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狀況》發布,《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2: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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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狀況》發布
為持續優化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環境,做好行業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工作,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編制了《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狀況》,對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情況,及專利代理改革試點、行業監管及大事記情況進行了分析。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斷優化行業發展環境,加強專利代理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提升行業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堅持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強行業規范化建設,夯實人才隊伍基礎,發揮專利代理在知識產權事業發展中的“橋梁”作用,促進專利代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專利代理在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和促進知識產權工作從追求數量向提高質量轉變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這些在《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狀況》中都得以體現。
專利代理行業呈現出規模逐漸壯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服務范圍不斷拓展、運行體系更趨健全的發展態勢。
全國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人數達到53090人,執業專利代理師為23193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3253家(不含港澳臺)。
優化行業發展環境,專利代理法律政策體系建設取得新突破。
為促進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制度進一步完善,制修訂《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辦法》等5項考試規范性文件。
堅持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推動行業再上新臺階。
審批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615家。
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在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啟動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審批告知承諾改革試點。
在全國自貿區共批準設立專利代理機構36家。
全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印發《專利代理監管工作規程(試行)》,細化了不同類型違法違規行為的實體性規定和處理程序,明確了專利代理監管工作中的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督查督辦、辦案協作等工作的具體規則。
《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
關于《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公告 為適應新技術快速發展的需要,回應創新主體對審查規則和審查模式的新訴求,提高專利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出修改。
現予以發布。
一、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第(3)項第5段修改為:
但是,因審查員發出分案通知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該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案申請為基礎審核。
不符合規定的,不得以該分案申請為基礎進行分案,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作結案處理。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節第(4)項修改為:
(4)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提出分案申請時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
針對分案申請提出再次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該分案申請的申請人相同。
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針對分案申請提出的再次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該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
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節第(2)項修改為:
(2)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或者贈與合同。
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例如:有當事人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或者贈與有異議的;當事人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手續,多次提交的證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轉讓或者贈與協議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與案件中記載的簽字或者蓋章不一致的。
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
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4段和第4.3節第3段第(7)項,并增加第4.4節內容如下:
4.4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 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是指產品設計要點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
4.4。1產品名稱 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名稱,應表明圖形用戶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應用的產品,一般要有“圖形用戶界面”字樣的關鍵詞,動態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名稱要有“動態”字樣的關鍵詞。
