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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夢林訴北京永和大王公司,趙夢林訴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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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夢林訴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案



(一)首部 1、判決書字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4095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著作權侵權 3、訴訟雙方: 原告:趙夢林,男,50歲,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大學路148號。

委托代理人:孫建,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區前門大街16號。

法定代表人:林猷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惠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4、審級:一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審判機關: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邵明艷;代理審判員:張曉津、何暄 6、審結時間:二ΟΟ二年九月十八日 (二)訴辯主張 1、原告訴稱: 趙夢林的美術作品《京劇臉譜》畫冊于1992年由朝華出版社出版,原告是該畫冊的著作權人。

該畫冊收入了其獨立創作的京劇臉譜272幅,這些作品在本領域有極高的權威性。

該畫冊已再版10次,同時被翻譯為英法等多國文字用于我國對外文化交流,還作為中國戲曲藝術發展的重要資料被各文藝團體、圖書館和藝術館收藏。

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在2001年8月31日至9月30日的“和家將。

齊亮相”超值優惠券大行動中,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京劇臉譜》畫冊中的7幅作品作為該優惠活動的廣告宣傳內容,在其店堂和網絡上進行促銷宣傳,且未署作者姓名。

該優惠活動持續時間長、范圍廣,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

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在該活動的促銷宣傳范圍內,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2、被告辯稱: 第一,涉案優惠活動廣告系被告委托上海金誠廣告有限公司提出創意、進行設計并制作的,因該廣告而致的侵權后果應由該廣告公司承擔。

被告未參與該廣告制作的任何活動,無義務審查該廣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因此被告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不應作為本案被告。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還提出其超值優惠券所使用的七幅京劇臉譜中,夏侯德、牛邈兩幅臉譜的顏色深淺與原告主張權利的美術作品不同,該兩幅作品與原告作品并不一致;第二,由于京劇臉譜藝術屬于民間文學藝術,并且已經廣為使用,原告《京劇臉譜》畫冊中的臉譜與其他臉譜圖書的畫法和色彩基本相同,因此原告主張權利的臉譜并非原告所獨創,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范圍;第三,原告的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事實和證據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原告趙夢林所著《京劇臉譜》畫冊于1992年由朝華出版社出版,1994年再版,該書由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國外總發行。

該書收錄趙夢林繪制的京劇臉譜272幅,其中包括第11幅里克、第37幅牛邈、第42幅龐統、第46幅嚴顏、第51幅夏侯德、第74幅呂蒙和第187幅顏佩韋的臉譜。



趙民章與鄭州長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豫法民三終字第4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民章。

委托代理人趙磊。

委托代理人趙大平。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州長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管城區十八里河鎮鄭平路與南四環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賈亞峰。

委托代理人王振生,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民章因與上訴人鄭州長通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通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趙民章于2008年8月12日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長通公司停止侵權、賠償趙民章經濟損失1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8)鄭民三初字第442號民事判決后,趙民章與長通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趙民章的委托代理人趙大平、趙磊,上訴人長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亞峰、王振生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11日,趙民章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和“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兩項實用新型專利,并分別于2008年3月19日和4月3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分別為ZL200720089155.2和ZL200720089156.7。

趙民章依法繳納了相關專利費用。

“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主要有合頁、撥板、回位彈簧、油缸、活塞桿及鋼絲拉線等構成,其特征在于閥體上固定一支架,支架延伸至油箱側壁后與合頁左側固定連接,合頁右側固定連接撥板,合頁的軸上繞有回位彈簧,一個油缸上端通過導管連接閥體的主油道,油缸下部用螺母固定在支架另一端,油缸下端伸出的活塞桿端部聯結一鋼絲拉線,鋼絲拉線沿接近活塞桿軸線方向穿過導孔后另一端聯結在撥板上。

“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實用新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主要由滑閥體、滑閥芯、回位彈簧及閥座組成,其特征在于:在滑閥芯軸肩下部徑向設有對穿節流孔,與滑閥芯下端盲孔相通,滑閥芯軸肩下端套上減振墊圈后下端裝入滑閥體中,對應泵出油口,在滑閥芯上端盲孔內固定一軸向彈性密封塊,滑閥芯與閥座間裝回位彈簧,閥座上軸向有一卸荷孔。

長通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2日,之后開始生產銷售車輛集中潤滑系統。

2008年8月1日,長通公司與駐馬店市高新區徐帥客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以單價3600元銷售車輛集中潤滑系統一套。

訴訟中,經趙民章申請,原審法院做出證據保全裁定并于2008年11月26日至長通公司經營地點,提取了長通公司生產的CTM-100型車輛集中潤滑系統產品一套。

長通公司生產的車輛集中潤滑系統中使用的“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主要有合頁、撥板臂、回位彈簧、油缸、活塞桿、鋼絲卡頭及鋼絲拉線等構成,其特征在于閥體上固定一支架,支架延伸至油箱中部與合頁左側固定連接,合頁右側固定連接撥板臂,合頁的軸上繞有回位彈簧,一油缸上端通過導管與主油道相通,下端伸出的活塞桿端部聯結一鋼絲拉線,鋼絲拉線穿過支架上過線孔與撥板臂聯結,鋼絲拉線延伸方向近于活塞桿軸線方向。

