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程序中各時間點,上??萍紕撔轮R產權白皮書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7:3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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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程序中各時間點
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陸續加入馬德里聯盟組織,加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省錢省事的優勢,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選擇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向境外國家申請商標注冊保護,同時,國外企業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中國請求注冊保護的申請量也在持續增長。
國內外企業在與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進行接觸與了解的過程中,不乏遇到其程序中出現的各種時間點,諸如國際注冊日、國際公告日等,企業應該如何處理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中出現的各種時間點呢? 1 原屬局實際收到國際注冊申請的日期 即原屬局實際收到申請人遞交的國際注冊申請的日期,該日期是確定“國際注冊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的依據。
如果原屬局在實際收到國際注冊申請后2個月內將該申請轉達至國際局,則原屬局實際收到申請的日期即是“國際注冊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如果原屬局在實際收到申請2個月之后將該申請轉達至國際局,則國際局實際收到申請的日期即是“國際注冊日Date of the registration”。
02 國際注冊日 國際注冊日通常為原屬局收到國際注冊申請的日期,但是,如果原屬局收到(或被視為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國際局未收到國際申請,則國際注冊日是國際局實際收到申請的日期。
國際注冊日并不是商標在各締約方取得注冊的日期,其效力僅相當于在各締約方的申請日。
國際注冊程序中涉及的以下事項須以國際注冊日為依據:
1、國際注冊在各指定締約方(包括后期指定的締約方)有效期 國際注冊有效期10年,從國際注冊日起算,每10年一續展。
2、聲明優先權 若國際注冊日處于任何要求的優先權日期起的6個月內,則優先權要求有效。
反之,若國際注冊日晚于任何要求的優先權日期6個月以上,則優先權要求將喪失。
3、五年“中心打擊”期 從國際注冊之日起5年內,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依附于在原屬局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
如果在該5年期內或者因該5年期內啟動的程序,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產生的注冊被注銷、放棄、撤銷、宣告無效或失效,或者基礎申請被終局決定駁回或被撤回,在結果所影響的范圍內,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保護,換言之,國際注冊在所有受保護的國家將失去效力。
5年依附期結束時,國際注冊即獨立于基礎商標。
4、在部分締約方提交強制商標使用證據或使用聲明 03國際公告日 即國際局將國際注冊發布在《國際公告》“The WIPO Gazette of International Marks”上的日期,是部分締約方(例如:中國、德國、奧地利、斯洛伐克等)確定異議提起日期的依據。
04 國際通知日 即國際局將國際注冊申請或后期指定申請通知每個指定要求保護的締約方的日期,國際注冊程序中涉及的以下事項須以國際通知日為依據:
1、各指定締約方下發臨時駁回通知的期限 自國際局通知日起的12個月或18個月內,各被指定締約方有權在《協定》或《議定書》規定的時限內駁回保護。
未在有關時限內通知國際局駁回的,商標在各被指定締約方的保護與商標在該締約方主管局取得注冊相同。
2、部分締約國(例如:中國)三年/五年不使用撤銷、無效宣告/爭議提起日計算依據 05 駁回通知日 即各締約方將駁回意見通知到國際局(國際局收到駁回通知)以及國際局將駁回意見轉達到注冊人的日期,該日期是注冊人就部分締約方下發的駁回意見進行答復的期限的依據。
1、駁回通知轉達至國際局的日期(國際局收到駁回通知的日期)Date on which the notification was sent to WIPO(Date of receipt by WIPO):部分締約方(例如:美國、俄羅斯等)的駁回答復期限,是從該日期起算。
2、國際局將駁回通知到商標注冊人的日期Dateof notification by WIPO to the holder:部分締約方的駁回答復期限,是從該日期起算。
06 后期指定日/后期指定國際公告日/后期指定通知日 1、后期指定日 若后期指定由注冊人直接向國際局提交的,后期指定日則為國際局收到申請的日期。
若后期指定是由注冊人由原屬局向國際局提交的,后期指定日通常為原屬局收到申請的日期,但是,如果原屬局收到(或被視為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國際局未收到申請,則后期指定日是國際局實際收到申請的日期。
后期指定日的效力等同于在后期指定中要求保護的各締約方的申請日。
國際注冊商標在后期指定的締約方的有效期仍從最初的國際注冊日起算(而非從后期指定日起算),故后期指定日實際上決定了國際注冊商標在后期指定的締約方剩余的保護期。
2、后期指定國際公告日/ 后期指定通知日 后期指定國際公告日和后期指定通知日的作用類似于國際注冊通知日和國際公告日,即后期指定國際公告日是部分締約方(例如:中國、德國、奧地利等)確定異議提起日期的依據,后期指定通知日是各指定締約方下發臨時駁回通知的期限、不使用撤銷、無效提起日的計算依據。
上??萍紕撔轮R產權白皮書
4月12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召開審判白皮書發放暨司法保護座談會,公布3份審判白皮書和20個典型案例,其中兩份白皮書是第一次針對涉科技創新知識產權發布的,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和《專利案件審判情況》。
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理解與適用原則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也就是說,凡是在申請日(有優先權日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已經公開的發明創造,即構成現有技術的一部分,不能取得專利權,這是專利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專利法還規定了一些例外。
寬限期作為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是指提交專利申請前一個特定期間,在該期間內某些主體以一定方式公開發明創造,而不破壞其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專利法第24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對于專利法第24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如何正確理解該規定的情形適用性、舉證時間適用性、證據提供適用性?本文通過研讀專利審查指南,結合案例分析對前述問題進行探討。
1、關于情形適用性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3節規定,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對發明創造所作的公開,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約而將發明創造的內容公開,也包括他人用威脅、欺詐或者間諜活動等手段從發明人或者申請人那里得知發明創造的內容而后造成的公開。
這兩種情況的公開都是違反申請人的本意的。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要享受《專利法》第24條第1款第(三)項規定的新穎性寬限期,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泄露內容必須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專利申請人,但泄露人不能是專利申請人本人; (二)泄露行為必須未經專利申請人同意,例如,通過談判技術轉讓或技術合作開發得知申請內容的人,或者通過欺騙和間諜的手段得知申請內容的人。
合議組認為,請求人得知本專利的內容是合法取得的,專利權人希望所研制開發的產品得到保密,請求人應當為其保密。
但請求人是通過技術合作或合作開發得知申請內容的人,其在申請日前銷售該產品,屬于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情形,請求人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半年內銷售與本專利相同的產品而使其內容公開的行為不導致本專利喪失新穎性。
事實1發生在1995年1月5日,事實2發生在1995年3月9日,都在本專利的申請日1995年5月18日之前六個月內,故銷售事實公開屬于《專利法》第24條第(三)項規定的“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公開。
因此不導致本專利喪失新穎性。
2、關于聲明和舉證時間適用性 《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3節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內容,若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已獲知,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并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
若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得知的,應當在得知情況后兩個月內提交證明材料。
這里可以理解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聲明可以在一個時間點或一個時間段內提出,時間點是指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聲明;時間段是在申請日之后得知“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專利申請內容”情況后的兩個月內提出聲明并提交證明材料。
3、關于提供證據的適用性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0條第4款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有專利法第24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國知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人未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0條第4款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明文件的,其專利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24條的規定。
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3節規定:申請人提交的關于他人泄露申請內容的證明材料,應當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內容,并由證明人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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