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麻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6 13:42:2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最高法:“陳麻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
最高法:“陳麻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最高人民法院對“陳麻花”商標之爭作出再審判決,基于公眾對“陳麻花”的認識和當地經營者對“陳麻花”標志的使用狀況等事實,“陳麻花”商標申請注冊時,已不能區別具體的麻花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從而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故其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重慶市磁器口陳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陳麻花公司)注冊了“陳麻花”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隨后,在磁器口經營麻花銷售的5家商戶先后針對“陳麻花”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隨后裁定“陳麻花”商標無效。
陳麻花公司不服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起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麻花公司的訴訟請求。
陳麻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書。
5家商戶也不服判決,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陳麻花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公眾已將“陳麻花”與重慶磁器口聯系起來,并有相當一部分公眾將其認讀為一種重慶小吃。
且有證據證明,在2001年以后,在重慶市磁器口地區有多家麻花經營者以包含“陳”和“麻花”的字號開展經營,直至該商標申請時,在重慶磁器口有多家麻花經營者在生產經營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陳麻花”標志。
基于上述相關公眾對“陳麻花”的認識和當地經營者對“陳麻花”標志的使用狀況等事實,證明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陳麻花”已不能區別具體的麻花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從而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故根據商標法規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此外,最高法還指出,“陳麻花”商標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點”等商品上使用,構成商標法中“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最高法: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
院長周強做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時表示,要健全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研究完善算法、商業秘密、人工智能產出物、開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則。
據悉,法院將完善平臺經濟反壟斷裁判規則,加強平臺經濟、科技創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司法。
研究完善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相關制度,懲處“專利陷阱”“專利海盜”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
破解知識產權訴訟難題,降低權利人維權成本,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效果。
報告顯示,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迅速攀升,新型糾紛大量涌現,網絡侵權易發多發。
全國法院受理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218.1萬件,審結206萬件。
人民法院通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務。
報告提出,人民法院將著力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司法改革,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能力,推動健全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
加強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有效懲戒濫用權利、惡意訴訟行為。
充分發揮刑罰威懾功能,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知識產權侵權易發多發領域重拳出擊、整治到底、震懾到位。
最高院對金源茂豐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就上訴人龐某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北京金源茂豐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金源茂豐)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即金源茂豐“產品質量追溯防偽系統及追溯防偽方法”(專利號:ZL201310058356.6)(下稱涉案專利)的發明專利權全部有效。
該案歷經了行政調處、三次無效宣告請求和兩次行政訴訟等行政和司法程序。
涉案專利侵權案曾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2022年度打擊專利侵權假冒十大典型案例,在業界具有較高的關注度。
近日,隨著最高院的一錘定音,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涉案專利權全部有效的被訴決定最終得以維持,這場長達3年的專利糾紛案終于落下帷幕。
有業內人士表示,最高院的終審判決,是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體現,有助于凈化市場環境,維護防偽追溯行業的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有助于引導相關企業更加重視技術研發,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從而促進相關技術的進步,推動防偽追溯行業的健康發展。
尋求行政保護 金源茂豐發現,中國質量萬里行雜志社(下稱質量萬里行)通過中國質量萬里行產品溯源平臺為企業提供產品防偽溯源技術服務,四川好兒郎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好兒郎酒業)為該平臺的代表客戶,兩家單位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涉案專利方法的行為涉嫌侵犯其專利權,遂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
據了解,案件處理過程中,金源茂豐提供了對好兒郎酒業白酒溯源防偽全過程進行保全的公證書,以及好兒郎酒業職員錄制的其白酒產品防偽標簽防偽溯源過程的視頻影像;好兒郎酒業提供了簽訂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且涉及追溯防偽技術的《技術服務合同書》,主張現有技術抗辯。
經審理,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合議組認為,僅依據《技術服務合同書》尚不能確認其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同,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根據請求人提供的公證書,結合好兒郎酒業職員錄制的視頻影像,可以認定好兒郎酒業使用的“產品溯源平臺”標簽及其溯源防偽方法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好兒郎酒業在其白酒的包裝上使用防偽憑證,該防偽憑證的具體防偽溯源方法由產品溯源平臺提供技術支持,該平臺的主辦方為質量萬里行。
據此,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最終認定質量萬里行在網站上提供防偽溯源技術、好兒郎酒業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防偽溯源方法構成專利侵權,責令二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有關業內專家表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以信息碼作為唯一入口來讀取產品的身份信息和流通信息,然后根據唯一性標志、流通信息和消費驗證碼唯一對應的核對進行防偽識別”是否被證據公開。
原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認為,所有證據均未公開上述特征,不存在將相關證據結合從而得到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故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進而其所有從屬權利要求也具備創造性,因此維持專利權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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