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技術轉讓稅率,技術轉讓相關稅收政策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4-02-03 01:06:2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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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技術轉讓稅率,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規定,現就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二、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
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三、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
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其他相關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執行。
專利技術轉讓稅率,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一、關于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 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
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
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二、關于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
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
對屬于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三、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四、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對各類技術合同,應當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專利技術轉讓稅率,技術轉讓相關稅收政策
一、 增值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
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財稅〔2022〕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
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二、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不包括非專利技術。
2、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
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進行審查。
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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