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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模式專利范本,商業模式申請專利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30 01:42:41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商業模式專利范本,什么是商業模式?商業模式創新的專利分布你了解嗎?,商業模式專利范本,商業模式申請專利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商業模式專利范本,什么是商業模式?商業模式創新的專利分布你了解嗎?



根據魏朱商業模式模型,商業模式包括:定位、業務系統、盈利模式、關鍵資源能力、現金流結構和企業價值六個要素。

其中,可構成技術方案的商業模式方案主要分布在定位、業務系統、盈利模式和關鍵資源能力、現金流結構等五個方面。

在對創新商業模式進行專利保護時,可從魏朱商業模式模型的這五個要素著手分析。

定位是企業滿足利益相關者需求的方式,企業可以基于既有技術手段或者對既有技術手段進行改進、集成而搭建創新的商業模式,以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當該商業模式創新方案構成技術方案時,就可以申請專利獲得保護。

業務系統是企業為成功運行商業模式而搭建的資源架構,具體為選擇哪些行為主體作為其內部或外部的利益相關者。

從技術的層面來講,業務系統體現為由不同的軟硬件單元或者設備等組成要素所構成的架構體系,這些組成要素往往由相應的利益相關者使用或者擁有,通過系統各組成要素的配合運作使得商業模式得以成功實施,在技術層面構成創新的業務系統往往屬于典型的商業模式專利。

盈利模式是以利益相關者劃分的收支來源以及相應的收支方式。

收支來源可有很多,例如銷售產品、植入廣告收費、流量變現等。

計價方式也可有多種,例如按照時間收費、按照價值收費、按資格收費等。

企業在構建商業模式的過程中,可以對盈利模式進行創新設計,從而提升商業模式的效能。

當企業創新的盈利模式滿足專利保護的條件時,就可以申請專利獲得保護。

現金流結構是在時間序列上以利益相關者劃分的企業現金流的流入、流出的結構。

好的現金流結構能夠實現早期較少投入,后期持續的穩定較高回報。

企業可以有意識地設計現金流結構。

當企業在現金流結構上進行設計創新,滿足專利申請的條件時,就可以形成相應的專利。

關鍵資源能力是交易結構背后的重要資源和能力,對商業模式的成功運行起到重要的支撐作用。

專利作為一種戰略性經營工具,能夠成為企業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支撐著整個商業模式的成功運行;另一方面可有效阻止和打擊競爭對手對創新商業模式的抄襲或者模仿,保持企業的核心競爭優勢,影響到商業模式的運行效率,并對商業模式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企業價值是指企業的投資價值,是企業預期未來可以產生的現金流的貼現值。

企業的投資價值由其成長空間、成長能力、成長效率和成長速度等因素共同決定。

商業模式的六個要素是互相作用、互相影響的。

相同的戰略定位可以通過不一樣的業務系統實現,同樣的業務系統也可以有不同的關鍵資源能力、盈利模式和現金流結構。



商業模式專利范本,商業模式申請專利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商業模式專利申請范文商業模式申請專利需要具備些內容 xx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版《專利審查指南》中,把專利保護范圍擴展至含有技術特征的商業模式、商業方法。

修改后的《指南》規定,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25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屬于智力活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2)款: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就是說只要所要求的權利中存在技術技術特征,就不屬于智力活動,就可以申請專利。

技術特征用于解決現有的技術問題,針對目前商業模式和經營模式的“過程中”所存在的技術問題進行分析,提出解決這些技術問題所需要的技術特征,就可以對此進行申請專利。

修改后的新版《專利審查指南》規定,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25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遷表示,《指南》此次修改只是明確,如果要求保護的不僅僅是由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構成的商業模式本身,而是包含了技術特征也就是正確運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相關發明就可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本次修改后,《指南》中有關“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規定并沒有刪除。

換言之,純粹的商業模式本身仍然不可能獲得專利權。

嚴格來講,商業模式并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可以通過結合硬件設備的方式來申請過程/方法專利。

比如,在你的創新模式中,需要用到計算機設備,運輸設備等等,就可以把這些加進去作為方法流程的發明專利申請。

可以的,專利分為實用新型,發明型 嚴格來講,商業模式并不能申請專利,但是可以通過結合硬件設備的方式來申請過程/方法專利。 比如,在你的創新模式中,需要用到計算機設備,運輸設備等等,就可以把這些加進去作為方法流程的發明專利申請。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下列情況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客體:(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基于以上條件,廣告模式其實是智力活動,因此不能申請專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 ___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 科學發現;(二)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 動物和植物品種;(五)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 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經營模式本身并不能申請專利,各國都是如此。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每種專利所針對的保護范圍也是不同的。

經營模式是不在專利保護范圍內的。

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目前所謂的商業模式專利,實際上是指利用IT技術進行的商業行為,因為牽涉到一些信息處理過程,具有比較強的技術性,可以考慮把實現某個交易過程的技術內容抽取出來,在實質上達到對互聯網商業模式的保護。

