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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國企業海外維權的若干思考,對日知識產權訴訟具有雙重效應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1 00:43:38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對我國企業海外維權的若干思考,對日知識產權訴訟具有雙重效應

對我國企業海外維權的若干思考



企業海外維權是我國企業走出國門,向跨國企業發展所面臨的一個新問題。

當前,一方面,我國企業在各主要貿易伙伴都面臨著巨大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壓力,另一方面,我國企業的創新成果和品牌積累也受到了越來越嚴重的侵權威脅,企業競爭環境更加嚴峻,必須要通過有效的手段,在知識產權方面維護我國企業的合法合理的利益和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

首先,要全面認識海外維權的內容和環節。

目前一般認為,海外維權就是指在境外維護自己所有的知識產權,但從知識產權的宗旨出發,企業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權益包括的內容更為豐富,廣度也不限于海外。

第一當然是維護自己的專利、商標、版權等有法律確定范圍的知識財產所應享有的權益。

這些利益相對比較明確,往往是企業維權的焦點。

第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

從法律上來講,知識產權不僅僅包括創新成果,誠信競爭也是知識產權的題中之意。

《巴黎公約》1925年的海牙修訂本中規定:“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來說,防止不正當競爭制度是最后的保障。

事實上,由于我國外向型企業的過度競爭和缺乏有效的合作,發生在境內境外的不正當競爭已經嚴重損害了我國企業的整體利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文禁止的包括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在商品或服務上仿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仿造產地,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侵犯商業秘密等各種行為不僅僅發生在國內,也發生在外貿各個環節。

這些“擦邊球”嚴重惡化了我國企業海外經營的環境,也需要受損企業努力維護。

事實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毀壞企業形象,惡化市場競爭秩序,比單純地侵犯專利、商標等權利影響還要惡劣。

三是要積極反對市場壟斷。

歐洲美國等我國主要貿易伙伴都是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主要圍繞取保自由競爭的市場原則而建立。

為了激勵創新,一般而言,知識產權本身的壟斷性被排除在壟斷法的規制之外。

但是,圍繞知識產權衍生出的壟斷性優勢往往是受到反壟斷法的嚴格管制的。

因此,海外維權不僅僅意味著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樣也意味著維護自己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反對市場壟斷的權利。

總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具有豐富的內涵,同時也是一個從采購到銷售整個環節的維權行為,而不僅僅是在境外維護自身專利、商標不受侵犯的問題。

其次,要明確海外維權的三個支點。

海外維權是個系統工程,必須要多方聯動,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一是企業積極維護自身利益是海外維權的基礎。

企業對于自身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利益感受最真切,反應最直接。

目前存在的問題是,由于我國外向經濟是以加工貿易為起點發展起來的,企業往往過于看重一時的訂單和市場占有率,因此,往往對于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維護問題采取容忍態度。

長期來看,這樣會削弱我國企業整體競爭力,不利于企業和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中介等非政府組織要發揮積極作用。

各種類型的中介組織在企業維權過程中可以起到遠比單個企業維權更大的作用,發揮好中介組織的作用會對企業維權起到倍增效果。

中介組織可以促使企業間就共同利益進行協商,聯合維權,中介組織也可以為企業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使維權行為少走彎路。

三是政府要積極支持企業維權。

政府是為國家利益服務的,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利益是國家利益的組成部分,政府應當在政治、外交、貿易、信息等各個層面為企業維權創造良好的機制,支持企業維權。

只有企業、中介等非政府組織和政府都充分利用自身資源,以企業為主體,形成聯動機制,才能積極維護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權益。

再次,要想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企業必須加強自身能力建設。

一是要加強競爭性商業情報搜集分析能力。

企業要維權就必須確定自己的競爭對象及其商業動向。

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各國公開的知識產權信息,追蹤、分析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范圍、市場動向,以隨時應對突發的權利糾紛。

二是要加強對貿易伙伴法律和國際規則的運用能力。

企業要加強自身對所在國和國際有關法律、貿易、知識產權法律規則的研究,以確定經營戰略,力爭編織一面防護能力較強的法律安全網。

不能等到糾紛發生才去研究有關問題,避免犯低級錯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是加強我國企業之間就維權問題的合作能力。

企業之間、特別是同行業之間,往往是競爭對手,但這并不意味著企業之間沒有共同利益。

相反,共同就知識產權運用問題達成協議,共同應對知識產權糾紛,往往會使得我國有限的知識產權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國外的知識產權聯盟如6C、3C是這樣做的,效果十分明顯。

目前,我國的家電業目前也在嘗試著這樣做。

從參加國際競爭的角度來說,我國各行業企業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通過類似知識產權聯盟這樣的組織,加強企業之間的合作,是海外維權的有力手段。

