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夢網科技與河南金博士種業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深圳夢網科技與河南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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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深圳夢網科技與河南金博士種業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深圳夢網科技與河南金博士種業侵犯商標糾紛案
深圳夢網科技與河南金博士種業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夢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2118號建設集團大廈A座12層A、B、C、D。
法定代表人余文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軍 。
委托代理人謝濤 。
上訴人(原審被告)蒼南縣順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求知路上林新工業區227-229號。
法定代表人陳教滔,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陳中查 。
委托代理人陳學政 。
上訴人(原審被告)溫州孟寧印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宮后陳工業區(新建路2號)。
法定代表人林宣寧,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子欽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英街58號。
法定代表人閆永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家森 。
委托代理人郝遠征,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審被告蒼南縣創發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龍港鎮洪宮路165號。
法定代表人上官素素,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王祁生,男,漢族,1953年生,系鄭州金谷源種子經銷部業主,經營地址河南省鄭州市種子農藥批發市場9排11號。
上訴人深圳市夢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網公司)、蒼南縣順泰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泰公司)、溫州孟寧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孟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士公司)及原審被告蒼南縣創發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發公司)、王祁生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金博士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鄭民三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夢網公司、順泰公司、孟寧公司均不服原審法院判決,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夢網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軍、順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陳中查、孟寧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子欽、金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家森、郝遠征到庭參加訴訟。
創發公司、王祁生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金博士公司原審訴訟中撤回對蒼南縣騰龍數碼防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龍公司)、蒼南縣鴻飛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飛公司)的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博士公司向原審法院訴稱:“JBSHI”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系由金博士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準注冊“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商標,由鄭州道特爾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特爾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取得國家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
2005年4月7日,金博士公司與道特爾公司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報國家商標局備案,獲得“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商標的獨家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等。
2006年初,金博士公司在鄭州、商丘、駐馬店等地種子市場發現有假冒制作金博士公司產品包裝、注冊商標、防偽標識的種子在銷售,其中王祁生所銷售的假冒種子被金博士公司直接查獲,經查,該類種子包裝上加貼的“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防偽商標系由創發公司非法印制,夢網公司在未能認真審查的情況下提供防偽編碼,其數量達到10萬枚。
順泰公司及孟寧公司非法印制了金博士公司的產品包裝袋及封口標志,均顯示金博士公司“JBSHI”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和“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商標。
上述包裝袋在加貼“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防偽商標后流入市場,使大量假冒種子以金博士公司正品的名義進行銷售,給金博士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請求判令夢網公司、順泰公司、孟寧公司、王祁生、創發公司連帶賠償金博士公司經濟損失165萬元并承擔金博士公司為本案支出的調查取證及律師代理費15萬元及訴訟費用。
深圳夢網科技與河南金博士種業侵犯商標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夢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2118號建設集團大廈A座12層A、B、C、D。
法定代表人余文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軍 。
委托代理人謝濤 。
上訴人(原審被告)蒼南縣順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求知路上林新工業區227-229號。
法定代表人陳教滔,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陳中查 。
委托代理人陳學政 。
上訴人(原審被告)溫州孟寧印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宮后陳工業區(新建路2號)。
法定代表人林宣寧,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子欽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商英街58號。
法定代表人閆永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家森。
委托代理人郝遠征,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審被告蒼南縣創發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龍港鎮洪宮路165號。
法定代表人上官素素,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王祁生,男,漢族,1953年生,系鄭州金谷源種子經銷部業主,經營地址河南省鄭州市種子農藥批發市場9排11號。