典型的如亞馬遜的“一次點擊”專利。

這種專利因為其具有商業模式的背景,在授權上往往受到特別的關注,審查員要判斷專利內容是否屬于純粹的商業模式,如果是,則不能授權;美國以前把握的比較松,所以大家誤以為在美國可以申請商業模式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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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模式專利范本,網絡商業模式專利初探



所謂網絡商業模式(Internet-business model),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人在經營進程中所使用的新型商業經營法子,如網上商品銷售方式、網絡廣告方式、網上支付鏈接方式等。

因為電子商務的競爭日益劇烈,因此每一1個經營者都力圖使自己取得最大的維護。

其中,將自己的商業法子申請專利就是1個最為有效的法子。

然而,作為1種在電子商務中呈現的新型專利情勢,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內涵以及外延都還不10分清楚,這就為電子商務法律鉆研人員提供了1個重大課題。

本文即屬這方面的1個嘗試。

1、問題的提出 電子商務是1種以網絡科技為依靠的商務情勢,這類商務情勢正在全球規模內發展擴展。

然而,盡管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日趨增多,但其經濟效益在許高發展中國家尚無很好體現出來。

僅從我國內地來看,良多電子商務商家只是在進行初步嘗試,他們在股市融資方面的成績其實不大,這可以從納斯達克股票指數及具體股價的表現中窺見1斑;而在各種銷售(包含產品、信息等)流動中的盈利也10分有限,乃至沒有盈利甚至于虧損。

這類不盡如人意的情況1方面是電子商務作為1種新興產業剛則起步所必然閱歷的進程的體現,另外一方面,也與電子商務內容的開發及相干法律維護不完美有很大的瓜葛。

首先,在我國電子商務是1種斬新的行業,作為商業經營來講,它的內容還10分有限,也沒有體現出足夠的別致性。

比如,就網絡功能來講,它1般包含信息提供、網上購物以及信息傳遞這三個方面,然而,電子商務商家通常進行的經營性流動僅僅是網上購物,而對于其它兩項功能的應用其實不完美。

商家在這兩項服務中通常只在初次接入時收費,以外便不另行收費。

這樣,所謂的電子商務幾近變為了網上購物的代名詞。

即使是就電子購物而言,從我國內地網上購物的情況來看,因為網絡商家所提供的商品基本上沒有不可替換性,并且不能簡捷有效地解決由定貨到付款、送貨的種種細節問題,因而,選擇網上購物的用戶大多數是那些使用專業商業網絡(分類產品網絡,如農產品網絡交易中心等)的商業企業或者專業用戶,而1般零散用戶其實不會選擇網上購物。

這樣1來,網絡交易的數額就遭到很大限制。

網絡的開發應用是如斯,對于網絡商業的立法維護也是如斯。

比如,就網上購物來講,盡管網上購物的標的物往往就是普互市品,然而,這類交易情勢畢竟是新興產業,是樹立在新型電子技術基礎之上的,國家應該從各方面予以增進。

特別是網絡商家之間的競爭無比劇烈,如果不加強有關的知識產權維護立法,那末,那些率先發明別致的交易模式的商家就患上不到維護,在競爭中就難以生存。

但是,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滯后已經經是1個不爭的事實。

相反,因為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起步較早,在電子商務經營中對于網絡功能的應用比較全面,使包含信息使用收費服務、新聞廣告、網上購物等都患上到了開發。

而就網上購物來講,因為許多電子商務商家在經營方面擁有立異的思路,發明了利用于電子購物的多種技術,創造了電子購物所獨具的商業模式,如電子支付與定貨1體化、網上競價等等,這就吸引了大量的1般網絡用戶。

并且,因為這些國家及時地就電子商務進行立法,對于發明了新型網絡經營情勢的電子商務商家進行維護,這就使他們可以在激烈的競爭中患上到維護,從而能夠生存下來并發展壯大。

可以說,這些國家的電子商務額之所以能夠不斷增大,其中的主要緣由就在于此。

鑒于這類情況,廣泛鑒戒各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相干立法,在法律上對于電子商務中的立異經營進行維護,應該成為我國增進電子商務發展的首要工作。

而美國在授與網絡商業模式專利權方面的突破無疑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與法律維護提供了1個首要范例。

2、網絡商業模式專利在美國的發源及發展 網絡商業模式專利是在美國首先確立的。

一九九九年一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1項判決使電子商務中的網絡商業模式成為可專利主題。

這項判決是就州立街道銀行與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下列簡稱SS公司)對于聯邦巡回法院所作的裁決提起的上訴申請作出的。

該訴訟中所觸及的問題是,被申請人簽名金融團體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下列簡稱S公司)所具有的1項專利號為一九三0五六的“互助基金管理法子”專利是不是相符專利法中關于發明專利的請求。

[一] 在美國,發明專利的情勢本來有四種,即進程(程序)、機器、制造產品以及物資成份。

[二]單純屬于抽象思惟(如計算機程序)以及人類經驗(如管理法子)的東西不能申請專利。

然而,審理該案第1次上訴的聯邦巡回上訴法庭認為,S公司的該項專利的權力請求書記載的六項權力請求中的每一1項均有其對于應的結構,因而該請求所主意的為1機器,擁有可專利性。

