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有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22:4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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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
《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務發明與職務作品有區別
我在業余發明和職務相關的發明是不是職務發明?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
你自己可以對照判斷。
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 職務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此發明的專利權歸單位。
(一)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的“本單位”包括:職工的人事隸屬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如借調人員從事工作的借調單位、專業人員的受聘單位等。
)“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是指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安排承擔的短期或臨時的任務。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
二、 申請發明專利需要繳納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等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知局規定。
三、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
但是每年需交專利年費以維持專利的有效性。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權人應該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最遲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職務發明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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