如:“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的冰箱”、“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圖形用戶界面”、“帶視頻點播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
不應籠統僅以“圖形用戶界面”名稱作為產品名稱,如:“軟件圖形用戶界面”、“操作圖形用戶界面”。
4.4。2 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 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當滿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節的規定。
對于設計要點僅在于圖形用戶界面的,應當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
如果需要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在最終產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關系,需要提交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終產品視圖。
圖形用戶界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視圖作為主視圖;其余狀態可僅提交圖形用戶界面關鍵幀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圖,所提交的視圖應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完整的變化過程。
標注變化狀態圖時,應根據動態變化過程的先后順序標注。
對于用于操作投影設備的圖形用戶界面,除提交圖形用戶界面的視圖之外,還應當提交至少一幅清楚顯示投影設備的視圖。
4.4。3 簡要說明 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在簡要說明中清楚說明圖形用戶界面的用途,并與產品名稱中體現的用途相對應。
如果僅提交了包含該圖形用戶界面的顯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視圖,應當窮舉該圖形用戶界面顯示屏幕面板所應用的最終產品,例如,“該顯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機、電腦”。
必要時說明圖形用戶界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交互方式以及變化過程等。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四、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節第(11)項修改為:
(11)游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屏幕壁紙、開關機畫面、與人機交互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2節第2段之后新增一段,內容如下:
但是,如果發明創造是利用未經過體內發育的受精14天以內的人類胚胎分離或者獲取干細胞的,則不能以“違反社會公德”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第(2)項第1段第2句中的“然后根據該區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修改為“然后根據該區別特征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同時,在第(2)項第3段最后增加一句話,內容如下:
對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關系的技術特征,應整體上考慮所述技術特征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要求保護的發明中所達到的技術效果。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七、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2節修改為:
2。 審查用檢索資源 2.1 專利文獻資源 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程序中應當檢索專利文獻,其包括:中文專利文獻和外文專利文獻。
審查員主要使用計算機檢索系統對專利文獻數據庫進行檢索,專利文獻數據庫主要包括:專利文摘數據庫、專利全文數據庫、專利分類數據庫等。
2.2 非專利文獻資源 審查員除在專利文獻中進行檢索外,還應當檢索非專利文獻。
在計算機檢索系統和互聯網中可獲取的非專利文獻主要包括:國內外科技圖書、期刊、學位論文、標準/協議、索引工具及手冊等。
八、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節第1段修改為:
通常,審查員在申請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中進行檢索,必要時應當把檢索擴展到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
所屬技術領域是根據權利要求書中限定的內容來確定的,特別是根據明確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應的具體實施例來確定的。
審查員確定的表示發明信息的分類號,就是申請的主題所屬的技術領域。
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是根據申請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請的主題所必須具備的本質功能或者用途來確定,而不是只根據申請的主題的名稱,或者申請文件中明確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應用來確定。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九、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第2段修改為:
在確定了基本檢索要素之后,應該結合檢索的技術領域的特點,確定這些基本檢索要素中每個要素在計算機檢索系統中的表達形式。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4。2節第3段刪除。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節至6.3節修改為:
6.2檢索過程 審查員通常根據申請的特點,按照初步檢索、常規檢索和擴展檢索的順序進行檢索,瀏覽檢索結果并對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判斷,直到符合本章第8節所述的中止檢索的條件。
6.2。1初步檢索 審查員應利用申請人、發明人、優先權等信息檢索申請的同族申請、母案/分案申請、申請人或發明人提交的與申請的主題所屬相同或相近技術領域的其他申請,還可以利用語義檢索,以期快速找到可以對申請的主題的新穎性、創造性有影響的對比文件。
6.2。2常規檢索 常規檢索是在申請的主題的所屬技術領域進行的檢索。
所屬技術領域是申請的主題所在的主要技術領域,在這些領域中檢索,找到密切相關的對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
因此,審查員首先應當在這些領域的專利文獻中進行檢索。
對申請的其他應檢索的主題,應當在其所屬和相關的技術領域采用類似的方法進行檢索。
如果通過本節中的檢索,發現確定的技術領域不正確,審查員應當重新確定技術領域,并在該技術領域中進行檢索。
6.2。3擴展檢索 擴展檢索是在功能類似或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進行的檢索。
例如,一件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限定了一種使用硅基液壓油的液壓印刷機。
