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實用新型要符合什么要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22:18:2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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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實用新型要符合什么要件
一、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即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既不屬于現有技術,也不具有抵觸申請。
新穎性的判斷較為簡單:只要對比文件的技術方案完全公開了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便喪失新穎性。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創造性的判斷更為復雜,需要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及較強的檢索技巧,這是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
不過實用新型專利在審查時不進行創造性審查。
三、實用性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 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制造,并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
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并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一、 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56條第1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在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
即認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根本依據是權利要求書,并且是權利要求書的整體、實質內容,而非個別的文字或措辭。
如果一項技術構思并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記載,即使在說明書、附圖中體現仍不屬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可見,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即可排除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外,權利要求書是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基本依據,說明書、附圖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只是居于從屬地位。
(二)作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認定依據,清楚、準確地解釋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必須的。
要對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作出清楚、準確的解釋,明確該發明創造的目的、效果,需要參考說明書和附圖。
說明書和附圖具有解釋權利要求書的法定功能。
(三)在認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為了明確某一技術術語的含義還可以參考專利申請過程中國知局和申請人之間的往來信件和文件。
當然,這些信件和文件不能作為認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但在這些信件和文件中專利權人表示認可、承諾或放棄的東西,專利權人以后是不能反悔的,這就是所說的“禁止反悔原則”。
二、 實用新型專利需要準備如下申請材料: (一)請求書,應載明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相關事項; (二)說明書,應當為可以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完整、清楚的說明; (三)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三、 ?。ㄒ唬┲槐Wo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二)創造性要求不高。
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實用價值大; (三)專利權審批簡化。
在專利權審批上采取簡化審批程序、縮短保護期限、降低收費標準辦法加以保護。
實用新型專利指的產品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發明的審查意見答復期限
一、 對于發明專利申請,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期限是4個月,以后每次是2個月; 對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每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均為2個月時間。
在計算期限時先加15天推定收到時間,所以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是15天加4個月,后續審查意見通知書是15天加2個月。
二、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一起,構成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
《專利審查指南》指出,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
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決定的。
發明必須是技術方案,而且必須是新的技術方案。
三、 發明專利的涵蓋范圍面廣,包括兩種類型:(1)產品發明;(2)方法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創造出包含新技術方案的物品。
例如,對機器、設備、工具、用品等物品進行改進而做出的發明創造。
方法發明是指利用規律使用、制造或測試產品的新的步驟和手段。
例如,適用于某種物品的加工方法、測試方法、制造工藝等。
發明可以是產生新的產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當前我國的發明以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占大多數,如為現有產品增添新的技術特征,或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等,只要這種添加和組合能夠產生新的技術效果,解決技術問題,就屬于發明,能夠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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