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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發展研究報告》,《〈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3:24 瀏覽: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新基建領域(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發展狀況調查研究報告》發布,《關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基建領域(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發展狀況調查研究報告》發布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發布了《新基建領域(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發展狀況調查研究報告》(下稱報告)。

報告闡述了知識產權對于人工智能新基建的重要作用和現實意義,分析了人工智能基礎平臺類技術領域以及典型應用關鍵技術相關專利狀況,提出了高質量推進人工智能新基建的若干建議,以期對我國人工智能新基建發展提供參考。

專利布局是高質量發展的關鍵 報告指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是推進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載體和必然需求,與傳統的“鐵公機”基礎設施相比,新型基礎設施屬于信息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創新基礎設施,與知識產權具有天然的連接和共性,知識產權作為保護技術創新和賦能新基建的發動機、護城墻和催化劑,也必將成為推進新基建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因素和主導力量。

報告強調,人工智能作為新基建的關鍵領域,其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人工智能是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核心組成部分,是推動傳統產業向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實現科技經濟現代化建設目標的必由之路;二是人工智能是新一輪全球科技競賽的制高點,是加快突破國外技術封鎖壟斷、提升國家綜合競爭實力、培育形成新動能新優勢的重要途徑;三是人工智能垂直領域應用將極大改變人類生產生活方式,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進人類文明進程、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式。

報告認為,知識產權在推進人工智能新基建高質量發展方面意義重大: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屬于知識產權密集型技術,知識產權在人工智能關鍵技術創新和產業應用中具有強烈的關聯性和控制力;二是人工智能是新基建的核心領域,也是未來融合傳統行業的顛覆性技術,知識產權將為人工智能新基建及衍生行業應用發展提供基本保障;三是掌握人工智能關鍵核心技術、實現人工智能新基建自主安全可控發展,必須依靠知識產權作為強有力的制度支撐。

深耕技術為新基建創造有利條件 報告對人工智能基礎平臺類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狀況作了研究,結果顯示:我國人工智能算法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總量達到6.4萬余件,近年來技術創新和專利申請迅速增長,以百度為代表的國內企業已經占主導地位,我國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專利申請占比較高,亟待加強產學研合作以及專利成果轉化。

我國人工智能芯片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總量超過1.34萬件,美國企業在華申請仍占主導地位,核心專利基本上被英特爾、高通等國外巨頭把控,但以華為、寒武紀、中科院為代表的國內企業和科研機構在專用芯片方面初具優勢。

在人工智能操作系統方面,主要包括微軟的Cognitive Services、臉譜的Pytorch、谷歌的TensorFlow以及百度的飛槳(Paddle Paddle),其中前三者均為美國巨頭所壟斷,目前只有百度的飛槳系統為國內科技企業研發和構建,并能為產業界提供不受限制的全面支撐。

報告還對人工智能典型應用的中國發明專利狀況分別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在以智能客服、智慧醫療、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慧金融、智能制造為代表的典型應用中,人工智能相關語音技術、智能問答、智慧醫療、汽車自動駕駛、知識圖譜、大數據處理、智能地圖、圖像識別、智能視頻分析等關鍵技術中國發明專利申請近十年來均呈現迅猛增長的態勢,國內企業創新能力和專利布局不斷得到提升。

報告顯示,以百度、國家電網、騰訊、平安科技、華為等為代表的我國企業有效推動了人工智能技術落地應用,其中百度在語音技術(1334件)、智能問答(370件)、汽車自動駕駛(973件)、知識圖譜(673件)、智能地圖(1433件)等多個技術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量均排名國內企業首位,在智能客服、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慧醫療等應用場景具有明顯的知識產權優勢,是人工智能新基建領域的重要創新力量。

國家電網、騰訊、平安科技等其他創新主體在大數據處理(國家電網1387件)、智能視頻分析(國家電網305件)、圖像識別(平安科技519件)、智慧醫療(平安科技1163件、騰訊767件)等不同領域和應用場景也具備一定實力。

報告統計了人工智能不同應用場景下關鍵技術創新的區域分布情況,從國內省市的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規模來看,廣東、北京、江蘇、上海、浙江等發達省市得益于存在百度、國家電網等重量級企業創新主體以及眾多科研院校,成為人工智能關鍵技術創新和應用落地的重要集聚區,其它內陸省市的創新能力和專利布局相對不足。

持續創新是推進新基建的保障 報告提出了高質量推進人工智能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若干建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優化升級人工智能政策體系,構建知識產權自主可控的人工智能開發平臺,抓緊研發人工智能平臺框架技術,重點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逐步擺脫對國外主流開發框架及開源平臺的依賴,降低系統性的知識產權風險。

