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審批程序中手續的一般要求,專利申請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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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審批程序中手續的一般要求
專利申請以后,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或者專利局的通知,辦理各種手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手續的形式 申請人在審批程序中向專利局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并且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表格。
專利局制定的請求類表格目前總共有36種。
除了3種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說明書附圖、摘要附圖、外觀設計圖或照片和外觀設計簡要說明等10種申請表格外,常用的手續表格有:專利代理委托書、費用減緩請求書、要求提前公布聲明、實質審查請求書、補正書、意見陳述書、恢復權利請求書、延長期限請求書、復審請求書等。
手續表格要按照填表須知正確填寫,并且應當由請求人簽章。
一張手續表格只允許辦理一件專利申請的一項手續。
例如,一張補正書只能對一件專利申請進行補正,不得在一張補正書上對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專利申請進行補正;也不允許在一張補正書上對一件專利申請既辦理補正手續,又要求辦理其它手續,如要求變更申請人地址。
沒有統一表格的,除應寫明申請人要說明或者請求的內容外,還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寫明該手續所針對的專利申請的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并盡可能在提交文件的上端冠以恰當的標題。
例如,發明人請求不公布姓名的,可以在提交的請求書上端寫上“發明人請求不公布姓名聲明”標題,再寫明所涉及的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名稱或姓名,然后寫明聲明內容,當然最后還要由發明人簽章。
2。手續表格的提交 辦理各種手續的表格或文件,除另有規定外,應當一式兩份,一份為原件,另一份為復印件。
手續表格遞交或者寄交專利局受理處后,經受理處穿日期孔,核實登記后,將其 份復印件退還申請人作為收件憑證。
申請人將手續文件弟交或者寄交給審查員個人,或者交給專利局其它部門或者個人的,除非收件人將文件又轉交受理處補辦接收手續的,一律不產生法律效力。
轉交受理處的文件,凡已拆開信封的,以轉交日為辦理手續的日期。
所以為了不耽誤時間,申請人不要把申請寄交給個人。
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件申請的文件。
所以,申請人同時辦理幾項手續的,除非是同一件申請的手續文件,郵寄時不得裝在同一封掛號信 。
當面遞交手續文件時,如果涉及幾項手續文件,應當說明并且不得將幾項手續文件釘在一起。
向專利局郵寄文件時,同一件專利申請的幾項手續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掛號信中,但應當有文件清單并且不得將幾項手續文件釘在一起。
3。手續的費用和期限 凡辦理的手續要求繳納費用的,只有申請人按規定繳納費用以后,手續才生效。
例如,請求辦理著錄項目變更的,應當在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的同時,或者最遲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費,申請人逾期未繳納有關費用的,該變更申報手續被視為未提出。
申請人繳納手續費的,應當寫有申請號、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費用用途、金額及繳費人地址、姓名。
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時間限制的手續,必須在到期以前辦理,逾期辦理的手續一律無效或被視為未提出。
手續文件郵寄的,以郵寄日為辦理手續的日期,面交的以文件繳付日為辦理手續的日期。
手續涉及費用的,申請人還應當在期限到期以前繳納規定的費用。
4。手續表格填寫的基本要求 手續表格都是以著錄項目開頭的(即申請的申請號、申請人、發明名稱及專利代理機構等),填寫時應當和請求書中填寫的內容完全一致。
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發明人、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有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不得自行在其它手續文件中改變這些項目,那樣會使所辦的手續無效或被視為未提出。
例如,某件申請在轉讓以后未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而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受讓人在實審請求書的申請人欄目中擅自填上了自己的姓名,由于未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這份實審請求書自然是無效的,所以該實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申請人辦理各種手續應當提出明確請求,不得使用模棱兩可的或者有先決條件的語言。
例如,某申請人在要求提前公布聲明中寫有:“若本申請有希望批準,請予提前公布”,或者在補正書中寫上:“若審查員認為補正超了范圍,則請轉受理處作為新申請。
”對一類手續或請求,專利局將視為示提出。
辦理的各種手續文件中,不得有對專利局工作人員、申請人或其它人的攻擊和誹謗性語言,以及與手續本身無關的內容。
對專利局工作人員的意見,或檢舉揭發專利局工作人員的違法瀆職行為的,應發單獨向專利局監察處、局長或者黨的紀律檢查部門反映。
手續文件中有上述內容的,應當刪去,不同意刪去的,手續視為未提出。
5。證明與簽章 各種手續文件都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一致。
在實際審查中,簽章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名稱不一致有時發生。
例如,請求書填寫的名稱是“北京電鍍廠”,簽章是“北京市電鍍廠”,差別雖然不大,但是在審查時卻無法認定簽章的有效性。
簽章不得復印。
涉及權利變動的手續,例如:變更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時,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其它手續可以由申請人的代表人簽章辦理,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簽章辦理。
辦理的手續要附具體證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證明文件與附件應當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復印件。
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復印件,但同時需要附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
6。手續文件的法律效力 申請人提交的手續文件,一經專利局批準(有的還需經公告)即產生法律效力。
手續生效以后,申請人不得要求取消該手續。
例如,申請人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并經專利局批準以后,不得要求取消該撤回聲明。
申請人辦理的各種手續生效后,對申請人及其繼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專利申請的一般要求
