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陽新專利資助辦法,生物領域專利申請中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23 10:15:5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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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陽出臺新的專利資助辦法
近日,湖南邵陽印發了《邵陽市專利資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資助對象包括全市轄區內的單位或個人,資助金額為對當年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給予兩千元資助,對發明專利在有效期內前 6 年的年費給予 50%資助。
生物領域專利申請中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
專利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的重要法律文件。
權利要求以科學術語定義該專利或專利申請所界定的保護范圍,不論在專利申請還是專利訴訟中都起著最關鍵的影響。
權利要求按照保護范圍和撰寫形式劃分,分為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項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另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另一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
由于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作了進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因此,在一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客體的保護范圍最寬,而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之內。
代理人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常常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撰寫一個較大的保護范圍請求保護,在從屬權利要求中進一步限定附加技術特征,形成較小的保護范圍,以構建合理的保護梯度。
在專利申請的實審過程中,當審查意見中指出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時,代理人往往通過合并權利要求的方式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修改。
常見的一種修改方式是將獨立權利要求與一個或幾個從屬權利要求合并,使原記載在從屬權利要求中的附加技術特征合并至新的獨立權利要求,再通過說明含有該附加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相對現有技術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使新的獨立權利要求能夠克服不具備創造性的缺陷。
可見,合理撰寫從屬權利要求以形成合理的保護梯度,對專利申請的授權前景及專利權的穩定性具有重大意義。
下面,筆者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并給出些許參考建議,旨在說明代理人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如何通過合理的撰寫從屬權利要求,布設梯度保護,為專利申請留有修改的余地及爭取更好的授權前景。
(一)將多個平行并列的優選方案,撰寫成從屬權利要求 (二)對于解決不同技術問題的附加技術特征,分別撰寫從屬權利要求 前文提到,在從屬權利要求中撰寫附加技術特征,形成較小的保護范圍,作為梯度保護。
所述附加技術特征是指,發明和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術特征。
所述附加技術特征與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不同的從屬權利要求擁有不同的附加技術特征,這些附加技術特征之間,可能解決了同一個技術問題,也可能解決了不同的技術問題。
代理人在撰寫從屬權利要求時,可將解決不同技術問題的附加技術特征加以區分,分別撰寫從屬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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