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英俊訴長春佳林醫用塑料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違約案,跳槽人員侵犯商業秘密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9: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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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英俊訴長春佳林醫用塑料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違約案
原告:趙英俊。
被告:長春市佳林醫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趙英俊將自己在工作實踐中研制的“一次性多頭加藥器”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
1993年6月10日,國家專利局向趙英俊發出了受理通知書,確定的申請號為933032803.1993年8月17日,趙英俊經與長春市佳林醫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林公司)協商,決定將該項專利申請權轉讓給佳林公司,雙方簽訂了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合同約定,趙英俊將“一次性多頭加藥器”的專利申請權轉給佳林公司;佳林公司付給趙英俊轉讓費10萬元,1993年8月24日前支付5000元,余款95000元于長春市專利事務所接到授權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支付;趙英俊則在合同生效7日內向佳林公司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及完整的設計圖紙;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中介方長春市專利事務所辦理專利申請人變更手續;佳林公司如未按期支付趙英俊95000元,本合同終止,由趙英俊持本合同到國家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變更手續。
合同簽訂后,佳林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給付趙英俊5000元。
趙英俊也按合同約定于8月24日將受理通知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一次性多頭加藥器設計圖、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及外觀設計圖等全部交付佳林公司。
1993年12月4日,國家專利局向長春市專利事務所發出了授予申請人為長春市佳林醫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多頭加藥器”專利權決定通知書。
收到該決定通知書后,佳林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給付趙英俊其余的95000元轉讓費。
為此,原告趙英俊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佳林公司違約未按合同約定在接到授權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支付轉讓費95000元,請求被告按合同第9條2款約定,將“一次性多頭加藥器”的專利權歸還本人。
被告對原告提出的歸還專利權請求未提出異議,但稱該專利產品經過試生產達不到原告當初講的效果,故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應返還先行支付的轉讓費5000元。
「審判」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并認為:被告佳林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95000元轉讓費屬實,其行為違反了雙方所簽協議第9條2款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庭審過程中,經調解,雙方于1994年3月24日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被告簽訂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終止;被告將“一次性多頭加藥器”專利權歸還原告,由原告到國家專利局辦理變更手續,費用自理。
二、被告于1994年3月28日前將原告提供的有關“一次性多頭加藥器”的資料(見被告出具的收條)及模型返還給原告。
三、原告于1994年3月28日前返還被告1500元。
調解書送達之后,雙方均無反悔,發生法律效力。
跳槽人員侵犯商業秘密觸犯法律
東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揚聲器、音箱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在同行業中居于領先地位,被評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并擁有省級工程技術中心。
黃某任東源公司總經理,負責揚聲器生產和配件采購。
在任職期間,黃某逐漸產生了自己“創業”的想法,其利用職務便利,私下將東源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生產揚聲器的技術及經營信息進行搜集并保存在其個人電腦中。
2008年3月,黃某離開了公司,先后在寧波注冊了兩家公司,同時以其岳父的名義在香港注冊了一家公司,黃某系這三家公司實際經營負責人。
黃某利用從東源公司獲取的技術及經營信息,通過自己注冊的公司組織揚聲器的生產和銷售。
2011年12月28日,黃某及其公司因侵犯商業秘密被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查獲并予以處罰,黃某當場承認侵犯事實并表示以后不再侵犯。
然而,在利益的驅使下,黃某依舊冒險偷偷生產相關侵權產品。
鄞州公安分局正式對黃某立案偵查。
在接下來的半年時間里,分局經偵大隊聯系并聘請上海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評估機構分別對涉案技術和涉案金額開展鑒定和評估。
經鑒定,黃某所生產、銷售產品的技術特征和東源公司生產的產品的技術特征相同。
經評估,黃某及其所控制的公司通過侵犯相關技術的知識產權,獲利達380余萬元。
目前,黃某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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