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司法救濟、判定與抗辯,專利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哪些?注意事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8-04 23:13: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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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司法救濟、判定與抗辯
《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即當事人既可以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尋求行政救濟。
但是專利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是終局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訴至法院,而且專利行政部門只針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和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做出處理決定,至于侵權賠償問題,專利行政部門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
鑒于行政救濟所具有的上述局限性,實踐中,專利權人在面對侵權行為時,大多數都會直接尋求司法救濟。
因此,從司法救濟的角度來講,面對侵權行為,藥品專利權人可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做好訴前準備和評估工作訴訟是一項具有較高復雜性和風險性的法律工程,如果不事先做好必要的準備和評估工作貿然啟動,就容易在訴訟過程中陷入被動,甚至面臨敗訴風險。
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訴訟風險,準確地預測訴訟前景,專利權人應當在起訴前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并根據獲取的證據做好訴前侵權分析工作。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人需要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涉案專利的專利證書、在訴訟期間有效的專利年費繳納憑證或由專利主管部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這一項證據主要用來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和涉案專利在訴訟期間的有效性; 2。涉案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等,必要時還可以提交涉案專利在申請過程中,專利申請人與專利局之間往來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和答復意見書,這一項證據主要用來證明涉案專利的技術內容及其保護范圍; 3。被控侵權物,包括產品或方法,這一項證據主要用來與涉案專利進行侵權對比分析,并證明被告存在專利侵權行為。
在上述幾項證據中,前兩項基本上屬于專利權人手中的現成材料,所以真正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主要是被控侵權物這一項證據。
如果涉案專利是一項產品專利,被控侵權物屬于產品并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則獲取被控侵權物亦非難事,關鍵是要向正規的銷售單位購買并對購買過程和購買的產品進行公證,以防止被控侵權人在法庭上否認專利權人所舉證的被控侵權產品系其所生產或銷售。
當然,在選擇購買地點的時候,還應當結合將來的訴訟管轄(即選擇向哪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問題一并考慮。
但是如果涉案專利是一項藥品的制備方法專利,則對被控侵權物進行調查取證就會變成一件復雜的事情。
首先,涉及到由誰舉證的問題。
根據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規定,在方法專利權的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即由被告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該法于 1992年進行修正時,對此作了修改,規定只有在方法專利屬于一項新產品制造方法的情況下,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這就意味著,如果涉案專利屬于一項制備已有藥品的新方法,而非一項新藥的制備方法,則舉證責任仍應由原告承擔,原告需要舉證證明被告的藥品系使用其專利方法來制造的。
2000年我國對《專利法》進行第二次修正時,在方法專利的訴訟舉證問題上再次進行了修改,即針對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專利,進一步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
其次,如果依法由原告負舉證 責任的話,則原告一般無法自行收集到關于被告產品生產方法的證據,而需要通過下文所介紹的申請證據保全來獲取。
相反,即使由被告來負相應的舉證責任,則原告仍需考慮如何核查被告所舉之證的真假問題。
尋求相應的訴前救濟措施訴前救濟措施主要是指專利權人在提起侵權訴訟之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針對涉嫌侵權行為采取的法律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專利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在起訴前可以申請的訴前救濟措施主要包括訴前臨時禁令、訴前財產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
一、訴前臨時禁令 《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請求法院發出責令侵權嫌疑人停止實施侵權行為的臨時禁令,以避免因侵權行為的蔓延和擴大而造成進一步的損失。
專利權人申請訴前臨時禁令時,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以及證明被申請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包括被控侵權物以及專 利技術與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
此外專利權人還應當為其申請的訴前臨時禁令提供相應的擔保,以防止權利濫用和保障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發出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有關行為的臨時禁令后,專利權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對被申請人提起侵權訴訟,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臨時禁令。
