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海關知識產權主題登記簿,修訂版《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最新變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6: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俄羅斯擬擴充其海關知識產權主題登記簿的覆蓋范圍,修訂版《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的最新變化 。
俄羅斯擬擴充其海關知識產權主題登記簿的覆蓋范圍
近期,俄羅斯收到了一份建議將地理標志、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原產地名稱等不同類型知識產權主題一并納入到海關知識產權主題登記簿(TROIS)的提案。
目前,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海關法典》中的規定,俄羅斯海關可以暫停放行那些包含有歐亞經濟聯盟(EAEU)成員國統一使用的TROIS所提到的知識產權主題的貨物。
新的法案旨在讓TROIS的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到版權及相關權、地理標志、商標和原產地名稱等。
實際上,EAEU成員國的海關就承擔著維護TROIS的職責,出現在上述登記簿中的知識產權主題可以在相應的成員國境內獲得保護。
當然,將各種知識產權主題加入到TROIS的條件、程序以及登記簿的維護方式還是需要由EAEU成員國各自通過立法來確定。
一般來講,只要權利所有人完成了必要的登記工作,那么海關就可以根據權利人提出的要求來采取各種用于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
此外,在權利所有人的權利遭到侵犯時,海關也有權立即暫停放行貨物。
不過,截至目前,由于包括地理標志在內的多種知識產權主題均未被列入到TROIS之中,因此即便是出現了侵權行為或者是權利所有人提出了請求,EAEU各成員國的海關仍難以暫停放行此類貨物。
而新提交的法律草案就是要允許將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主題納入到TROIS中。
如此一來,不管權利所有人有沒有提出要求,海關均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好知識產權。
上述法案的制定者認為,此舉可以為那些創造出杰出智力活動成果的權利所有人提供保護,并讓權利所有人避免因第三方非法使用其智力活動成果而遭遇到潛在的經濟損失。
該法案由俄羅斯國家杜馬代表康斯坦丁。扎哈羅夫(Konstantin Zakharov)、德米特里。貝利克(Dmitry Belik)、米哈伊爾。謝列梅(Mikhail Sheremet)、弗拉基米爾。巴甫洛夫(Vladimir Pavlov)、詹娜。里亞布采娃(Zhanna Ryabtseva)、奧列格。加林(Oleg Garin)和安東。格塔(Anton Guetta)提出。
俄羅斯民法典修訂8月1日生效實施
俄羅斯公布的第262-FZ號聯邦法律修訂了民法典中有關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實質審查的部分條款。
主要包括: 1。 可專利性初步檢索及報告 來自學術或研究所的被俄羅斯專利商標局(Rospatent)認證的申請人可以請求一份專利性初步檢索及報告。
Rospatent會根據該檢索及報告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引入專利性初步檢索及報告的目的,是為了使得更多的研究或者教育專家參與到專利申請程序中,同時減少Rospatent審查員的工作量,提高專利質量,減少專利申請程序中的費用項目以及降低實審官費。
2。 免費申請的限制(已于2022年10月30日實施) 按照舊法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提交申請時同時提交一份簽署的承諾書,稱其將把該授權專利按照市場調節轉讓給任一有利益關系的本國居民,那么專利權人可以不用支付官費。
但是由于此類免費申請每年都會有上千件,所有本次修改賦予政府限制此類申請數量的權利。
根據最新修訂的內容,此類享受費用減免規定的申請將限制到每申請人每年10件。
3。 修改申請文件的額外機會 根據舊法的規定,申請人可以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包括:(1)PCT進入俄羅斯國家階段時;(2)自PCT進入俄羅斯國家階段起1個月內;(3)答復官方審查意見(OA)時;(4)收到檢索報告后有1次修改機會。
后兩次機會中,若碰到Rospatent沒有下發OA就授權了或者下發檢索報告的同時下發了授權決定,那么申請人就很難修改申請文件了。
