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法,知識產權法是干什么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1:05: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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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國防專利條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二、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
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
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
三、 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即較弱小的知識產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與勢力通過形成某種組織,由該組織代為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
知識產權法是干什么的
公章標準蓋章方法如下: 1、使用要認真審核。
印章管理人員在用印前,要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印的內容和目的; 2、留存要立卷歸檔。
對需留存的材料應在加蓋印章后,留存一份,立卷歸檔; 3、不得在空白憑證上加蓋印章,確因工作需要,由業務部門以領導機關名義頒發的憑證,需要事先加蓋機關印章或套印然后填發的,經過領導批準可以蓋章; 4、復印的證明文件要蓋騎縫章。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
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
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
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
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
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
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
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
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
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
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
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
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
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
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知識產權法法條全文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準、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藥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準、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準、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準,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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