1。專利申請的形式:
專利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能用口頭說明,或者提供樣品或模型的方法來代替或省略書面申請文件。
在專利審批程序中只有書面文件才具備法律效力。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提交的申請文件公開不充分,即使在申請時已經提交了發明的實物,也不能以此為理由來克服分開不充分的缺陷。
專利申請書面性原則的唯一例外是涉及微生物的申請。
專利法規定:微生物的性狀不但要在專利申請說明書中進行描述,而且還要在指定的保藏微生物實體本身。
隨著科技的發展的,以電子信息載體申請專利正在引起各國的注意。
我國目前也在少數專利代理機構中試驗,在提高紙件申請的同時提交帶有同樣信息的軟盤。
但是依照我國現行的專利法,書面形式仍然只是紙件即申請文件。
磁帶、軟盤、錄像帶等信息載體均不被認為是書面形式。
書面申請的原則,不但在提出申請時采用,而且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在辦理各種手續時也要采用。
2。申請文件由哪幾部分組成:
申請發明專利的,申請文應當包括: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各一式兩份。
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提交圖片的,兩份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各一式兩份。
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提交圖片的,兩份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分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
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一式兩份。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各部分應按下列順序排列: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或其它文件。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按照: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順序排列。
申請文件各部分都應當用阿拉伯數字分別順序編號。
3。申請文件的紙張要求:
申請文件的紙張質量(耐折度、強度、白度及定量)應相當于或稍高于書寫紙(QB28--73)或膠版紙(QB25--62)的質量。
紙面不得有無用的文字、記號、框、線等。
各種文件一律采用A4(210×297毫米)尺寸的紙張。
申請文件的紙張應當縱向使用,只使用一面。
文字應當自左向右打印,紙張左邊和上邊應各留25毫米空白,右邊和下邊應當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于出版和審查時使用。
申請文件的各部分的第一頁必須使用中國專利局統一制定的表格。
這些表格可以向中國專利局受理處、各地的代辦處和專利管理機關、專利代理機構購買。
4。申請文件的文字和書寫要求:
申請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中文。
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如沒有統一中文譯名時,應當注明原文。
申請人提供的附件或證明是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中文簡化字應按1964年3月7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及文化部、教育部的《關于簡化字的聯合通知》的規定使用。
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在內,都應當用4號或5號宋體或仿宋打字或印刷,字跡呈黑色。
要求提交一式兩份文件的,其 份為原件,另一份采用復印件。
申請文件不允許涂改。
如確有必要增刪更改時,應當在提出申請以后,通過補正手續辦理。
對申請文件的文字補正和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申請文件中有圖的,應當用墨水和繪圖工具繪制,線條應當均清晰,不得涂改。
5。專利申請內容的單位一性要求:
一件專利申請內容應當限于一項發明、一項實用新型或者一種產品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不允許將兩項不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放在一件專利申請中,也不允許將一種產品的兩項外觀設計或者兩種以上產品的外觀設計放在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中提出。
這就是專利申請內容的單一性要求。
一般將它稱作一申請一發明的原則。
這樣做一方面有利于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分類和審查;另一方面也方便公眾對專利文獻進行檢索和查閱;第三方面也給專利權人的轉讓或簽訂許可合同帶來便利;當然也是為了讓申請人公平合理地承擔申請費用。
然而,申請的單一性要求不僅能絕對化。
當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一個總的技術發明構思下的幾項技術上關聯的不同實施方案時,硬要把這樣的幾項不方案分開,反而可能給審查、檢索和轉讓帶來不方便。
所以,我國專利法和國際上通常都允許將這樣的幾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合案申請。
例如,發明1為一種物質X,發明2為物質X作為殺蟲劑應用,這樣的兩個發明可以合案申請。
又例如,發明1為一種以視頻信號的時軸壓縮器為特征的接收器,這兩項發明可以合案申請。
同樣,對外觀設計分類表中同一小類的不同產品,如果有相同的設計構思和相同的設計風格,習慣上又同時出售或使用,這樣的兩件或兩件以上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可以在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提出。
例如,包括壺、盤和杯多件物品的成套的咖啡具,或者包括大小碗、大小盤和湯勺等多件物品的成套的餐具,就可以在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提出。
判斷專利申請的單一性,有時是比較復雜的問題。
所以允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以后,當審查員提出或本人發現申請不具備單一性時,可以修改申請,使其符合單一性,就是通過修改使用申請中只留下一項發明或者一項實用新型,或者一種產品的一項外觀設計。
而原申請中包含的其它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允許申請人分出來重新申請,這種以原申請中分出來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為內容的申請,一般稱作原申請的分案申請。
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雖然不是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但是當審查員認為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申請人修改時,如果申請人拒絕修改,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
專利申請的授權和其它可能的結局
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程序,就進入授權階段。
然而,并非所有的專利申請都能批準為專利。
一般來說,專利申請經過審查程序,可能有四種不同的結局:申請被主動撤回、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被駁回和申請被授予專利權。