最后,要做好企業海外維權,還必須抓住“一個關鍵”,打牢“一個基礎”。

一個關鍵就是,必須把海外維權納入國家戰略和企業經營和發展戰略。

海外維權不僅僅是應對糾紛,維護利益。

隨著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利益范圍必將越來越防范,只有從戰略的高度看待海外維權的重要性,明確戰略目標,設計有效的戰略舉措,才能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利益“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國家利益。

一個基礎是,要大力加強人才培養。

海外維權需要更多精通外語、精通國際規則和國外法律、熟悉企業經營戰略和技術發展的人才。

只有切實采取措施,培養一大批人才,才能在海外維權過程中居于主動。

當前,一方面要加強人才培養,另一方面,我國海外人才遍布世界,充分利用“外腦”,也是可行的措施。

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根本宗旨都是促進創新和信息傳播,企業的知識產權利益也僅限于其為社會所做的創新貢獻。

我們既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也要反對任何利用知識產權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為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企業競爭創造一個公平合理的環境,這是世界各國最大的利益。

這樣的目標只有通過包括我國企業在內的世界各國企業共同努力,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才能實現。



對日知識產權訴訟具有雙重效應



一、最高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奠定了知識產權訴訟的證據制度 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包括6部分共83條。

在證據法尚未出臺前,同民事訴訟法共同構建了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同時奠定了知識產權訴訟證據制度。

進識產權民事訴訟首先要掌握好它。

對這個司法解釋,應當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一)當事人訴訟的基本舉證責任 在確定當事人的基本舉證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對反駁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不管原告、被告,都必須提交或附有相應的證據。

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第二,法院在訴訟中對當事人舉證負釋明責任。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舉證責任適用的從特殊規定原則。

即該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的有關侵權訴訟,如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等,從其特殊規定。

第四,對無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的,根據公平誠信原則,綜合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五,當事人承認和視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六,對有些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如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等。

第七,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第八,對域外形成的證據有特殊要求①。

第九,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對所提交證據的形式要求和法院收文手續②。

(二)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為庭審質證做好準備 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是庭審質證的準備,在這一階段需要注意:第一,被告答辯中應當提出對原告所依據事實抗辯的意見,并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

第二,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對舉證期限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確定的,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當事人違反舉證期限的訴訟后果,主要是視為放棄舉證責任、不組織質證等。

第四,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證據交換和證據交換的時間③。

第六,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通過證據交換準確確定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問題十分重要,將為以后審判打下堅實的基礎。

當事人也可以集中精力,對待主要問題,不在直接問題上糾纏,保障訴訟質量好、效率高地進行。

第七,新證據的再交換。

新證據的再交換,涉及到新證據的概念和對新證據的認定,以及對新證據提出和交換的有關要求。

《民事訴訟法》在普通程序和再審程序的規定中都使用了新證據的提法,但兩者有區別。

在該司法解釋第41條中,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的“新的證據”作了闡明,并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在舉證期限問題上,該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了受訴人民法院的責任。

該司法解釋第4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對于在舉證期限內未能依法舉證的,受訴法院在按照查明的現有證據的基礎上作出了判決,如果當事人在二審中又提出新證據,導致一審判決有誤,責任并不在受訴法院和處理案件的法官。

為了更加明確此種結果屬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所致,該司法解釋第46 條明確規定,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

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知識產權訴訟實踐中,鑒于證據大多具有專業技術性和復雜的特點,為了避免重要證據的遺漏,可以允許舉證期限延長,只要作出判決前遇到決定本案重要事實的證據,不宜以超過了舉證期限為由不接受這些證據。

如有新證據可以作為再審的理由,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在我國還沒有證據法頒布,也沒有舉證時限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輕易地以舉證超過時限為由而否定重要證據,本來可以依靠一、二審程序補救對本案處理的失誤,卻錯失良機,而造成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等,則不應是當前知識產權審判追求的價值取向。

(三)質證是查明案情、判斷真偽的關鍵手段 訴訟的中心環節是依法開庭審判,作為沒有偵查權、有限制的庭外調查權的法庭主持者 法官,只有通過開庭才能對本案的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調查,為本案的正確處理奠定基礎。

開庭是訴訟最重要的階段,是在法官主持下,通過各方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勘驗人、鑒定人、專業技術或者財務審計的專家證人等在法庭上的言詞陳述或者對證言的宣讀,對本案案情的一種法律和程序意義上的回顧。

其中,不同的訴訟請求、抗辯和矛盾、沖突證據等形成的復雜狀況得以在庭審中理順和澄清。

而法官在法庭上查明案情、辨明真偽的具體訴訟階段,就是質證階段。

對質證,民事訴訟法中只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不能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此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一,重申對證據必須質證的原則。

第二,對公開質證的限制。

即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三,當庭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第四,證據的“三性”和質證的順序。