這樣,S公司的專利權就應遭到維護,SS公司應當即休止侵權行動。

通過該案,電子商務經營法子第1次作為可專利主題進入了美國專利領域。

同時,通過該案也初步明確了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內涵,即商業法子作為技術與經驗的結合、并表現為1個完全的處理系統,能夠證明其是實用的,就能夠被授與專利。

相似的案件還有美國亞馬遜電子商務公司(下列簡稱亞馬遜公司)訴巴山德高貴電子商務公司(下列簡稱巴山德公司)侵權案。

亞馬遜公司具有1項專利號為五九六0四一一的專利,即被稱為“1擊勝利”(One-click)的全稱為“通訊網絡訂購貨物的法子以及系統”的專利(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八日取得專利權)。

該專利有二六項權力要求,主要內容為1種電子商務的法子,由客戶機系統、服務器系統、確認器、客戶權系統以及定貨按鍵組成。

同年一0月二一日,亞馬遜公司巴山德公司,稱后者的1項稱為“快車道”(The Express Lane)的網上購物技術與其專利相同,為侵權行動。

此案與前面所舉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為未經許可的使用而致使的侵權,后者為獨立開發的技術而投入使用。

然而,法院的立場是明確的,即已經經授與專利的商業模式,別人不患上開發使用。

因而,盡管亞馬遜案尚未審結,但法院已經經發出了制止被告使用其購物系統的禁令。

雖然上述兩個案例為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確立立下了汗馬功勛,但實際上,美國關于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確認以及維護早在一九九九年之前就開始醞釀了。

如一九九六年二月一六日公布的《計算機相干發明審查基準》已經經指出,在審查商業法子時應以及其他法子平等對于待。

而在二000年三月二九日頒布的《自動化商業法子專利白皮書》( 下列簡稱《白皮書》)中,電子商務模式作為“現代商業數據處理”專利已經被正式歸入第七0五類專利當中。

因而,到目前為止,包含數學算式、軟件設計、商業模式乃至打印材料等在內的多種在之前是不可專利的主題都已經進入可專利范疇。

[三] 3、網絡商業模式專利的性質與內容分析 盡管網絡商業模式在美國已經經成為專利的情勢之1,然而,關于其性質以及內容尚值患上當真分析。

網絡商業模式指的是網絡商業經營的法子。

1般的商業模式或者商業經營法子是指商業流動中擁有操作性的經營辦法,是做生意的1種特定方式。

比如,超級市場中的商品擺放法子,汽車制造商的汽車銷售法子等。

商業經營法子是經驗與立異思惟相結合的產物,它能夠有針對于性地解決商業經營中的某些特有問題,如減少人力損耗、引發顧客興致以及刺激銷售額的上升等。

網絡商業法子是商業經營法子在網絡商業中結合特定網絡技術進行延伸的結果,是依賴某種技術而引伸出來的1種新型的商業法子,是技術與法子相結合的產物,其目的一樣是為了提高交易的效力。

比如,在“1擊勝利”專利中,交易者即可以通過使用該專利系統,使1般的交易進程在數個技術環節上患上到分解而實現安全便捷的定貨與運輸交易。

首先,采購者在客戶機系統中發出定單,服務器系統接管該定單和采購者的身份、付款、裝運等信息,然后給客戶機系統分配1個客戶確認器,該客戶確認器與接管到的采購者的信息相聯絡。

服務器系統將分配的客戶確認器發送到客戶權系統中,同時發送的還有1個確認此項目并包含有訂購按鍵的HTML文件,由客戶機系統接管以及儲存,并顯示HTML文件。

當采購者選擇了定貨按鍵,客戶機系統即向服務器系統發出要訂購肯定項目的指令。

服務器系統接管該指令并將采購者的信息與客戶機系統中的客房確認器相結合,從而發生1個相符單據與裝運信息的定單。

這1專利的優點在于可以減少電子商務中的數據傳輸,使網上交易更為便利與安全。

由上可見,網絡商業模式盡管名為商業法子,但其表現情勢卻是1個電子系統,由各種機器、程序以及相應法子組成。

因而,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審理SS公司訴S公司案時,是以SS公司的專利為1個機器來確認其專利性的。

然而,作為此種商業法子表現情勢的機器,如果離開了其所作用的環境以及目的便毫無心義。

所以,這1機器與1般所謂機器的發明有本色的不同。

而就SS公司申請專利的權力請求來看,它并無申請機器的專利權,而是申請法子專利,即1種商業法子。

該種法子是通過1系列的電子裝置以及特定的電子信息處理與傳遞法子,而使某種電子商務情勢順利進行。

換言之,網絡商業模式專利是1種僅存在于特定網絡系統中的獨立專利情勢。

也因為此,美國專利法才在已經有的四種可專利主題以外增添了1種商業法子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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