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相關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一,北京中院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典型案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5:4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中國醫藥相關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一,北京二中院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典型案例 。
中國醫藥相關專利申請量居世界第一
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發布的一份報告顯示,近十年中國醫學科技論文超45萬篇,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中國醫藥相關專利申請量超過12萬件,位居世界第一。
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發布題為《中國醫院科技影響力評價研究》的報告,其中公布了中國醫院科技影響力排行榜。
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所長池慧在會上做了解讀,她表示,評價沿用以往的評價方法和流程,通過文獻分析、專家咨詢、借鑒國內外科技評價經驗并結合醫院實際,構建中國醫院科技影響力評價指標體系。
此次評價對象以國家衛生計生委官方網站公布的1151家三級醫院名錄為基礎,增加部隊醫院、中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及其他三級醫院478家,共對1629家三級醫院進行科技影響力評價。
其中,東部地區804家、中部地區448家、西部地區377家。
這份評價報告顯示,中國醫學科技論文45.62萬篇,僅次于美國,位居世界第二位;2022年中國醫藥相關專利申請量超過12萬件,位居世界第;衛生與健康領域獲得國家科技獎勵34項,占總數12.9%。
中國醫院科技影響力排行(綜合)方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位列前三名;排名前100的醫院分布在20個省份,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分別有70家、13家和17家。
該評價報告還包括醫院學科影響力評價,學科領域涵蓋心血管學、呼吸病學、結核病學、整形外科學等29個臨床醫學二級學科及部分三級學科。
例如,在心血管病學方面,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排名前三;整形外科學方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中國醫學科學院整形外科醫院、空軍軍醫大學西京醫院分列前三。
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連續三次發布“中國醫院科技影響力排行榜”,受到衛生行政部門、醫院、高等院校及社會各位的關注。
池慧表示,“我們希望通過這樣的研究,通過這樣持續的發布,來跟蹤醫院重要的科技合作和進展,構建一個更為合理、科學的評價體系,對醫院的整體科研狀況進行系統、客觀、綜合的評價,以此建立創新導向,服務于全民健康,為人們提供有效的健康醫療衛生服務。
” 中國醫學科學院院長、北京協和醫學院校長曹雪濤也表示,希望這個排行榜可以不斷推動中國醫院臨床醫學學科建設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醫院醫療技術與水平,提高中國醫學科技在世界的地位和作用。
北京二中院知識產權行為保全典型案例
案件一、錢鐘書書信手稿訴前禁令案 申請人:楊季康 被申請人: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李國強 案由: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錢鐘書先生(已故)是我國著名作家、文學研究家,其夫人楊絳(原名:楊季康)先生是我國著名作家、翻譯家。
錢鐘書夫婦及女兒錢瑗(已故)曾經與時任《廣角鏡》月刊總編輯的李國強往來密切,通信頻繁。
三人所寫的私人書信手稿本應由收信人李國強收存,而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卻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將于2013春季拍賣會上舉行“也是集-錢鐘書書信手稿”專場拍賣活動及相關預展和研討活動,計劃公開拍賣錢鐘書、楊絳、錢瑗寫給李國強的私人書信手稿百余封。
公告一出,多家媒體對此事進行了相關報道。
楊絳先生通過多種渠道表示不同意公開發表其享有著作權的私人書信手稿,在制止無效的情況,向二中院提出了訴前責令停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申請。
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涉案私人書信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權應當由作者即發信人享有。
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書信手稿的人在對書信手稿進行處分時均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權利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書信手稿的情況下,即將實施公開預展、公開拍賣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犯。
如不及時制止,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因此,二中院及時、審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在拍賣、預展及宣傳等活動中不得以公開發表、展覽、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實施侵害錢鐘書、楊季康、錢瑗寫給李國強的涉案書信手稿著作權的行為。
對于書信手稿的持有人來說,雖然就稿件本身享有收益、處分、占有、使用等物權權利,但鑒于書信手稿的特殊性,其內容可能涉及寫信人的隱私,尤其在寫信人明確表明不希望公開內容的意愿時,稿件持有人在行使物權時也要注意對權利人隱私權的合理避讓。
此外,就我國拍賣行業的現狀來看,雖然其僅僅是就拍品的物權進行交易,但除了遵守拍賣行業通行的法律法規外,也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拍賣、宣傳等活動過程中尊重拍品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北京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許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拓公司)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
根據裁定內容,涉案兩房地產項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均不得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
據悉,該行為保全裁定屬于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也是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北京市法院針對侵犯商標權行為作出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訴中禁令。