臨時禁令實質上屬于未經審判而先予執行,而且不因被申請人提出反擔保而解除。
申請訴前臨時禁令,能夠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從專利權人 發現專利侵權行為到提起訴訟,再到法院做出判決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如果任憑侵權行為繼續進行,將使侵權后果進一步擴大,導致專利產品銷量和利潤下降、市場份額降低,甚至可能造成市場秩序混亂,而依法申請訴前禁令,則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
二、訴前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專利法》有關規定,在起訴前,專利權人 在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凍結侵權嫌疑人的賬戶資金或查封、扣押其他資產。
申請財產保全特別是凍結被告的賬戶資金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侵權嫌疑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因此,在不能申請取得訴前臨時禁令的情況下,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也可以起到限制侵權規模、防止侵權規模擴大化的作用。
三、訴前證據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
對于涉及商業秘密或確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也可以以證據保全的形式申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
該項規定為專利權人申請和人民法院執行訴前證據保全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有兩種情形一般需要通過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來收集有關證據。
其一是專利權人主張以被告的侵權獲利作為索賠依據的,則需要申請法院對被告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合同和有關財務賬冊進行證據保全,并通過委托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來確定被告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
其二是在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專利方法是一種制造已有產品的新方法,則依照現行專利法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專利方法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原告能夠根據被告的產品逆向推導出該產品的(,) 生產方法,否則,原告將難以自行收集到關于被告所用方法的證據因為原告一般不可能進入被告的生產現場去了解其產品的生產方法(,),而只能通過申請證據保全的形式由人民法院去向被告調取其產品的生產方法。
事實上,即使涉案專利屬于一項新產品的制備方法,依法應由被告負相應的舉證責任原告為了降低訴訟風險也仍然需要通過申請證據保全來進行必要的(,)配合取證工作,以核查被(,)告所舉之證的 真假。
因為在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表面上看似乎不必舉證,但其實際上仍面臨著較大的訴訟風險。
這種風險主要體現在當被告舉證的其產品制備方法與涉案專利不同時,作為原告的專利權(,)人能否以及如何核查被告所舉證的方法的真實性。
例如,美國一家著名的制藥企業 E公司曾訴國內某制藥企業侵犯其藥品制備方法專利權,該案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藥品的制備方法,但被告在舉證后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要求不向原告出示其方法的內容一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要求并委托鑒定機構對訟爭雙方的技術方案(,)進行了對比分析,結論為被告藥品的制備方法未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一審法院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后,二(,)審法院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調取了被告藥品的新藥注冊申報資料發現其中記載的關于該藥品制備方法的內容與被告舉證的內容有不(,)符之處而且認為一審法院不讓原告對被告舉證的技術方案進行質證的做法(,)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當然,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難以直接獲知被告產品生產方法,即便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對此進行調查取證往往也要依賴于被告的配合和主動提供,但對于藥品而言我國的藥(,)品注冊管理制度為專利權人通過法律途徑獲取被告的藥品(,)生產方法提供了保障。
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定制藥企業在申請藥品注冊時,需要在申報資料中載明該藥品的生產工(,)藝。
雖然出于保密,規定專利權人不能直接查閱侵權嫌疑人的藥品申報資料,但其可通過在訴前或訴中申請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調取被告藥品的注冊申報資料(,),以防范被告通過提供虛假的藥品生產方法來逃避侵權責任。
起訴和訴訟時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并通過訴訟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實現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權人在起訴時和訴訟過程中,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慎重選擇管轄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專利侵權訴訟管轄的規定,對于專利侵權訴訟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里的人民法院(,)特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其中以侵權行為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的,如果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而侵權產品的制造地與銷售地又不一致的,則銷售地(,)人民法院無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在選擇管轄法院時,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對司法公正的不良影響應該考慮盡量避開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選擇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此,可以一并起訴涉嫌侵權產品的制造者與銷售者,并選擇由銷售地法院管轄。