發明使用硅基液壓油,以解決運動部件的腐蝕問題。
如果在液壓印刷機所屬的技術領域中檢索不到對比文件,應當到功能類似的技術領域,如存在運動部件腐蝕問題的一般液壓系統所屬的領域,或者到應用類似的技術領域,如液壓系統的特定應用技術領域,進行擴展檢索。
6.3檢索策略 制定檢索策略通常包括選擇檢索系統或數據庫、表達基本檢索要素、構建檢索式和調整檢索策略。
在檢索過程中,審查員可以隨時根據相關文獻進行針對引用文獻、被引用文獻、發明人、申請人的追蹤檢索,以便找到進一步相關的文獻。
6.3。1選擇檢索系統或數據庫 在選擇檢索系統/數據庫時,審查員一般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1)申請的主題的所屬技術領域; (2)預期要檢索文件的國別和年代; (3)檢索時擬采用的檢索字段和檢索系統/數據庫能夠提供的功能; (4)申請人、發明人的特點。
6.3。2表達基本檢索要素 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形式主要包括:分類號、關鍵詞等。
一般地,對于體現申請的主題的基本檢索要素應當優先用分類號進行表達。
在用分類號表達時,通常需要根據申請的主題的特點和分類體系的特點,選擇使用合適的分類體系。
當選擇了某一分類體系后,首先使用最準確、最下位的分類號進行檢索,但如果同時存在多個非常相關的分類號,也可以一并進行檢索。
在用關鍵詞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準確的關鍵詞,再逐步從形式上、意義上、角度上三個層次完善關鍵詞的表達。
形式上應充分考慮關鍵詞表達的各種形式,如英文的不同詞性、單復數詞形、常見錯誤拼寫形式等;意義上應充分考慮關鍵詞的各種同義詞、近義詞、反義詞、上下位概念等;角度上應充分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等。
6.3。3 構建檢索式 審查員可以將同一個基本檢索要素的不同表達方式構造成塊,結合申請的主題的特點和檢索情況,運用邏輯運算符對塊進行組合構建檢索式。
塊的組合方式包括全要素組合檢索、部分要素組合檢索和單要素檢索。
6.3。4調整檢索策略 審查員一般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以及對新穎性和創造性評價的預期方向調整檢索策略。
(1)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選擇 審查員需要根據掌握的現有技術和對發明的進一步理解,改變、增加或減少基本檢索要素。
(2)調整檢索系統/數據庫 當審查員在某一檢索系統/數據庫中沒有獲得對比文件時,需要根據可以使用的檢索字段和功能,以及預期對比文件的特點重新選擇檢索系統/數據庫。
(3)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 審查員需要根據檢索結果隨時調整基本檢索要素的表達,例如,調整分類號的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準確的下位組,再逐步調整到上位組,直至大組,甚至小類,也可以根據檢索結果,或者利用分類表內部或之間的關聯性發現新的適合的分類號;調整關鍵詞的表達時,通常首先使用最基本、最準確的關鍵詞,再逐步在形式、意義和角度三個層次調整表達。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一、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8.1節最后增加一段,內容如下:
在這一原則下,審查員在沒有獲得對比文件而決定中止檢索時,應當至少在最低限度數據庫內進行了檢索。
最低限度數據庫一般情況下應當包括中國專利文摘類數據庫、中國專利全文類數據庫、外文專利文摘類數據庫、英文專利全文類數據庫以及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對于一些特定領域的申請,還應當包括該領域專用數據庫(例如,化學結構數據庫)。
必要時可根據領域特點,調整英文全文數據庫的范圍,或增加其他非專利文獻數據庫,如標準/協議等。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二、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0節最后增加一段,內容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申請的全部主題是否屬于上述情形,必要時審查員仍需通過恰當方式了解相關背景技術,以站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做出判斷。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三、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12節第1段修改為:
檢索報告用于記載檢索的結果,特別是記載構成相關現有技術的文件,以及與檢索過程有關的檢索記錄信息。
檢索報告采用專利局規定的表格。
審查員應當在檢索報告中清楚地記載檢索到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主要檢索式,包括檢索的數據庫以及在該數據庫中執行的檢索表達式(包括基本檢索要素表達形式和邏輯運算符),準確列出由檢索獲得的對比文件以及對比文件與申請主題的相關程度,并且應當按照檢索報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寫其他各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四、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3.4節的內容。
十五、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節修改為:
審查員在開始實質審查后,首先要仔細閱讀申請文件,并充分了解背景技術整體狀況,力求準確地理解發明。
重點在于了解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理解解決所述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和該技術方案所能帶來的技術效果,并且明確該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特別是其中區別于背景技術的特征,進而明確發明相對于背景技術所作出的改進。
審查員在閱讀和理解發明時,可以作必要的記錄,便于進一步審查。
十六、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0。2.2節第(4)項最后1段修改為:
審查員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應當是確鑿的,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引用的公知常識提出異議,審查員應當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或說明理由。
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審查員將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認定為公知常識時,通常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七、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1。1節第(1)項修改為:
(1)申請人根據審查員的意見,對申請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導致被駁回的缺陷,使修改后的申請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如果申請仍存在某些缺陷,則審查員應當再次通知申請人消除這些缺陷,必要時,還可以通過與申請人會晤、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參見本章第4.12和第4.13節)加速審查。
