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創新積分制工作指引》發布,《廈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實施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3: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企業創新積分制工作指引》發布,《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
《企業創新積分制工作指引》發布
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創新積分制”工作的通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企業創新積分制工作指引》。
其中提到,科學、客觀的創新積分評價指標及權重是確保積分制實施成效的關鍵與核心內容之一。
核心指標遵循系統性與獨立性相協調、總量指標與相對指標相平衡、導向性與可擴展性相結合的原則,共涵蓋3類一級指標18個二級指標: 第一類是技術創新指標(具體包括研發費用金額、研發費用增速、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重、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量、與主營業務相關的PCT專利申請量、企業技術合同成交額等7個指標); 第二類是成長經營指標(具體包括高新技術產品收入、營業收入、營業收入增長率、研究生以上人員占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減免額、凈資產利潤率等6個指標); 第三類是輔助指標(具體包括吸納應屆畢業生人數、近兩年承擔建設省級及以上研發或創新平臺數量、近兩年獲得省級及以上科技獎勵數量、近兩年承擔省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數量、獲得風險投資金額等5個指標)。
《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正式實施
“建立知識產權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無償為社會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政策指導、檢索查詢、維權援助等基礎性服務;綜合運用金融、產業、財政、稅收等政策措施,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糾紛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申請司法確認,《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
“這是福建省出臺的首部知識產權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從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五方面,強化了廈門市知識產權激勵機制與保護體系,助力營造尊重知識產權價值的營商環境。
”廈門市知識產權局局長盧琳兵表示。
保護知識產權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打造國際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
近年來,廈門市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通過一系列舉措激勵創新,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知識產權工作步入全國先進行列,被列為首批國家知識產權十大強市創建市之一。
完善制度 促進保護 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做好與民法典相銜接,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是中國民法典時代地方立法必須直面的重要課題。
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郭曉芳表示:“《條例》遵循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將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全部納入法規的調整范圍,確立全領域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目標。
” 為適應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要求,《條例》通盤考慮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制度設計,結合廈門市實際,圍繞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進行整體制度安排,在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方面先行探索,實現知識產權全類別覆蓋、全鏈條發展,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整體效用,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此外,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中特別重視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創造的作用,《條例》依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通過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進行政策創新,確立賦權管理制度,合理劃定政策界限,鼓勵創新擔當作為;同時,兼顧立法前瞻性,根據知識產權管理發展趨勢,通過授權廈門市政府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為未來改革留白、為政策運用預留空間,以更好地適應實際需求。
強化激勵 推動轉化 2022年,廈門市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31.8件,居全省首位,為全國平均水平的2.4倍;全市每萬戶商事主體擁有商標7529件。
即使已經取得較好的知識產權成績,廈門市仍缺少重大發明創造和國際領先、國內技術支撐項目,發明成果轉化率不高。
針對這一問題,《條例》明確要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比如,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聚集區,集聚知識產權市場化服務要素,提升與企業創新發展需求相匹配的服務能力,為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提供代理、咨詢、培訓、評估、交易、維權等全鏈條服務;加強知識產權招商,鼓勵和支持建立科技孵化器,優先安排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業者入駐。
針對政府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職務科技成果閑置、轉化工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條例》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通過產權激勵,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促進科技經濟深度融合。
此前,廈門市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的政策措施較為單一、涉及領域相對有限。
對此,《條例》規定通過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設立專利獎、創新金融支持機制、建立服務業聚集區、推動新領域新業態和傳統文化領域相關工作、加強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建設等手段,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與運用。
優化管理 健全體系 近年來,廈門市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權違法行為,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不過,廈門市知識產權工作仍存在管理手段有限、服務水平偏低的問題。
《條例》以問題為導向,從建立知識產權評議制度、合規性承諾制度和綜合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培養知識產權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和聯盟發展,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等方面,優化知識產權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
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適應國際貿易競爭新形勢,《條例》通過加強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展會知識產權、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以及信息技術手段運用、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完善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等,加大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力度,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推動構建系統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
為解決知識產權維權執法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條例》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快查、快辦、快結知識產權糾紛;為鼓勵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以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條例》規定除涉嫌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外,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糾紛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且不損害第三方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實際履行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將于2023年7月1日實施
《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已于2022年12月30日發布。
該標準結合我國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實際,在充分借鑒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形成。
一、制定背景及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高度重視做好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自2014年起推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建設工作,截至2022年底,全國共有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115家。
通過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示范帶動效應,我國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環境顯著改善,根據對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滿意度評估顯示,2022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滿意度評估為88.8分,比2022年提高16.93分,整體步入優良區間。
2022年,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明確提出“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國家規范”;2022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深入實施推進計劃》中進一步明確“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
研究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部署,是完善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總結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經驗的基礎上,創新性地通過標準方式引導我國各市場主體重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時化解知識產權領域矛盾糾紛,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推動我國市場由大到強轉變。
標準制定過程歷時2年多,充分聽取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市場主體和專家的意見建議,收集到反饋的意見建議36條,起草組對此進行了逐一認真研究,在此過程中數易其稿,最終于2022年12月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
二、主要內容 《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國家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管理職責、運營管理、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資源保障、評價與改進等八章。
適用于商品交易市場活動的相關方,包括建立并持續完善商品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提供咨詢的服務機構;針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供評測的第三方機構。
第1章“范圍”、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術語和定義”規定了本標準適用的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通用要求、規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標準中相關術語的定義。
第4章“管理職責”明確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責任。
包括最高管理者、要求商戶作出承諾、知識產權保護方針、知識產權保護目標以及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等五方面內容。
目的在于明確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的最高管理者應發揮其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領導作用,持續推動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體系建設。
第5章“運營管理”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提出了具體要求,包括總體要求、市場準入、商品采購及銷售管理、知識產權誠信管理等四方面內容。
明確了商戶入駐環節、商戶在商品采購及銷售環節的具體要求,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制定知識產權誠信制度。
第6章“知識產權侵權處理”包括侵權通知發出、侵權通知受理與處置、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四方面內容,規范了侵權通知發出的流程、渠道和要求,明確了侵權通知處置及結論處理措施,推動商品交易市場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和維權援助機制。
第7章“資源保障”明確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應提供相關配套的資源,保障知識產權工作的有效實施。
包括總體要求、組織保障、財務資源、信息和知識資源、合作關系管理等五方面內容。
要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做好場內商戶知識產權擁有情況和知識產權糾紛情況等相關信息的收集工作,積極加強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等開展合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8章“評價與改進”包括概述、內部評審、改進與提高等三方面內容。
明確了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者應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評價制度,定期對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我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著重評價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該標準是我國首個明確規定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著眼于進一步做好商貿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保護和激勵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需求。
標準實體內容重點規范了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主體責任和義務,既兼顧了實體市場與電商平臺等不同類型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實際,又積極回應了全球治理體系的復雜變化對商品交易市場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新要求,將對我國市場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業務指導,加大央地協同力度,積極引導各市場主體貫徹實施此標準,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進一步改善,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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