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地理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發布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3:5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印發,《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實施辦法》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籌布局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依據《關于新形勢下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服字〔2022〕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是指面向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信息服務機構,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圖書館、科技情報機構、行業組織、產業園區生產力促進機構以及相關市場化服務機構等,是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成為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或通過省級知識產權局認定成為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
第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共服務司負責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備案,并與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國科學院和國防知識產權局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機構以及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共同推進全國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建設工作。
各省級知識產權局負責轄區內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認定和管理,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
第二章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 第五條 申請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專業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工作團隊,配備5名及以上業務素質較強、經驗較豐富的專職人員和若干兼職人員。
(二)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工作制度健全,具備面向全國開展線上和線下服務的能力,能夠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為創新創業主體和社會公眾提供免費或低成本的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會影響。
(三)具有適合開展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的場地、網絡環境、硬件設備、系統軟件等基礎設施。
開展商標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商標數據庫和信息檢索工具等,能夠提供商標信息查詢、檢索、咨詢、培訓等服務;開展專利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自建、購買或租用的國內外專利文獻資源、相關數據庫和信息分析工具等,能夠提供專利信息查詢、檢索、咨詢、分析、培訓等服務;在商標、專利、地理標志等多個知識產權類別上開展信息公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綜合運用知識產權基礎信息資源、數據庫等開展信息查詢、檢索、咨詢等服務的能力。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材料包括:
(一)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 (二)相關工作制度。
備案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采用網上備案形式,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已成為省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服務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材料,由省級知識產權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服務機構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備案材料,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擇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推薦; (三)全國性行業組織等其他服務機構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備案材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服務機構予以備案,并網上公示服務機構基本信息和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事項清單。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原則上每年一次,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可申請續期三年。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名錄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公布為準。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備案機構的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和主要服務事項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報備并變更。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標志著我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實現了統一,為我國建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下的保護模式打下重要基礎,必將進一步提升我國地理標志保護水平。
制定《辦法》是推進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的重要舉措。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及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相關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擬定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并組織實施。
為有效落實中央改革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了實現地理標志的統一受理渠道、統一審查標準、統一發布公告、統一專用標志、統一監管保護的工作思路。
2022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步啟動了專用標志設計與使用管理規范的起草工作。
2022年10月,確定了統一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印發了《關于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公告》和《關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登記備案的公告》,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納入官方標志保護。
同時,在深入理論研究和現狀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定并公開發布。
制定《辦法》是加強統一監管保護、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水平的重要舉措。
多年以來,我國多種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存使用,不僅不利于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產品的識別,也增加了部分生產者的運營成本,加大了地理標志監管執法的工作難度。
確定統一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制定《辦法》,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有利于提高公眾對地理標志的認知度,對統一地理標志監管保護具有積極作用,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保護地理標志的良好氛圍。
《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了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明確了專用標志的官方標志屬性。
《辦法》明確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為官方標志,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
不符合《辦法》規定且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標志。
二是明確了使用人義務。
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包括經公告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經公告地理標志已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注冊人的集體成員,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的被許可人以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
統一專用標志不僅適用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也適用于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以及其他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使用人。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保證使用專用標志的地理標志產品嚴格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或規則生產,確保產品的特定品質。
另外,舉辦地理標志相關的公益性活動或確有正當理由和需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通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備案的方式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
三是明確了使用要求。
使用人應按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托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數據管理系統,為每個合法使用人生成帶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專用標志,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當地使用人專用標志的下載和發放工作。
同時,使用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同時標注相應的地理標志名稱、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及商標注冊號,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
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商標注冊號,是《辦法》與以往相關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的顯著不同之處,將為地理標志監管執法提供更加直觀的判斷依據,進一步提高地理標志保護執法水平,也將有助于加強社會監督。
四是明確了使用監管責任。
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管,鼓勵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和日常監管信息通過地理標志保護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使用人應按照《辦法》要求使用專用標志,如違反有關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
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或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致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監管增加了制度依據,有利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規范使用,對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有序的市場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審議通過。
《條例》以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為原則,為廣東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的各項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助力廣東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新高地。
知識產權“嚴保護”是《條例》 個明確的政策導向。
《條例》圍繞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難點,構建了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針對維權環節,條例明確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布局,支持優勢產業集聚區申報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
此外,由于目前并未在各地均建立知識產權保護部門,在糾紛處理中下放執法權限,也成為條例的一大亮點。
查處假冒專利和專利代理違法行為的技術要求相對不高,辦案難度相對較小,將執法權限下放至縣一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符合執法中心下移和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改革的方向,也有利提高執法效率。
因此,條例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可委托下級部門或者知識產權領域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委托下級部門對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加速保護”不可避免涉及多個部門單位協作,為保證各部門各司其職,下一步落實過程中,需要對各部門職責進行明確,以發揮制度設計的最大效益。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激發創新活力,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有重要意義,為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對侵權者或違反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的威懾力,依據相關規定,條例明確了應當予以從重處罰和可以予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此外,條例加強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順應廣東省高質量發展的現實需求。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探索開展新領域新業態以及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為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互聯網、賽事轉播和直播、中醫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必要的培訓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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