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發明專利可以申請的類型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11-03 15:27:06 瀏覽: 次
中藥發明專利可以申請的類型有哪些?
中藥發明專利可以申請的類型:
新制劑:在中藥的基礎上,通過改變制劑配方或者制劑工藝,開發出新的中藥制劑。
新藥及新藥組合:將不同的中藥成分進行組合,以實現更好的治療效果。
新適應癥型號:擴大中藥的適應癥范圍。
新用途型號:發現中藥治療其他疾病的新用途。
新晶型:新化合物的晶型或已知化合物的新晶型,必須有數據證明該新晶型存在且穩定,并具有明顯有益的理化性質和制藥用途。
新的水合物或溶劑化物。
藥物組合物:包括含有一種新化合物和可藥用載體的組合物等。
什么是藥品專利,有哪些具體類型,申請成功后有哪些權利受保護?
《專利法》第50條使用了“取得專利權的藥品”這個概念,同時,第69條使用了“進口專利藥品”這個概念。
后者是前者的下位概念,但是法律對二者并沒有進一步定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3條進一步定義了“取得專利權的藥品”:指醫藥領域中的任何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包括取得專利權的制造該產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該產品所需的診斷用品。
——藥品專利的定義。
上述定義,本質上還是脫離不了《專利法》第二條所定義的發明: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也就還是產品專利、方法專利。
藥品,一般涉及化學發明。
按照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十章。
藥品專利的類型——大致分類為:
1、化合物權利要求 2、組合物權利要求 3、僅用結構和/或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學產品權利要求 4、化學方法權利要求 《專利審查指南》4.5。2物質的醫藥用途權利要求 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診斷病”、“作為藥物的應用” 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 項“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由于藥品及其制備方法均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藥中的應用”、“在制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等等屬于制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不屬于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 項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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