上訴人深圳市夢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網公司)、蒼南縣順泰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泰公司)、溫州孟寧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孟寧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士公司)及原審被告蒼南縣創發防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發公司)、王祁生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金博士公司于2006年12月5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鄭民三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
夢網公司、順泰公司、孟寧公司均不服原審法院判決,于200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7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夢網公司委托代理人崔軍、順泰公司委托代理人陳中查、孟寧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子欽、金博士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家森、郝遠征到庭參加訴訟。
創發公司、王祁生經傳票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金博士公司原審訴訟中撤回對蒼南縣騰龍數碼防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龍公司)、蒼南縣鴻飛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飛公司)的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博士公司向原審法院訴稱:“JBSHI”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系由金博士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經國家商標局依法核準注冊“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商標,由鄭州道特爾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特爾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取得國家商標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
2005年4月7日,金博士公司與道特爾公司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報國家商標局備案,獲得“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商標的獨家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等。
2006年初,金博士公司在鄭州、商丘、駐馬店等地種子市場發現有假冒制作金博士公司產品包裝、注冊商標、防偽標識的種子在銷售,其中王祁生所銷售的假冒種子被金博士公司直接查獲,經查,該類種子包裝上加貼的“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防偽商標系由創發公司非法印制,夢網公司在未能認真審查的情況下提供防偽編碼,其數量達到10萬枚。
順泰公司及孟寧公司非法印制了金博士公司的產品包裝袋及封口標志,均顯示金博士公司“JBSHI”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和“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商標。
上述包裝袋在加貼“金博士種業”中、英文及圖形組合防偽商標后流入市場,使大量假冒種子以金博士公司正品的名義進行銷售,給金博士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請求判令夢網公司、順泰公司、孟寧公司、王祁生、創發公司連帶賠償金博士公司經濟損失165萬元并承擔金博士公司為本案支出的調查取證及律師代理費15萬元及訴訟費用。
王祁生答辯稱:該批種子是在2006年3月份有一個自稱是東北的業務員推銷,當時只進了300斤,銷售200多斤,因金博士公司指出該種子為假冒,其余的就都被沒收了。
金博士公司要求王祁生連帶賠償165萬元及支付相關費用15萬元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依法判決。
湖南家潤多與廣東中凱文化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中路526號。
法定代表人THYNNE GRENVILLE MATTHEW(提訥 格林維爾 馬修),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曾垂斌 。
委托代理人陳曉靜 。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機場路118-122號廣東音像城3樓3號。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嘯 。
委托代理人石銳 。
原審被告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陽店,住所地長沙市人民路9號。
負責人林文亮。
上訴人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潤多公司)與上訴人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凱公司)及與原審被告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陽店(以下簡稱家潤多超市朝陽店)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不服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長中民三初字第0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家潤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垂斌、陳曉靜,上訴人中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嘯、石銳到庭參加了訴訟。
原審被告家潤多超市朝陽店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一、關于原告主體資格的事實。
根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管理局2006年8月31日出具的電審故字[2006]第090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記載,《好奇害死貓》的出品人為北京中視廣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該公司于2006年10月9日發表版權聲明,聲明其擁有電影《好奇害死貓》的全部版權并依法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2006年10月9日,北京中視廣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與中凱公司簽訂了版權許可合約書,將電影音像制品《好奇害死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臺灣、香港和澳門)的復制權、發行權和出租權許可中凱公司專有使用,授權期限為五年(自北京中視廣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交付母帶之日起計);在該合同期限內,若發現第三人有非法侵權行為的,中凱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通過法律途徑予以制止,并獲得索賠。
通過播放原告提交的版號為ISRC CN-A65-06-0247-0/V。J9 DVD影碟,影碟中包含的相關權利信息包括:片頭有“中凱文化”、“中凱文化榮譽出品”,片尾有“北京中視廣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出品”等信息。
二、關于本案公證書所涉及的有關事實。
2009年1月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貞申請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
廣州公證處于2009年1月13日出具了(2009)粵穗廣證內經字第1524號公證書,該公證書中載明:公證員及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貞于2009年1月3日一同來到位于湖南省長沙市人民中路一門牌顯示為“人民中路526”的建筑,進入一招牌內容顯示為“家潤多”的商店,王守貞在該店購買了“金正DVD X5”機一臺,共支付人民幣268元,商家附送了一張光碟,并開具了發票、電腦小票各一張。