對于不同的結局,申請人可能需要作出不同的瓜或辦理不同的手續。
1。專利申請被主動撤回 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后,由于情況的變化,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撤回專利申請。
例如:
(1)發現申請內容不屬于專利保護范圍的; (2)發現申請文件撰寫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導致申請無法批準,或者保護范圍將受到嚴重限制的; (3)發現申請缺乏專利性,進行一步程序已沒有意義的; (4)申請人要求申請保密專利,國務院主管部門不同意,申請人經考慮認為將發明保密更有利的。
請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一式兩份,寫明請求撤回的申請的申請號、發明名稱和申請人,并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
委托專利代理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代辦手續,但應發附具全體申請人同意撤回申請的證明。
專利申請一經撤回,申請人及其繼受人不得再有要求恢復。
發明專利申請在進行公布準備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進入公布準備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請將照常公布。
公布準備程序一般從申請日起第15個月開始,但不提前公布請求的,從形式審查合格即進入公布準備程序,有優先權請求的,從優先權日志第15個月進入公布準備程序。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辦理專利權授權登記手續以前提出。
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后,專利局立即進入公告準備程序,申請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專利局也將照常公告授權,并出版專利說明書。
發明專利申請在公布以前,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在辦理登記手續以前撤回的,專利局應當對其申請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請案卷一樣進行管理,直至案卷銷毀。
2。申請被視為撤回及其恢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無正發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這里面有些是申請人基于時間、精力、經濟方面的考慮不愿將程序進入下去,故意不去辦理手續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請人不了解法律和審批程序耽誤了手續時間造成的失誤;有些則是確有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
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這些不同情況,所以對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都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通知書中寫明視為撤回的原因。
申請人職有正當理由,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和補繳應發繳納的費用。
補辦手續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
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例如,申請人因病住院,耽誤了辦理實審請求的期限,因而申請被視為撤回,這時申請人如要求恢復申請,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繳納恢復權利手續費,補辦實審請求手續,補繳實審請求費。
請求恢復權利需經專利局批準。
專利局審批的主要依據是:
①恢復權利請求書和恢復權利請求費以及其它應當補辦的手續和應當補繳的費用是否在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后兩個半月內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當理由是否成立,一般來說,只 申請人沒有過失或者過失可以原諒的事由才被認為是正當事由。
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將作出決定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復的通知后15天內,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出行政復議。
3。駁回申請及請求復審 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后,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一式兩份,在其中說明復審的理由,復審理由應當針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中提出的事項請求進行申訴,否則不予受理。
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在請求復審進,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也可以對申請文件的駁回決定中涉及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復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共同提出。
請求復審的還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格式,或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復審請求被受理以后,一般先要將復審請求書及其附件,特別是經申請人修改過的申請文件送交原審查部門進行復查,稱為前置審查,復審委員會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復審并作出決定。
復審決定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結論:
(1)維持原駁回決定,駁回復審請求。
(2)確認復審請求理由成立,或者確認經申請人修改后,申請文件已克服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決定撤消原駁回決定,申請退回原審查部門重新審查。
復審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趣3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但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為終局決定。
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的,在復審期間仍應按規定繳納申請維持費。
滯納期以后仍未繳納維持費的,申請視為撤回,復審程序終止。
4。授予專利權與辦理登記手續 發明專利申請經過專利局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均未發現駁回理由的,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將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將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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