證據的“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它們是衡量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標準,也是當事人進行質證的中心任務。

質證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該司法解釋第52條規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第五,證人出庭作證。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作為本案的證人也應當出庭接受法庭的詢問或者對方當事人的質詢。

證據規則對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應當嚴格遵守。

第六,鑒定人和“專家證人”出庭規定。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較多,對技術設備、產品、錄音錄像等文化產品、計算機軟件等證據,很多必須由鑒定人的鑒定和鑒定人的出庭接受質詢,方能明辨是非。

在很多情況下,訴訟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涉及案件所爭議實施的某項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說明,他們已經不是原有意義上事實證人、鑒定人的范圍。

但是確實起著證明案情的作用。

該司法解釋考慮到知識產權訴訟以及其他訴訟的這種特殊情況,對此專門作了規定,豐富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④。

第七,證據的審核認定。

對證據的審核認定,是在收集、調查和開庭質證的基礎上,由法官作為主體對全案證據的審核、取舍和判斷的過程。

在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法官如何判斷證據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審核判斷證據的標準、法官判斷證據應具備的主觀素質、對單一證據審核判斷的要點、對證據采信的限制、對證據證明里的判斷和優勢證據原則等進行了具體詳細的規定,完善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應當認真掌握⑤。

(四)對證人等保護的規定 我國對證人保護的制度還很不完善,致使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困難重重。

該司法解釋第80條規定,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的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⑥。

二、知識產權法中對有關證據的特殊規定 證據問題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具有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證據往往數量多、種類繁雜、專業技術性強,較一般民事訴訟更為復雜。

知識產權審判除了要貫徹好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外,還要適用好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知識產權證據制度的特殊規定。

(一)確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證據 當事人是否享有知識產權,是能否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前提。

因此,在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應當根據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別,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當事人是否享有權利進行認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等侵權訴訟,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當事人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證據,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享有權利。

對圖書出版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為享有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證據的,法院不得以當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證據,直接否定其權利人身份。

在侵權訴訟中,經過登記的著作權,權利人可以將登記文件及相應的作品提供給法庭作為權利證明;沒有經過登記的著作權,其權利人應當提供何種證據來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往往發生爭議。

考慮到著作權法關于“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視為作者”的規定,最高法院關于著作權法的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這條規定的重點,是把“合法出版物”作為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形式予以承認,對解決著作權的證明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般地說,人們對作品底稿、原件作為證據比較熟悉。

最高法院在著作權司法解釋中把合法出版物也作為了證據之一。

合法出版物的含義就是符合國家新聞出版的規定,有書號的,是國家新聞出版署承認的合法的出版物。

合法出版的里面也可能有盜版的,也可能有侵權、剽竊、抄襲的問題,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過去沒有強調合法出版物的證據作用。

著作權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就是作品上署名的一般認為就是著作權人,是作者,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合法出版物可以作為證據,在一些情況下,就不需要再找作品底稿、原件來證明待證事實了,既方便了法官,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當然,可以作為證據與作為定案的依據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某一證據是否采信還應當經過庭審質證無誤后方能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通過使用產生的權利。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反不正當競爭訴訟,就其主張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該商品在一定市場上為公眾知悉的證據,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為知名商品,并對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予以保護。

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企業名稱權等是通過法定程序登記或者審查核準而產生的權利。

當事人提交有關的權利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等證據,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權利已經撤銷、無效或轉讓等證據反駁的,應當確認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確認。

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各類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獨占被許可人、排他被許可人,均可以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許可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自行或者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

其中,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起訴、不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權利人不起訴、不申請的情況,包括被許可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告知權利人或者權利人已經知道侵權行為但仍未起訴或者未提出申請的情形。

(二)知識產權法規定的特殊舉證責任

已經銷售的產品能不能申請專利?



一、已經銷售的產品能不能申請專利 ? 可以申請,因為申請是沒有任何要求的,只是審查的時候才會有要求。

《 專利法》規定了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二、申請專利有哪些費用嗎? 1、專利申請官費 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分別為500元/件;發明專利為900元/件。

2、專利優先權要求費 這項費用只有當發明人有提出這個請求之后,依照法律的規定才需要繳納,通常是在幾百元左右。

3、專利申請附加費 附加費的繳納,只有當發明人申請的材料過多,才會需要繳納,繳納費用的多少根據頁數以及項數的多少決定,沒有具體數額。

4、專利實質審核費用 三種類型的專利中,只有發明專利才需要繳納專利實質審核費用2500元/件。

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區分。

5、專利授權后的當年年費 發明專利首年需要繳納的年費為900元/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當年年費為600元/件。

6、 專利代理費用 數額的多少不同的代理方以及專利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對我國企業海外維權的若干思考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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