請了商標注冊,但他并沒有注冊過中文“喬丹”或其拼音,也沒有注冊過數字“23”。
喬丹體育于1998年注冊了數字“23”和拼音“QIAODAN”,于2000年注冊了中文“喬丹”。
2012年,邁克爾·喬丹在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對喬丹體育提起了商標訴訟,但被駁回。
今年初,他的上訴也被駁回。
邁克爾·喬丹的代理律師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但法院尚未確認是否會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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