當然,具體由哪個法院管轄,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并綜合考慮各地法院的司法環境、專利審判水平、訴訟便利程度以及訴訟效果等因素來最終確定。
二、根據需要申請訴中臨時禁令或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在起訴前,基于當時的客觀情況,如果專利權人不申請有關的訴前救濟措施,或者雖然申請但未獲人民法院批準采取訴前救濟措施的,在起訴時或在訴訟過程中,基于案情本身的發展變化和客觀需要專利權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中臨時禁令、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
此外,如果專利權人已申請并取得訴前臨時禁令、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但這些救濟措施在做出時被確定了期限,則在期限屆滿時如果相關的訴訟尚未終結,專利權人仍然可以繼續申請對這些救濟措(,)施進行續期。
三、慎重確定索賠依據及數額按照專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規定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方法 :1。可以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 2。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如果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而且涉案專利存在許可使用情形的,則可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如果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 5000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 50萬元。
在實踐中,對于專利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一般以專利產品銷量的下降作為計算標準,而導致產品銷量下降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要證明專利產品的銷量下降完全是由被告侵權行為造成的,往往比較困難,同時還可能存在雖然被侵權而專利產品銷量卻沒有下降或者下降幅度很小的情況。
因此,根據專利權人的損失來確定索賠數額往往比較困難。
而對于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非法利益,需要通過審計被告的財務賬冊進行確定,為此必須申請法院對被告的財務賬冊進行證據保全,但如果被告的財務賬冊不完整、不真實,或者被告拒不向法院提供,則往往無法確定被告的真實侵權獲利。
在上述兩種方式不具有可行性或者對專利權人不利的情況下,如果涉案專利存在專利許可的情況,而許可使用費又比較合理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否則人民法院一般會適用法定賠償原則,即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在法定的賠償數額范圍內合理確定一個賠償數額。
四、積極應對被告可能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在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作為被告的一種抗辯手段和應訴策略,其很可能會針對涉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以此為由請求法院中止對侵權訴訟的審理這樣一方面可以拖延訴訟,為其繼續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獲取更(,)多的時間;另一方面,還可以利用專利權人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當中對其權利要求的解釋觀點,來限制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對其權利要求進行擴大解釋。
由于藥品專利基本上都是發明專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涉及發明專利的侵權訴訟,一般(,)不因被告在答辯期啟動無效程序而中止審理。
因此,藥品專利權人在應對被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時,應當考慮如何協調其在無效程序和侵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使得這種解釋既可以保持專利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同時又可以滿足侵權指控的需要。
專利侵權判定是專利侵權訴訟中的核心問題,其主要內容是將被控侵權物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并判斷被控侵權物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進而確定其是否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
一般說來,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需要按順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對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進行技術特征劃分,確定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所謂權利要求,實際上就是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時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并要求獲得法律保護的技術方案。
權利要求由相應技術特征構成,一項權利要求所包含的全部技術特征所構成的技術方案,就是該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其中,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第 1項權利要求作為獨立權利
專利侵權的歸責原則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
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
隨著專利侵權案件的增加,損害賠償問題已成為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重點和難點,損害賠償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錢”、“損失大賠償小”等現象,就不能有效保護專利權人利益,有力打擊專利侵權行為。