長通公司生產的車輛集中潤滑系統中使用的“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主要由滑閥體、滑閥芯、回位彈簧及閥座組成,其特征在于:在滑閥芯軸肩下部設有對穿節流孔,與滑閥芯下端盲孔相通,滑閥芯下端裝入滑閥體中,對應泵出油口,在滑閥芯與閥座間裝回位彈簧,閥座上有一帶中心卸荷孔的密封塊。

原審法院認為:趙民章依法取得ZL200720089155.2號“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和ZL200720089156.7號“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實用新型專利權,且依法繳納相關費用,該專利處于有效法律狀態,應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將長通公司生產的CTM-100型車輛集中潤滑系統中所使用的“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與趙民章ZL200720089155.2號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比,二者的區別在于撥板與連接的支架所處油箱中的位置不同,專利技術方案中支架延伸至油箱側壁后與撥板通過合頁連接,而長通公司產品技術方案中支架延伸至油箱中部后與撥板通過合頁連接,二者雖然撥板最終所處油箱的位置略有不同,但其功能均是利用撥板將較粘稠油脂撥動輸送至吸油口進行補油,故二者在技術方案與實施效果上并無不同,長通公司生產的CTM-100型車輛集中潤滑系統中所使用的“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包括了趙民章ZL200720089155.2號“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有必要技術特征,落入了其專利保護范圍。

長通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落入趙民章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構成對趙民章專利權的侵犯。

對趙民章要求長通公司停止對其“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專利權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至于長通公司生產的CTM-100型車輛集中潤滑系統中所使用的“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將其與趙民章ZL200720089156.7號“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比,長通公司產品缺少減振墊圈,其密封塊的安裝位置是閥座上而非專利技術方案中的“滑閥芯上端盲孔內”,且卸荷孔貫穿在密封塊上,與趙民章專利技術方案中的彈性密封塊結構也不相同。

長通公司生產的CTM-100型車輛集中潤滑系統中所使用的“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產品技術特征與趙民章ZL200720089156.7號“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不相同,不構成侵權。

對趙民章要求長通公司停止侵犯其ZL200720089156.7號“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實用新型專利權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

趙民章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因長通公司侵權行為所受損失或長通公司因侵權行為所獲利潤,考慮到長通公司侵犯趙民章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種類、數量、該公司成立并進行生產銷售的時間、產品售價及合理利潤以及專利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本案賠償數額為3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1、長通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趙民章專利號為L200720089155.2號“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

2、長通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趙民章經濟損失3萬元。

3、駁回趙民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趙民章負擔600元,長通公司負擔1700元。

[page] 趙民章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1、原審判決將長通公司生產銷售的卸荷閥產品同趙民章ZL200720089156.7號專利進行比對分析中,認定長通公司的卸荷閥產品無減震墊圈及密封塊的位置不同與趙民章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不相同是錯誤的,減震墊圈在專利權利要求中不能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密封塊的位置從滑閥芯上移到閥座上并不改變相互結合特征,其工作原理相同,手段、目的相同,效果相同,已構成對趙民章專利權的侵犯。

2、原審確定賠償數額過低,未能體現出長通公司因侵權而獲得的利潤。

請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第二、三項,判令長通公司停止侵犯ZL200720089156.7號專利權,并賠償趙民章經濟損失10萬元,由長通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長通公司亦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我公司生產的產品在零件、組件的形式和構造及其結合形式與ZL20089155.2號專利所保護的產品完全不同,因此不存在侵權。

請求依法改判,由趙民章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審庭審中,長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兩項證據:1、2009年2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其頒發的ZL200820070650.3號“用于泵站的撥油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2、2009年2月4日為其頒發的ZL200820070651.8號“兩位三通卸荷閥”的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及說明書。

長通公司以此證明其產品是依自己取得的上述專利進行生產,未侵犯趙民章的專利權。

趙民章對長通公司提交的兩項專利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長通公司產品是依其專利技術進行生產,同時提出證據2的專利技術與一審法院保全長通公司的產品中使用的卸荷閥技術不相符,對趙民章關于證據2的質證意見,長通公司庭審中予以認可。

綜合雙方舉證、質證意見,本院審查認定:長通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1、證據2均是在一審庭審結束后的2009年2月4日形成,可以認定為二審的新證據,且趙民章對兩項專利證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兩項證據可以作為本案證據。

本院查明事實除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外,根據二審證據,另查明,2008年5月22日,長通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2009年2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為長通公司頒發了ZL200820070650.3號“用于泵站的撥油裝置”和ZL200820070651.8號“兩位三通卸荷閥”兩項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本院認為:趙民章的ZL200720089155.2號“油箱內粘稠油脂撥板輸送裝置”和ZL200720089156.7號“卸壓式潤滑泵卸壓閥”實用新型專利權在有效期內,應受法律保護。

判斷長通公司是否對趙民章的專利構成侵權,應對一審法院保全長通公司產品的技術特征與趙民章的專利技術特征相比對,以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作為判斷侵權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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