制定完善人工智能新技術新業態相關知識產權政策法規和管理體系,深入研究大數據和算法知識產權保護、人工智能專利申請主體資格、新技術新業態審查標準等法律法規問題,加強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協同推進。

重點支持國內領軍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加強人工智能基礎研究創新和專利前瞻布局,加強科技創新成果和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充分利用我國市場大、用戶多、數據豐富等優勢,豐富人工智能垂直應用領域。

充分發揮國家電網等國家力量與百度等社會力量在不同技術領域不同應用場景的優勢特長,鼓勵引導優勢企業積極投身新基建,共同推動技術創新、應用落地和知識產權能力提升,共享人工智能新基建成果。

加大珠三角、長三角、京滬等人工智能發展先行地區的知識產權示范引領力度,強化知識產權在人工智能創新和應用中的支撐保障作用,輻射帶動周邊省市激發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和應用推廣落地的活力和能力。

引導互聯網科技平臺企業與垂直行業傳統企業發揮特長充分合作,創新“人工智能+”模式,實現傳統行業的智能化升級轉型,為傳統行業發展提供智能新引擎、注入增長新動能,實現人工智能經濟新增長。

緊緊抓住人工智能新基建的戰略機遇期和發展窗口期,加快構建人工智能通用平臺、行業平臺以及面向具體應用領域的專用系統,推動人工智能軟硬件協同和行業平臺對接,打造人工智能新基建總體發展生態。


《關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

《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及時回應新領域新業態司法需求的重要舉措。

《解釋》的施行,對于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促進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為正確審理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發的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于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第二條 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的爭奪交易機會、損害競爭優勢等關系的市場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他經營者”。

第三條 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范,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商業道德”。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愿、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時,可以參考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自律組織制定的從業規范、技術規范、自律公約等。

第四條 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標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

人民法院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應當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

第五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識;  (三)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以及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  (四)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當事人請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因客觀描述、說明商品而正當使用下列標識,當事人主張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  (三)含有地名。

第七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或者其顯著識別部分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當事人請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予以保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 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裝潢”。

第九條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的境外企業名稱,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名稱”。

有一定影響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予以認定。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將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使用”。

第十一條 經營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主張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包括誤認為與他人具有商業聯合、許可使用、商業冠名、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應當視為足以造成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混淆。

第十三條 經營者實施下列混淆行為之一,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予以認定: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有一定影響的”標識;  (二)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

第十四條 經營者銷售帶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標識的商品,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主張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銷售不知道是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經營者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故意為他人實施混淆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制、隱匿、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當事人請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經營者在商業宣傳過程中,提供不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商業宣傳。

第十七條 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  (三)使用歧義性語言進行商業宣傳;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主張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并請求賠償損失的,應當舉證證明其因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受到損失。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經營者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商業詆毀行為的,應當舉證證明其為該商業詆毀行為的特定損害對象。

第二十條 經營者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予以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未經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同意而直接發生的目標跳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僅插入鏈接,目標跳轉由用戶觸發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插入鏈接的具體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對用戶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事前未明確提示并經用戶同意,以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等方式,惡意干擾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予以認定。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當事人主張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對于同一侵權人針對同一主體在同一時間和地域范圍實施的侵權行為,人民法院已經認定侵害著作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等并判令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又以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同一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變更其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

第二十六條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主張僅以網絡購買者可以任意選擇的收貨地作為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但侵權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主張由該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決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以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未來科學城知識產權行動計劃(2022年-2025年)》發布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與北京未來科學城管理委員會共同為未來科學城知識產權服務中心(下稱服務中心)揭牌并聯合發布《未來科學城知識產權行動計劃(2022年-2025年)》(下稱《行動計劃》),對未來科學城的知識產權工作進行了規劃設計。

未來三年,該區域將從“大力推進知識產權創造”“持續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升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和“加快知識產權國際化進程”5個方面重點開展18項具體工作。

《行動計劃》提出, 未來科學城的知識產權工作實現“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超過1萬件”“年度PCT專利申請量達到500件”“累計新引入5至10家知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目標。

根據《行動計劃》,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與北京未來科學城管理委員會作為共同指導單位,聯合共建服務中心。

服務中心將對《行動計劃》的重點任務進行明確分工,具體落實《行動計劃》的各項重點工作,并將知識產權支持政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專利審查員實踐基地、專利優先審查、專利預審等北京市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資源引入未來科學城,面向該區域的創新主體提供專業、便利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

據了解,未來科學城是北京建設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的主平臺之一,是首都創新鏈條上的重要一環。

未來三年,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與北京未來科學城管理委員會將加強全方位對接合作,合力推動未來科學城的知識產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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