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同樂食品侵犯王朝葡萄酒注冊商標專用權,天津皇富車料訴天津鴻福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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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同樂食品侵犯王朝葡萄酒注冊商標專用權
案情簡介 5月20日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在天津市河西區體院北小食品批發市場98號攤位等幾家個體戶經銷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請求依法予以查處。
經查:該批發市場共有四家經營者于1996年5月上旬銷售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
其中河西區同樂食品批發經營部(個體)購進1200瓶,售出1180瓶,每瓶進價19.90元,售價20元;利廣食品經營部(個體)購進600瓶,售出600瓶,每瓶進價19.92元,售價20元;金華食品經營部(個體)購進1200瓶,售出24瓶,進價每瓶19.80元,售價20.50元;燕京經銷部購進1800瓶,售出1560瓶,進價每瓶19.90元,售價20.20元。
天津市工商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38條第(4)項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1)項的規定。
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1)項及第3款的規定,給予上列經營者如下處理: 1。立即停止銷售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 2。分別處以非法經營額15%的罰款,總計33808.12元; 3。分別賠償被侵權人經濟損失總計24015.70元; 4。銷售假冒“王朝”半干白葡萄酒(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總計1436瓶。
天津市檢察機關通過偵查,查獲制假團伙系山東龍口駐津辦事處的賈錫巖、王金生以及做外包裝箱的張秀軍、從國外進口瓶塞的徐文凱,收繳商標標識幾十萬件。
除對徐文凱免于起訴外,其余三人被依法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賈錫巖五年半有期徒刑,王金生三年半有期徒刑,張秀軍一年半有期徒刑。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
假冒注冊商標是一種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
按照我國《刑法》及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假冒注冊商標是指為了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為實現此目的而實施的預備行為。
大致說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或者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本案中的4家經營者經銷假冒的“王朝”半干白葡萄酒,違反了《商標法》第38條的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損害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的商標信譽,給王朝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天津市工商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假冒的“王朝”半干白葡萄酒并賠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是完全正確的。
根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天津皇富車料訴天津鴻福自行車專利侵權糾紛案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皇富車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區西橫堤玉門路28號。
法定代表人:王慶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雙來,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漢族,天津皇富車料有限公司業務主管。
住天津市東麗區躍進路福陽街5-4-30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鴻福自行車車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東麗區軍糧城鎮二村。
法定代表人:張連山,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翟夢根,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漢族,天津市靜海縣福星五金加工廠業主。
住天津市靜海縣臺頭鎮建設村興農胡同21號。
委托代理人:張景樹,天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增俊,天津德賽律師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上訴人天津皇富車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皇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鴻福自行車車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福公司)、翟夢根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三初字第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由法官黃耀建、李硯芬、李華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皇富公司委托代理人蔣洪義、曹雙來,被上訴人鴻福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剛、王寅橋,被上訴人翟夢根委托代理人張景樹、江增俊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31日,上訴人皇富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復合型自行車車把立管束頭裝置”實用新型專利。
