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何時起算?知識產權咨詢與知識產權代理辨析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6:1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律師 給大家分享: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何時起算,知識產權咨詢與知識產權代理辨析。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在知識產權價值日益凸顯,侵權糾紛日益增多的今天,知識產權侵權糾紛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是法院與當事人必須正確對待的首要問題。
其中,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尤為關鍵,直接決定了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以及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1。 案情簡介 天津市亨特爾機電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亨特爾公司或被告)成立于1996年4月18日,曾同美國亨特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亨特公司)簽訂協議,獨家代理中國國內亨特機用戶所需的維修部件銷售及維修服務業務。
1999年11月15日,雙方結束合作關系,美國亨特公司要求天津亨特爾公司歸還備件手冊等材料,停止使用與美國亨特公司商標近似的“天津亨特爾”、“亨特爾”、“HUNTERE”等名稱、標志及其他任何商標。
天津亨特爾公司曾在相同類別上注冊了與美國亨特公司近似的商標并獲授權。
亨特自動化機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特上海公司或原告)系美國亨特公司于2000年9月1日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
經美國亨特公司授權,獲得了其“”、“”、“”三枚業內知名度極高的商標(申請時間均為1999年)在中國的獨占許可使用權。
但是,在美國亨特公司與天津亨特爾公司結束合作關系之后,天津亨特爾公司明知美國亨特公司商標的較高聲譽,卻其未經同意,在企業名稱、宣傳資料以及生產設備上使用與美國亨特公司國內獨占許可使用權人——亨特上海公司享有專有使用權的商標類似的“天津亨特爾”、“亨特爾”、“HUNTERE”等標識,實施侵權行為并大量銷售與亨特上海公司相競爭的產品。
亨特上海公司認為天津亨特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
2009年3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亨特上海公司(原告)的訴訟請求包括: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標權,停止在網絡、設備、宣傳冊、公司名稱等各種場合下使用“亨特爾”、“HUNTERE”、“HUNTEER”字樣; (2)判令被告在《鑄造》、《中國鑄造裝備與技術》等媒體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3)判令被告賠償損失人民幣1344萬元、公證費11000元、律師費30000元。
原告在庭審中因未提供相關證據而放棄對律師費的訴請。
2。 爭議焦點 庭審過程中,案件的爭議焦點體現在三個方面:
(1)原告亨特上海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訴訟時效問題;(被告在訴訟時效部分提出的抗辯理由是:由于被告與美國亨特公司于1997年至1999年期間有過合作,被告在合作期間一直使用“天津亨特爾”及英文字號“HUNTERE”,因此原告早就知曉被告的字號,原告應于其獲得商標權后的兩年內起訴,目前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2)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3)本案的賠償數額問題。
3。 法院觀點(僅限訴訟時效部分) 針對訴訟時效的爭議,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就本案而言,被告稱其自1996年成立起未變更過企業名稱,并與美國亨特公司合作期間就開始使用系爭標識,已長達十年,故被告使用企業名稱與涉案標識屬于持續使用行為。
原告就本案系爭行為曾于2006年5月2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經兩次撤訴后其在本案中主張賠償額的起算日期為2004年6月起,因此即便如被告所稱,原告應當知道涉案侵權行為的存在,原告已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第一次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主張侵權損害賠償額,故被告關于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知識產權咨詢與知識產權代理辨析
發展知識產權服務體系是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
知識產權相關事務的專業性極強,不僅需要特定的法律知識和技術知識,也需要一定的經驗積累,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各個環節都離不開專業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核心即知識產權代理與知識產權咨詢,二者對于我國知識產權綜合實力的提升都起著重要作用,缺一不可。
但當前我國普遍存在混淆知識產權代理和知識產權咨詢內涵的問題,不利于知識產權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
明晰知識產權代理與知識產權咨詢的概念、服務內容及意義,才能夠正確引導和促進這兩類知識產權服務的發展。
一、基本概念分析 1、知識產權代理 在現代漢語里,代理是指受別人委托,代表其進行某種活動。
從法律角度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行為[4]。