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兩個房地產項目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以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將桂林博道投資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同日,原告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裁定三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上使用與“金茂中心”“金茂外灘”等名義進行命名和銷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網站上及以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墻廣告、官方 等方式使用與“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銷售、宣傳和推廣。
金茂公司主張,其為第1507872號“金茂 JIN MAO”商標和第4886500號“金茂”商標(以下統稱兩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展拓公司為兩涉案商標的排他使用權人。
兩涉案商標目前均處于合法有效的狀態。
多年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一直自行使用并授權他人在相關房地產建設、開發等服務領域中持續使用權利商標,涉及的相關地產項目遍布全國各地,涵蓋眾多地產項目類別。
“金茂”商標續多年被評為“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并于2010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三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中心”等名義進行銷售,并通過注冊的官方 、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墻廣告以及房天下網、樂居網等第三方網站,單獨、突出使用“金茂中心”“金茂”“金茂中心JINMAO CENTER”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宣傳和推廣。
上述行為已構成對兩涉案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不僅如此,涉案房地產項目屬于高端商業房地產項目,正處于火熱銷售中,且寫字樓類商業房地產項目在當地屬于標的額較大的商品,考慮到“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侵權行為在該段期間會一直持續,將導致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項目的寫字樓,嚴重損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業信譽,擠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場份額,對兩涉案商標的品牌價值造成損害。
此外,變更涉案房地產項目名稱并停止以“金茂”“金茂外灘”等字樣名稱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推廣宣傳,客觀上不會影響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銷售。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審查是否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利害關系人;被告是否構成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可能性;如不及時制止是否會給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采取行為保全是否符合損害平衡性、是否損害公共利益;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擔保。
在金茂公司、展拓公司是否為注冊商標專用權問題上,法院認為,金茂公司提交了第1507872號“金茂 JIN MAO”商標和第4886500號“金茂”商標的商標注冊證,顯示金茂公司擁有注冊在第36類不動產管理、不動產中介、不動產代理、不動產出租、經紀等服務上的兩涉案商標。
金茂公司授權展拓公司排他性使用兩涉案商標,并有權與金茂公司共同采取維權措施。
因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屬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涉案行為保全申請。
與此同時,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被告未經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許可,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外灘”“金茂·外灘”“銀灘金茂廣場”“溫商·金茂外灘”等進行銷售,并通過公交站廣告牌、營銷中心指示牌、樓盤招牌以及房天下網、樂居網、安居客網、焦點網、桂林地產網、桂房網、樓盤網、吉屋網、購房網,使用“金茂外灘”“溫商·金茂外灘”等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介紹和宣傳,具有侵犯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涉案商標的可能性。
此外,涉案房地產項目屬于標的額較大的商品,且該房地產項目正處于推廣及實際銷售中。
考慮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與被告在經營范圍、服務內容極為接近,結合在案證據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控侵權行為的持續極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商品,進而較為嚴重地擠占了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市場份額,損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商業信譽及涉案兩商標的品牌價值,對金茂公司、展拓公司的合法權益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而責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在于其無法通過被控侵權行為謀取不當利益,其變更項目名稱并且停止以“金茂”字樣名稱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推廣宣傳,客觀上不會影響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銷售,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因此,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符合損害的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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