中國知識產權局于2004年3月17日授予專利權,專利號ZL03242936.3。皇富公司取得專利權后,認為翟夢根生產及鴻福公司使用自行車車把立管束頭裝置侵犯其專利權,于2004年11月,向原審法院起訴。
請求依法判令鴻福公司、翟夢根1、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侵權行為;2、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人民幣;3、在省市報紙上公開向皇富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書載明:1、一種復合型自行車車把立管束頭裝置,其特征在于:它由鋁質立管束頭、鋼襯及鋼質螺母復合構成與原立管束頭形狀相同的立管束頭裝置;在所述的立管束頭內腔部位埋置有形狀酷似立管束頭外形的由中空管形主管體和開口圓柱形車把接頭兩部分組成的整體鋼襯,所述的立管束頭開口圓柱形車把接頭的原螺孔位置固接有鋼質螺母。
根據權利要求書附圖解釋,立管束頭內腔部位埋置有形狀酷似立管束頭外形的由中空管形主管體和開口圓柱形車把接頭兩部分組成的沖壓件整體鋼襯,鋼襯上沖制有原立管束頭螺孔位置的六角孔及過孔,外六角鋼質螺母穿過六角孔裝固在壓鑄成型的立管束頭開口圓柱形車把接頭的原螺孔位置上。
又據專利說明書描述的實施例解釋:首先沖制鋼襯;再將帶圓臺的外六角螺母緊壓配合裝置在鋼襯的六角孔上;最后將鋼襯放入立管束頭鋁壓鑄模型腔內,壓鑄完成后脫模即得復合型自行車車把立管束頭裝置。
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為,自行車車把立管束頭內的裝置,由鋁質立管束頭、鋼襯及鋼質螺母復合構成與原立管束頭形狀相同的立管束頭裝置;在所述的立管束頭內腔部位埋置有形狀酷似立管束頭外形的由中空管形主管體和開口圓柱形車把接頭兩部分組成的整體鋼襯,鋼襯上沖制有一長孔和過孔,是一次完成的連體鋼帶,鋼帶一端為開口圓柱形,六角鋼質螺母通過焊接方式與鋼襯帶相連,裝置于立管束頭開口圓柱形車把接頭的原螺孔位置上。
本案專利文件與被訴侵權產品對比,主要區別為鋼制六角螺母在鋼襯上的固定方式不同。
被訴侵權產品的鋼襯上沒有沖壓六角方孔,用于固接螺母,而是使用焊接固定方法。
另查:案外人張桂枝于2003年4月4日,申請名為“自行車用鵝頭把立”實用新型專利,2004年6月16日被授權。
專利優先權日為2002年11月28日,專利號ZL03243096.5。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自行車用鵝頭把立,它由鋁合金鵝頭、預埋在其內部的緊固螺母和鵝頭下部的立管組成;其特征在于:沿鋁合金鵝頭內部鑲入鋼帶、立管內鑲入鋼管。
2、根據權利要求書1所述的自行車用鵝頭把立,其特征在于:所述鎖緊螺母為六方鋼制螺母。
2004年7月5日,張桂枝將該專利許可給翟夢根經營的天津市靜海縣福星五金加工廠使用,并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上述事實,有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說明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被訴侵權產品及照片、產品定單、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對上述事實,翟夢根主張:其生產的鵝頭把立是已有技術,早在皇富公司專利申請日前,與皇富公司專利技術特征相同產品已大量出現在天津自行車市場。
該產品是一項在先的已有技術與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無論使用自己的已有技術或者是使用一項在先的實用新型與公知常識簡單組合構成的已有技術,都不構成對皇富公司專利權的侵犯。
同時被訴侵權產品也是案外人張桂枝的專利產品,有與張桂枝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證,而張桂枝的專利優先權日,早于皇富公司專利的申請日和公告日,并提供富士達自行車公司證明其已經在先使用的書證等證據。
鴻福公司主張:涉案產品是從天津市靜海縣福星五金加工廠購買的,購買時只知道是專利產品,并不知道購買的鵝頭把立是皇富公司的專利產品,有經過公證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保障。
根據《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原判結果原審法院認為,專利法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專利權,表明若要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前提既要是發明創造又要依法獲得專利權。
由于實用新型專利不對申請專利技術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進行實質審查,故不排除他人使用專利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生產產品的合法性。
從本案查明事實來看,案外人富士達公司在皇富公司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與皇富公司專利相同的技術生產“鵝頭把立”產品并對外銷售,該銷售行為已經使皇富公司專利技術公開,二被上訴人使用已經公開的技術制造產品并不構成對皇富公司專利權的侵犯;再者,翟夢根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是經過另一專利權人,即案外人張桂枝的授權實施的,皇富公司專利技術方案與張桂枝專利相比較,雖然二者在附圖上存在整體鋼襯與分體鋼襯的區別,但張桂枝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并未明確是分體,且分體鋼襯與整體鋼襯相對于鵝頭把立產品來說二者的發明目的及功能作用并無實質差異,不經創造性勞動容易聯想得到,故本院認定翟夢根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并未超出張桂枝的授權范圍。
由于張桂枝專利申請日(指優先權日)早于皇富公司專利申請日,翟夢根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系依據專利權人張桂枝授權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同樣不構成對皇富公司專利權的侵犯。
同理,鴻福公司的銷售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天津皇富車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page] 上訴請求及理由上訴人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皇富公司的訴訟請求;2、責令鴻福公司、翟夢根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主要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結果顯屬錯誤。