全國人大在修訂《專利法》時增加了有關損害賠償的規定,規定了幾種損害賠償的方式,這對妥善解決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有著積極的意義。
但是,作為一種被廣泛認可的賠償方式——法定賠償卻在《專利法》中無明文規定,不能不說是立法的不完善。
一、規定法定賠償可以彌補現行法律規定之不足 我國《專利法》 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 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額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①以專 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
具體方法為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銷售上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 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
②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
具體 方法為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③以不低于專利許 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以上方式雖已在解決損害賠償時被廣泛適用,但從實踐情況看,這三種方式都存在一定缺陷。
第一種方式中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期間所受損失不好確定。
在確定權利人侵權損失時,一般都依據專利產品銷售量來確定,筆者認為,這種方法不合理,專利產品 銷售額下降全部歸因于專利侵權,原因主要有:(1)專利權人的產品銷售量雖發生下降,但由于影響一個企業產品銷售量的因素很多,如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廣告 宣傳狀況、產品定位準確程度、產品自身缺陷狀況、替代產品狀況、競爭者的競爭狀況等等,同時這些因素相互制約,共起作用,多數情況下我們很難區分出哪一部 分銷售量的下降是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
如果僅因侵權行為的存在,就將產品銷售量的下降統歸于侵權行為,不僅對于侵權人而言顯失公平,而且也不利于專利權人 從自身出發,改進技術水平,提高經營效益;(2)由于產品處于成長階段,市場潛力大、需求多,即便存在侵權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專利權人的實際銷售量也未發 生變化甚至還有適度增長,但是,從本質上看,侵權人的行為對專利權人的增量市場占有率是產生一定影響的,只是更加難以確定隱性損失的數額。
第二種方式中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潤不好確認。
(1)由于侵權人在銷售中所處階段不同,所欲達到的目的不同,所采用的銷售策略就會不同,則其所獲 現實利益與對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害就可能產生較大偏差。
以發明專利為例,由于其所蘊涵的智力成分較大,開發成本較高,故其價格會較昂貴,這在產品銷售初期尤 為明顯。
而侵權人為侵占市場份額,則可能會采取低價傾銷的方式,這就存在著侵權人情節嚴重僅獲利不大的可能性。
(2)對侵權人銷售量的確認必須以其如實提 供會計賬冊為前提。加之單個商品的利潤受多種因素影響并有諸多種表示方式,這就給這種方式的使用設置了較大的障礙,降低了可操作性。
第三 種方式本身就是一種模糊規定。
專利權的許可使用費多數情況下是由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協商達成的,是一個不確定值。
這種不確定性,賦予了法官相當大的、接近于 無限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律的規定近于無效,從而易于導致司法的不公正。
同時,實行此種方式無異于一種變相的強制許可,有時會產生與專利權人意志相違背的 現象。
即使假定專利權人同意以不低于許可使用資合理倍數的額度作為賠償,那么此處所指的轉讓費又究竟是指哪一種轉讓費?專利許可的方式眾多,而每一種許可 的轉讓費都不相同。
再即使假定了一種類型的許可,但如果被侵權人未曾許可過,則轉讓費又如何計算?而且,更為嚴重的是,采用此種方式賠償將會使侵權人更加 肆無忌憚的實施侵權行為,因為侵權人的行為如未被發現,侵權人就可坐收漁利;即使被發現,其所付出的,也只不過是合理的使用費而已,則其侵權的風險為零、 利潤卻是十分豐厚,那又何樂而不為呢?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為彌補當前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體系的不足,有必要在《專利法》中規定法定賠償內容。
二、規定法定賠償在現行條件下是可行的 從理論上看,專利權與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同屬知識產權范疇,盡管在表現形式方面上述類型有著顯著的區別,但在本質上卻是相通的,建立在這種基礎上 的侵權行為也是有著較大相似性的。
因此,筆者認為,在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中適用的法定賠償方式運用于專利侵權審判是可行的。
從實踐上看,在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法定賠償也是可行的。
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 定:“侵犯發明專利權、著作權、計算機軟件、商標專用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行為,一般應賠償被侵權人人民幣1萬至30萬元,對于拒不悔改,有侵權前科或 造成嚴重后果的侵權行為人,其賠償被侵權人的金額可至人民幣50萬元。
侵犯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權行為人應賠償被侵權人人民幣0.5-15萬元。
人民法院適用上述規定確定損害賠償額時,應考慮侵權人行為的社會影響、侵權手段和情節、侵權時間和范圍、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給被侵權人造成的精神損 害或商業信譽損失等因素。
”以上規定雖然未命名為法定賠償,也不是關于專利權的直接規定,但從其實質上看,相當于法定賠償;從其適用性上看,該規定適用于 我國當前環境。
另外,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吳縣會議的精神,各級人民法院已在司法實踐中積極開始推行法定賠償方法,并且在審判中適用。
這個現象說 明,規定法定賠償是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是可以操作的。
三、規定法定賠償的初步構想
專利侵權的司法救濟、判定與抗辯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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