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上訴欲推翻5億美元芯片專利侵權判決,菲律賓制定五項反盜版假冒策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54:3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蘋果提起上訴 欲推翻5.06億美元芯片專利侵權判決,菲律賓制定五項反盜版假冒策略 。
蘋果提起上訴 欲推翻5.06億美元芯片專利侵權判決
美國法官判定蘋果公司侵犯了美國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的一項芯片效率專利,裁定蘋果賠償5.06億美元。
現在,蘋果對這一判決提出了上訴。
菲律賓制定五項反盜版假冒策略
菲律賓貿易工業部(DPI)與菲律賓知識產權局(IP Philippines)日前制定五項抑制盜版和假冒行為的策略。
DPI部長彼得·法維拉表示,強大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促進創新和競爭,吸引外國投資,創造就業。
過去三年,在IP Philippines的領導下,菲律賓在打擊盜版和假冒方面已取得重大進步,應繼續保持這種勢頭。
IP Philippines局長艾德里安·克里斯托伯表示,該五項策略需要各政府部門的最大支持以及私營部門的合作。
BoC將建立一個永久的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并擁有正式的人員編制以及充足的預算支持;地方政府部門將在本地區通過地方法令在知識產權執法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在大馬尼拉市(Metro Manila)或宿務(Cebu)建立特別知識產權法院;建立知識產權研究與培訓學院(IPRTI),為執法者、審判和檢察工作人員、發明者、科技工作者以及企業家等提供特別培訓;通過立法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
法維拉指出,知識產權聯盟(IP Coalition)等公共私營合作機構、商務理事會、其他商業團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將在成功實施該五項策略中發揮重要作用。
IP Philippines是菲律賓國家知識產權委員會(NCIPR)的主要協調機構,該委員會由菲律賓國家警察局(PNP)、國家調查局(NBI)、海關總署(BoC)、光學媒體產品管理委員會(OMB)、內部和地方政府部(DILG)、司法部(DoJ)以及其他機構組成。
著作權法修改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歷時十年終完成。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比現行著作權法多出6條,明顯少于國家版權局2012年12月呈送國務院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送審稿90條。
著作權法頒布三十年來,對規范、鼓勵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傳播,加強版權保護、管理,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帶來很多新問題、新挑戰,經過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的現行法依然相對滯后,時代呼喚我們必須對現行法做出調整和完善。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將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同時將電影和類電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這樣的規定更趨合理,有很強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可以將現行法無法囊括的作品類型、未來出現新作品類型,都納入調整的范疇。
社會各界對著作權侵權賠償低、法定賠償額30年不變和填平原則長期詬病。
這次修法不但將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提高到500萬元,與專利法一樣,還規定了法定賠償額的下限為500元;同時對于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情況,法院可以判決給予賠償額1倍至5倍的賠償。
這樣的設計,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必將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對可能產生的侵權盜版產生強大的震懾作用,有效遏制侵權盜版行為的發生;權利人的主動維權意識將進一步增強;很多著作權侵權糾紛當事人會尋求調解、和解、仲裁等比較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會化解大量社會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機關的壓力;與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步調一致,形成全社會對知識產權侵權盜版的統一打擊態勢。
此次修改規定了“視聽作品”的作品類型,在保留電影、電視劇著作權歸制作者享有,同時保障編劇、導演、攝影、詞曲作者署名權和通過合同約定享有獲酬權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規定,除影視劇外的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
視聽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
這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的現狀,回應了社會關切。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我國加入的《馬拉喀什條約》的規定,將“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行為納入合理使用范疇,同時限定了免費表演為合理使用的條件,即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
對于廣大權利人和相關行業擔心的廣電組織的禁止權,明確增加了一款,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禁止權時,不得影響、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衡量一個國家著作權保護水平的重要標志。
目前,我國5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履行法律賦予的法定許可使用費收取和轉付的法定職能,推動廣大會員作品合法有序使用和傳播,促進產業發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集體管理組織在內部建設方面,在服務國家、社會、公眾、會員的能力和水平方面還與國家的實際需求和國際標準有很大差距,社會公眾有很多新期待。
為此,現在明確了集體管理組織為非營利法人,除了直接參與訴訟、仲裁外,還可以參與調解。
集體管理組織與使用者就使用費標準產生爭議時,既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
集體管理組織有義務向社會定期公布使用費收轉、管理提取和使用、使用費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明確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對其負有監督管理的職責。
這樣的設計,有利于提高集體管理組織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其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社會監督,推動集體管理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更好地服務于黨和國家大局,不斷滿足社會、會員、使用者的需求,成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加強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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