根據最新修訂的民法典,申請人得到一次額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即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實審請求的同時提交一份主動修改。
俄羅斯提交實審的期限為自申請日(PCT案為PCT申請日)起3年內。
修訂版《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的最新變化
歐洲專利局(EPO)發布了《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修訂版的預覽文件。
一、說明書的修改 一個重大變化是針對修改說明書的更嚴格的要求。
盡管EPO表示,更新要求是為了及時反映當前的業務流程,但實際上,現在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遵守修訂后的指南。
作為意見征詢過程的一部分,EPO似乎已經采納了用戶的意見(盡管可能沒有達到部分人的期望,但至少在某種程度上作出了改變)并且已經對第F-IV-4.3條作出了進一步修改。
例如,不要求刪除(或明顯地標記為未主張保護)不再包含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中的實施例,只需要刪除與權利要求不一致的主題(或標記為不屬于尋求保護的主題)。
如果一個實施例包含了未作為附屬權利要求尋求保護的其他特征,只要該實施例中的特征的組合被獨立的權利要求的主題所涵蓋,就不會被視為與權利要求不一致。
修訂版指南還提供了關于不一致的示例,例如存在比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更廣泛或具有不同的含義的替代特征,或者實施例包括與獨立權利要求明顯不相符的特征。
此外,為了避免產生與權利要求不一致的情況,說明書中那些類似權利要求的條款應予以刪除。
修訂版指南進一步強調,就“不一致”這個問題而言,“披露”(disclosure)、“示例”(example)或類似的術語是不足以替代“發明”(invention)或“實施例”(embodiment)的。
然而,修訂版指南還表明,在不確定實施例是否與權利要求一致的情況下,則應先認定申請人沒有問題。
當然,修訂版指南可能是在上訴委員會于2022年12月作出第1989/18號決定之前完成的,在該決定中上訴委員會認為《歐洲專利公約》(EPC)或其他法規中并沒有要求修改必須符合權利要求的法律依據。
指南修改摘要中包括一個腳注,明確說明所引入的修改旨在消除對EPO實踐可能存在的誤解,并且EPO已就這些修改與外部和內部用戶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以澄清現有實踐的應用方法。
這似乎將是一個需要持續關注的主題,第1989/18號決定是否會對EPO實踐產生影響還有待觀察。
二、優先權 第A-III-6.1條引用第T 844/18號決定對優先權轉讓進行了澄清:如果在先申請是由聯合申請人提交的,那么所有這些申請人必須是后續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成員,或已將其在優先權申請中的權利轉讓給后續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修訂版指南還對第A-III-6.12條進行了修改,以加入EPO目前為阿爾巴尼亞和克羅地亞的知識產權局進行在先技術檢索的情況。
并且EPO現在在歐洲專利申請文件中包括了EPC實施細則第141(1)條中所提到的檢索結果的副本,因而在中國和瑞典獲得首次申請優先權的申請人無需提交該副本。
最后,關于第F-VI-1.5條的修改對部分優先權的確定提供了進一步的指導,即只有一般“其他”權利要求所涵蓋的主題的一部分有權享有先前申請的優先權日期,這與EPO擴大上訴委員會在第G1/15號轉介案中的命令是一致的。
修訂后的指南強調,如果申請的一部分(如EP-Y)已經出現在在先申請(如EP-X)中,那么后續申請(如EP-Z)就不能有效地根據該部分(如EP-Y)主張優先權。
當然,2022年擴大上訴委員會又收到關于優先權正式權利的第G1/22號和第G2/22號轉介案。
預計在指南的下一個修訂周期(2023年3月生效)前可能無法及時發布相關決定,但有關進展將會被持續關注。
三、生物發明 經修改的第A-IV-4.1條強調,對于歐洲PCT申請,符合EPO要求的文件(即生物材料的保存者已授權申請人在申請中提及保存的生物材料,并毫無保留且不可撤銷地同意向公眾提供保存材料)必須在完成國際公布的技術準備工作之前提交給國際局。
由于即將實施適用于2022年7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請的新的世界知識產權(WIPO)序列清單標準ST。26,有幾項內容(特別是A-IV-5)已被修訂。
與ST。25相比,新標準的變化較多,應單獨給予必要的關注。
修訂后的指南指出,關于這一新標準要求的實踐變化的詳細信息將會提前在EPO的官方公報上公布。
與此相關的第A-IV-5.1條進一步澄清了關于在各種罕見情況下將序列清單作為說明書缺失部分提交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可能發生此類情況的情境或申請人被要求提交符合標準的序列清單的情況。