通俗地講,代理是指乙方受托代表甲方,與第三方打交道的行為;知識產權代理則是指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代表客戶與專利局、商標局和法院等打交道,處理知識產權申請和訴訟等事務的行為。
知識產權代理制度伴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施行而誕生,并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發展而不斷成熟,目前已為公眾所熟知。
通常來講,知識產權代理涉及的知識產權事務主要是知識產權申請、審批、維權、訴訟等法律事務,如專利代理主要包括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辦理專利申請和審查手續、復審、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專利行政復議、專利權轉讓和實施許可、專利訴訟等事務的代理;商標代理主要包括商標注冊申請、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復審、異議、訴訟以及商標權轉讓和使用許可等事務的代理[5]。
2、知識產權咨詢 在現代漢語中,咨詢的主要意思是征求意見,提出建議。
在現代咨詢活動中,咨詢是指咨詢組織或個人,憑借淵博的專業知識、較高的技術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客戶委托解決的問題,進行客觀、獨立的分析判斷,并使問題得到合理解決[6]。
通俗地講,咨詢是指乙方為解決甲方的問題,為甲方提出解決方案的行為;知識產權咨詢則是指知識產權咨詢機構為解決客戶的知識產權問題,為客戶提出知識產權問題解決方案的行為。
咨詢過程中并不會出現第三方。
知識產權咨詢工作對于企業知識產權實力的增強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在激烈的國內外競爭中,知識產權已成為重要的戰略性資源,其戰略規劃、創造與挖掘、價值評估與實現、風險控制等工作對于企業存亡與發展、區域知識產權綜合競爭力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解決相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需要技術、法律、經濟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通常是相關主體依靠自身力量難以圓滿解決的。
知識產權咨詢機構能夠針對客戶需要解決的知識產權問題,組織專業人才,進行調研、分析和獨立判斷,并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二、咨詢服務內容 知識產權咨詢服務范圍廣泛,從知識產權工作的全面規劃至具體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方案,從特定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到政府知識產權工作研究策劃,在多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知識產權戰略。
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包括對于特定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知識產權工作的戰略研究與規劃。
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調查了解并深入研究相關知識產權狀況,為服務對象相關知識產權工作制定合理的戰略目標和任務,并提供切實可行的戰略實施方案。
知識產權分析。
通常是針對特定的主題,根據服務對象的分析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相關知識產權狀況,轉化為具有總攬性及預測性的競爭情報,為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創造、生產經營、產品定位、技術研發等工作提供依據。
其中最常見的為專利分析。
知識產權預警。
在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開發過程中,提前分析和預測可能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并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提供各種規避方案和措施,以盡可能避免出現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或者降低遭遇侵權糾紛時的損失,有效控制知識產權風險,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知識產權評估。
遵循知識產權的特點,調查分析相關領域的知識產權狀況、技術狀況、市場狀況等及其發展趨勢,合理估算知識產權的價值,為知識產權產業化、轉讓、許可、入股等事務提供依據。
知識產權許可轉讓。
以已經取得或申請中的知識產權為資產,協助服務對象進識產權轉讓、知識產權許可、受讓知識產權或接受知識產權許可等經營活動,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最大化,促進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應用和經濟效益優化。
知識產權專題研究。
針對知識產權工作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企事業單位或者政府知識產權工作中出現的特定問題或者特定行業的知識產權工作,開展專門的理論研究、現狀調研和分析等工作,為相關知識產權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和解決方案。
知識產權顧問。
對于企事業單位的全部或部分知識產權事務提供綜合服務,在了解企事業單位相關狀況的基礎上,有效指導其各項知識產權事務的開展,促進其知識產權工作的規范化以及知識產權實力的提高。
此外,專利挖掘、專利跟蹤、專利信息利用等也是知識產權咨詢服務的重要內容,能夠有效促進技術創新、加強對創新成果的保護。
更多關于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訴訟時效何時起算?知識產權咨詢與知識產權代理辨析 的資訊,可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