發票上的印章內容顯示為“湖南家潤多超市公司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發票上的日期顯示為“2008年12月31日”,與實際日期不符。
公證實物封存后交給中凱公司保存。
原告中凱公司為調查、制止被控侵權行為已支出用于購買涉案商品的費用268元、公證費用400元及工商查詢費用40元,共計708元。
在確認公證封存的實物封存狀況完整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當庭拆封了由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在上述公證書中封存的物證,分別為《火爆院線82部》光盤一張,發票號碼為04159704、開具時間為2008年12月31日、金額為268元、品名為“金正DVD X5”、加蓋了被告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一張。
物證情況與公證書所附照片一致。
該《火爆院線82部》光盤彩色封頁中標明“04好奇害死貓”與公證書中記載的復印件一致;在該光盤點擊播放文件“04好奇害死貓”的過程中,該影片顯示了《好奇害死貓》片名,內容與原告提供的正版光盤一致,但片頭片尾不全。
兩被告對此無異議。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從權利人受讓取得電影作品《好奇害死貓》在我國大陸地區的音像版權(自北京中視廣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交付母帶之日起5年),其中包括對該影片的VCD、DVD等音像制品的獨家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作品,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除上述在權利主體、公證書證明力等方面的異議外,兩被告還特別提出,其銷售的影碟機來自于珠海市金正電器有限公司,并提供了原告與珠海市金正電器有限公司的銷售合同、以1.5元/張的價格采購DVD影碟的發票及樣碟盤芯、送貨單、入庫單等(被告證據1-4)證據證明金正DVD所隨附的光盤為原告提供,且原告承諾由該影碟引發的著作權訴訟由原告承擔,因此兩被告不構成侵權。
原審法院認為,兩被告所提交的全部證據,系珠海市金正電器有限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往來。
原告當庭不否認這種合作關系的存在,但認為原告向珠海市金正電器有限公司提供了DVD隨機影碟,并不代表本案所涉之光盤是由原告提供,即兩被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缺少關聯性。
經審查,根據兩被告所提交的DVD樣盤,盤芯上明確標注了“金正 NTAUS 中國馳名商標 及卡拉OK(150首) 珠海特區音像出版社出版及出版號”等信息,與本案所涉及的既無廠家信息,也無出版信息的《火爆院線82部》完全不同,該《火爆院線82部》光盤其中包含的《好奇害死貓》影片片頭片尾信息也不完整,明顯系盜版。
因此兩被告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影碟來源于原告,不構成侵權的主張,其反駁證據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且不具有關聯性,相應的該不侵權之辯論意見,不予采信。
另外,被告家潤多朝陽店系家潤多超市公司的分支機構,雖有獨立的工商登記,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擔民事責任,但最終的民事責任仍由其設立機構即本案被告家潤多超市公司承擔。
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在作為分支機構的家潤多朝陽店與作為設立機構的家潤多超市公司均參與訴訟情況下,同時考慮到盡管侵權商品銷售行為發生在家潤多朝陽店的經營場地內,但在作為銷售憑據的發票上蓋章的卻是被告家潤多超市公司,被告家潤多超市公司才是真正的收款人,相應的民事責任由被告家潤多超市公司承擔即可。
被告家潤多超市公司作為商業行為的收款方,理應對其銷售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家潤多超市公司向購影碟機的顧客附送盜版光盤,侵犯了原告對電影作品《好奇害死貓》依法享有的發行權,構成對該作品的著作權侵權。
至于其與供貨商之間的關系或與其工作人員的關系,由其自行解決,且兩被告亦不能舉證證明該影碟由金正DVD影碟機的生產廠家提供,故兩被告認為應當由金正DVD影碟機的生產廠家來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我國著作法規定的賠償制度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或制止侵權人獲利為原則。
根據本案事實,原審法院認為,應考慮以下因素:該作品已制作成DVD影碟發售,而從目前的客觀情況來看,DVD影碟機的主要消費群體是家庭用戶,并結合原告與DVD機生產廠家之間實際存在的作品許可關系來看,因此如果兩被告采購正版DVD光盤附送給消費者,由消費者進行欣賞,仍屬于家庭式放映的范疇,因此本案被告家潤多超市公司的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原告銷售正版影碟的銷量受損的情況予以確定。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該實際損失,也不能提供兩被告實際對外附贈的光盤數目,兩被告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附贈的光盤情況,故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定,符合定額賠償的適用條件,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除《好奇害死貓》作品本身的因素外,還應當考慮金正DVD影碟機的市場占有率決定了其具有相當的銷量及原告為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情況。
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實際發生的律師費用,故該費用不在賠償數額中予以確認。
綜合本案案情,原告索賠數額過高,故對原告的索賠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對影視作品《好奇害死貓》享有的著作權的行為;二、被告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已包含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元,由被告湖南家潤多超市有限公司負擔。
該費用已由原告預交,被告應負擔部分在履行判決書其它給付義務時直接給付原告。
上訴人中凱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中凱公司委托律師費用3000元應予認定,上訴人與湖南全勝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用為3000元,由于委托湖南全勝律師事務所的案件較多,故約定律師費用在案件審結后一次性支付。
一審中由于該案尚未審結,上訴人未支付律師費用,故無法提供發票。
鑒于一審判決中沒有支持律師費用,上訴人已將律師費用交至律師事務所,并由律師事務所開具了發票,現將發票提供,請求法庭支持認定此筆費用。
2、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偏低。
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經濟損失2000元,扣除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外,被上訴人只需向上訴人支付賠償額1292元,綜合上訴人發行的正版影片的價格、被上訴人的市場份額及影響力等因素,并參照全國該類案件的賠償額,上訴人認為該賠償數額明顯偏低。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改判。
上訴人家潤多公司口頭答辯稱:1、中凱公司以訴訟牟利為目的,以低廉的價格購買市場普及的作品財產權,利用該作品在市場的普及度,打著維權的名義進行牟利。
2、如果法院判決堅持中凱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出的賠償標準,中凱公司將能獲得1000多萬元的賠償金,那么我國的司法資源就成為中凱公司牟利的工具。
上訴人家潤多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事實認定錯誤。
1、上訴人并無侵權事實,上訴人從未將涉嫌侵權的光碟以經營為目的對外銷售及配送;2、上訴人使用的涉嫌侵權光碟來源于被上訴人中凱公司。
3、被上訴人不能證明其系本案適格的權利主體;4、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存在重大瑕疵和缺失,有明顯的虛假成份;5、原審法院判定上訴人承擔的賠償數額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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