申請人可具體參考SEQ ID NOs,這樣,如果在提交的說明文件中無法識別相應的序列,則很明顯可以看出此類序列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后的指南中可以看到一些違反道德(見第G-II-4.1條)以及轉基因動物作為可申請專利的生物技術發明(見第G-II-5.2條)的新示例。
最后,在2022對抗體說明進行了廣泛的修改后,本次又在第G-II-5.6條中進行了微小的修改,新指南指出,無需對所有的6個互補決定區(CDRs)進行定義,而是對“需要綁定的CDR的數量”進行定義。
四、數學方法的技術效果 為了反映第G1/19號轉介案的決定,新版指南對第G-II-3.3條(數學方法)和3.3。2款(模擬、設計或建模)相關內容進行了更新,確認了用于計算機實施模擬的COMVIK方法。
修改中還增加了更多的示例,并且抽象的模擬與那些和物理現實交互的模擬不同。
對于前者,模擬必須輸出具有潛在技術效果的數據,這種效果是在以技術方式使用數據時產生的。
對于后者,無論是否使用來自模擬的結果,都可以作出技術貢獻。
此外,第G-II-3.5。2款(游戲的方案、規則和方法)和3.6。3款(數據檢索、格式和結構)也進行了修改,增加了新的技術效果示例。
第G-VII-5節(問題解決方法)增加了關于COMVIK方法和關于混合型發明第G1/19號轉介案的參考內容,包括將問題解決方法應用于此類權利要求的新示例。
五、口頭訴訟程序中的身份核查 在第E-III-8.3。1款中,關于口頭訴訟程序參與者身份和授權的檢查規定發生了變化,特別是與視頻會議舉行的口頭訴訟程序有關的規定。
當事各方或其代表的身份文件副本可在口頭訴訟開始前兩天內通過EPO在線提交選項進行提交,或在口頭訴訟開始時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各方提供的地址。
身份證明必須能夠清楚地顯示相關人員的全名和照片,但這些文件并非公共文件的一部分。
陪同人員的身份可由相關代表來確認。
六、發明人/申請人所在地 第A-III-5.3條的修改反映了修訂后的EPC實施規則第19(1)條的內容,即提交的每一份申請都必須指定發明人,如果以單獨文件提交指定發明人,則必須包含發明人的姓名、國家和居住地完整地址。
現明確規定,根據普遍接受的慣例,國家和居住地一項也可以是申請人(而非發明人)的國家和居住地(如公司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和居住地必須明確,其中居住地是發明人或申請人永久居留的城市,即不是省或地區,最好包括郵政編碼。
七、時限的延長 第E-VIII-1.6。2.3項的修改涉及EPC實施規則第134條的適用范圍,即由于至少有一個EPO的申請機構無法開放接收文件而導致的期限延長。
現在具體列出了一些其他的期限延長情況,其中包括實施規則第99(1)條規定的異議期、第159(1)條規定的進入歐洲階段的期限、第51(2)條規定的支付續展費和附加費的期限屆滿、第51(3)條和第51(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分案申請續展期費的到期日期以及第51(3)條規定的4個月期限的開始日期以及檢索的開始日期。
八、EPO作為PCT管理機構的檢索和審查指南的修訂 除上述指南外,EPO作為PCT管理機構的的檢索和審查指南(EPO-PCT指南)也已修訂,其中變化最大的是A部分。
特別是,第A-VI-6節包含了關于申請人申請優先權的新條款,與EPO指南第A-III章中的更改類似。
同樣,如果在先申請是由聯合申請人提交的,所有這些申請人必須是后續專利申請的申請成員,或已將其在優先權申請中的權利轉讓給后續歐洲專利申請的申請人。
此外,第A-VI-1.5條現在對優先權的恢復作出了進一步澄清,如果申請人在選擇EPO作為受理局之前的程序中沒有提出恢復優先權的請求(或請求被拒絕),那么申請人可以在國家階段(即在將EPO作為指定局或任何其他指定局之前的程序中)提出(新的)請求。
第A-VII章是與語言有關一個新增章節,該部分就提交申請時可接受的語言、以多種語言提交的國際申請、程序和書面材料的語言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
此外,修訂后的EPO-PCT指南指出,就PCT程序而言,傳送給國際局的“記錄副本”被視為國際申請的真實副本(真實文本)。
如果申請人與國際申請一起提交了預轉換文件,那么在發生轉換錯誤時,可將其用作備用文件。
九、總結 盡管EPO只發布了預覽文件,但需要著重指出的是修訂版指南將從2022年3月1日起適用,特別是與優先權、生物技術和計算機實施發明有關的澄清,以及根據權利要求對說明書進行修改的要求都應該在接下來的一年中引起重視。
更多關于 俄羅斯擬擴充其海關知識產權主題登記簿的覆蓋范圍,修訂版《歐洲專利局審查指南》的最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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