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辦,如何應對外觀專利侵權,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處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18: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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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辦,如何應對外觀專利侵權
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辦,如何應對外觀專利侵權呢?許多人對于這方面的法律不是很了解,下面 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在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
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二、外觀專利侵權賠償一共有五種計算方法: 1、權利人損失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22]4號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而我國法釋[2022]4號第20條規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
也就是說,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
與美國Panduit案的DAMP四部測試法對比,上述規定顯然對權利人更為有利。
2、侵權人獲利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22]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2022]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專利法65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約定賠償
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處理
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在實踐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兩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56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產品。
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從而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二、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 外觀設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對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有三個步驟: 1、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
其中主視圖最為重要,因為它最能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的美感。
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還要注意從這些視圖中找出能夠體現該項外觀設計美感的各項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與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有著明顯的區別,前者是人們視覺可見的美感外觀,后者為符合專利性的技術構思或技術方案。
2、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方法,通常是以產品的功能、用途作為標準,同時參考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即洛迦諾條約)有關商品的分類。
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被控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確定二者是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并繼續進行下面第3點的比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結束我們的侵權判定步驟,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
3、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 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
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 (1)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 (2)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于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3)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認定問題 結合筆者幾年來代理專利糾紛案件的經驗,筆者認為,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認定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首先,要根據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專利登記薄、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對專利權的主體予以確認,看看原告是否為合格的專利權人。
外觀專利侵權怎么賠償,可以索賠嗎
一、外觀專利侵權投訴的法律依據 1、《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八條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五)當事人沒有就該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外觀專利侵權賠償標準 外觀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規定在《專利法》第6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20條、第21條、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7、28條。
法律條文在具體實務中如何實施,只能通過司法案例進行觀察和分析。
本文將對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展開討論。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專利侵權賠償一共有五種計算方法: 1、權利人損失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 4號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人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而我國法釋 號第20條規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
也就是說,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
與美國Panduit案的DAMP四部測試法對比,上述規定顯然對權利人更為有利。
2、侵權人獲利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 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許可費的合理倍數 根據專利法第65條和法釋 4號第20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4、法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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