但是,除審查員對明顯錯誤進行依職權修改(參見本章第5.2。4.2和第6.2。2節)的情況外,不論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見,都必須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書面修改文件為依據。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八、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節第1段修改為: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以約請申請人會晤,以加快審查程序。
申請人亦可以要求會晤,此時,只要通過會晤能達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問題、消除分歧、促進理解,審查員就應當同意申請人提出的會晤要求。
某些情況下,審查員可以拒絕會晤要求,例如,通過書面方式、電話討論等,雙方意見已經表達充分、相關事實認定清楚的。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2。1節的標題由“舉行會晤的啟動條件”修改為“會晤的啟動”,并刪除該節中的以下內容:
舉行會晤的條件是:
(1)審查員已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且 (2)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同時或者之后提出了會晤要求,或者審查員根據案情的需要向申請人發出了約請。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九、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3節修改為:
4.13 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員與申請人可以就發明和現有技術的理解、申請文件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電話討論,也可以通過視頻會議、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與申請人進行討論。
必要時,審查員應當記錄討論的內容,并將其存入申請案卷。
對于討論中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容,屬于本章第5.2。4.2節和第6.2。2節所述的情況的,審查員可以對這些明顯錯誤依職權進行修改。
除審查員可依職權修改的內容以外,對審查員同意的修改內容均需要申請人正式提交經過該修改的書面文件,審查員應當根據該書面修改文件作出審查結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則》主要內容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一個獨立和中立的國際爭議解決服務機構,主要提供調解、仲裁、快速仲裁和專家裁決等多種經濟高效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服務,目的是讓私人主體之間可以通過訴訟以外的方式,有效地解決國內或跨境知識產權和技術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司法交流與合作諒解備忘錄》的約定,中心接受上海法院委托為正在審理中的知識產權案件開展調解工作,具體合作目前已經展開。
之后,中心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了修訂,。
一、調解規則的基本內容 《規則》共28條,具體內容為:規則的適用范圍、調解的開始、調解員的指定、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調解的進行、調解員的作用、保密、調解的終止、管理費、調解員費、預繳款、免責、放棄誹謗訴權和訴訟時效的終止等。
二、調解的基本流程 1。調解的開始。
約定由中心調解的當事人希望啟動調解的,應當向中心提交附具當事人信息、爭議要點等內容要素的調解申請書,并將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調解自此開始。
2。任命調解員。
中心向當事人提供包含至少3名候選人姓名和資格說明的候選人名單,由當事人在7日內選定;如果當事人均不接受,則由中心指定或者由當事人約定1名調解員人選。
3。調解的進行。
調解按當事人約定方式進行,無約定的,調解員依據《規則》決定調解方式。
首次會晤時,調解員與當事人協商制定時間表,督促按期提交意見書及相關事實資料,組織交換意見;正式調解會議可以一次或多次,主要商定調解程序的基本準則,進一步收集資料并確定爭議問題,研究當事人利益,擬定和解備選方案,評估備選方案及提出解決糾紛的建議。
4。調解的終止。
一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二是調解員決定終止或一方當事人書面聲明終止。
調解員隨即向中心發出調解終止書面通知,并抄送各方當事人。
三、調解規則的主要特點 1、適用區域的廣泛性。
《規則》主要適用于處于不同司法區域當事人的知識產權糾紛,如中國當事人和英國當事人之間;但也不排斥處于同一司法區域當事人的知識產權糾紛,如雙方均為中國當事人,適用范圍具有全覆蓋的特點。
2、當事人約定的優先性。
表現在: l 調解員由當事人在中心推薦的候選人中商定,如無合適人選,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
l 調解員的選任程序,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無約定的,按《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
l 調解方式按當事人約定方式進行,無約定的,由調解員按《規則》決定采取的方式。
l 調解地和調解語言均可由當事人共同商議確定。
3、程序保密的嚴格性。
表現在: l 當事人與調解員的會議不做任何記錄。
l 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在參加調解前簽署保密保證書,除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外,均不得使用或向外部披露與調解有關的或者在調解過程中取得的任何信息。
l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在調解終止時應當將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返還給該當事人,并不得保留任何副本。
如有任何筆記,在調解終止時應當銷毀。
l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員和當事人不得將在調解過程中提出的意見、建議、承認、協議等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作為證據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
4、支持系統的完備性。
表現在: l 專家團隊龐大。
中心的數據庫收錄有來自世界各國的2000余名中立人,皆在商事、知識產權和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爭議解決方面擁有專長。
l 配套服務齊全。
中心提供包含多種語言版本的相關文件樣本,并幫助當事人安排可能需要的筆譯、口譯或秘書等輔助性服務。
目前ADR程序中已經使用的語言包括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韓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
l 硬件設施良好。
調解可以在線下進行,如程序在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的,中心免費提供會議室和當事人休息室;調解也可以在線上進行,中心提供在線申請表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上案件管理平臺,供當事人選擇使用。
l 費用管理便捷。
中心負責與當事人和中立人商議確定中立人的費用,并全程管理有關調解程序的財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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