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發明專利怎么申請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1-03 15:15:48 瀏覽: 次
中藥發明專利怎么申請的?
中藥發明專利的申請與其他類型的專利申請相似,按以下步驟進行:
確定發明內容:確定要申請的發明內容。
專利檢索:確保該發明內容未被他人申請過專利。
準備申請材料: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提交申請: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審查:提交申請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對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可能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授權:如果申請獲得通過,國知局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
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標準的完善
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形成了《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主要對中藥領域涉及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相關審查標準予以進一步規范。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在中藥領域中,如果發明創造涉及使用稀有中藥材、毒性中藥材、中藥配伍禁忌等情形,需要考慮該發明是否會嚴重浪費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危害公共健康,從而妨害公共利益。
《中藥領域發明專利審查指導意見》舉例說明了哪些屬于專利法涉及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稀有中藥材、毒性中藥材等的認定,可能會處于變化之中。
如某種自然資源,在某一時期,其可能資源豐富,但在另一時期,可能資源大大減少或接近枯竭,或許在以后的審查標準中,會在相關的信息公開文件中,公開對稀有中藥材或毒性中藥材的認定結果,以便統一審查標準,供相關從業者參考。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關于中藥材名稱的充分公開 一部分中藥領域的發明人提供的中藥材的名稱,可能不是通用名稱,而是某一地區的俗稱,但這個俗稱并沒有推廣使用,也沒有被工具書所收納,這就會造成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確定中藥材的具體種類,使得申請文件公開不充分。
因此,建議在撰寫關于中藥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時,對于不確定的中藥材名稱,可以網絡查詢,如果查詢不到,則可能是發明人提供的并非普遍使用的名稱,需要與發明人溝通改正。
第二,關于中藥組合物技術效果的充分公開 由于申請中藥組合物的發明人多是民間中醫,其申請的中藥組合物的技術效果描述中,多是給出了臨床的統計數據,比如有100個患相應病癥的人服用此藥,其中對多少比例的病人有效等,但在實際的審查工作中,審查員一般會認為此數據缺乏說服力,并質疑其真實性。
業界對此也進行了一些討論,要使得中藥組合物的技術效果具有說服力,原則上應當具有病癥的確認(如三甲醫院的檢查診斷結果)、服藥的過程、治療有效的驗證(如醫院的復查結果),或者按照西藥的臨床應用標準,或者公開動物實驗的過程和結果,使得中藥組合物應用的效果真實可信。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在實際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也是大多數專利被駁回的理由。
大部分中藥組合物的專利,其原料都是現有被證實具有某些功效的,但通常來說,一種中藥原料藥,其治療疾病的效果是有限的,因此中藥通常都是以組合物的形式來應用,俗稱“藥方”,需要確定原料的種類、用量、配伍關系。
最近幾年的審查意見,其理由不外乎認為:所使用的原料都是已知的,并且原料的作用也公知,將其組合起來治療某種疾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或可以通過常規手段獲得,以致于中藥組合物的發明專利駁回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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