皇富公司的專利,相對于案外人張桂枝專利而言,其專利明顯可以更有效地增強“鵝頭把立”的整體強度,具有更好的抗斷裂性,兩項專利之間存在實質性的差別。
在本案二審期間,皇富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于2005年4月7日,經公證購買的四輛自行車。
當事人當庭對其 輛自行車進行查驗,產品外包裝記載的是,生產單位是天津富士達自行車有限公司,品牌為邦德。
富士達,包裝箱上的封條時間為2005年4月6日,該自行車沒有生產和出廠日期。
解剖自行車鵝頭把立顯示,鑲入鵝頭把立內的鋼帶為分體。
鴻福公司、翟夢根對皇富公司提供的該項證據予以否認,理由是沒有生產和出廠日期,公證時間與封條時間不符,該證缺乏真實性,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天語公司與天上人間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8號立駿(雍和)大廈2號樓8層810-815室。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增社,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安天上人間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文藝南路106號之德亞商廈二、三層。
法定代表人董新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笛,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
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語公司)與被告西安天上人間餐飲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上人間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天語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增社、王世奎,被告天上人間公司委托代理人羅笛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天語公司訴稱,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研公司)是《SUPER STAR》、《TOGETHER》、《不想長大》、《永遠》、《女朋友》、《玩耍》等專輯的著作權人,上述專輯收錄了包括《不想長大》、《愛呢》、《冰箱》、《老婆》、《綠洲》、《天灰》、《遠方》、《波斯貓》、《長相思》、《神槍手》、《五月天》、《中國話》、《北歐神話》、《白色戀歌》、《半糖主義》、《河濱公園》、《I。O。I。O》、《你太誠實》、《月桂女神》、《再別康橋》、《好人有好抱》、《美麗新世界》、《BELIEF》、《聽袁惟仁彈吉他》、《REMEMBER》、《SUPER STAR》、《SUPER MODEL》、《RING RING RING》、《ALWAYS ON MY MIND》、 《BEAUTY UP MY LIFE》等30首音樂電視作品。
天語公司經華研公司授權,取得了上述音樂電視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排他性授權,可以自己的名義授權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等專有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向侵犯上述權利的第三方提起訴訟。
被告天上人間公司未經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上述30首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權,立即從歌曲庫中刪除侵權作品,并在《西安晚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2、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3、承擔原告為本案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11665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天上人間公司辯稱,一、天語公司不能證明其訴訟主體地位。
《授權證明書》載明“本公司獨家授權予Ideal并允許Ideal得轉授權予天語公司”,得轉授權予是指可以轉授,但實際上是否轉授天語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
二、天語公司提交的(2009)西雁證民字第818號公證書不能采信。
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省(自治區)轄市公證處與該市所轄區、縣(市)公證處之間的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確定。
省司法廳確定的本案被告所在地及事實發生地所屬管轄應為碑林區公證處,天語公司在雁塔區公證處進行公證,程序違法。
三、公證采集的攝像作品與華研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內容不同,補充提交的證據,因公證行為的申請人不是本案的原告,與本案沒有關系,不應采信。
四、天上人間公司使用的MTV音樂作品是購買設備時自帶曲庫,曲庫中有哪些歌曲不能由其決定,也不能由其增加、刪減,其主觀上沒有過錯。
五、要求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爭議的權利系財產性權利,不涉及人身權利,要求賠禮道歉不應支持。
六、請求賠償的數額過高,沒有相應證據支持。
七、天語公司主張的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的費用11665元證據不充分,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天語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SUPER STAR》、《TOGETHER》、《不想長大》、《永遠》、《女朋友》、《玩耍》專輯。
以期證明華研公司系涉案的30首歌曲著作權人。
證據二、(2009)京海誠內經證字第86號公證書。
以期證明原告經華研公司授權取得授權。
證據三、(2009)西雁證民字第818、813號公證書及公證處出具的情況說明。
以期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
證據四、委托代理合同、公證費票據、取證時消費票據。
以期證明原告為維權而支付的費用。
被告天上人間公司經質證發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一無異議,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三系公證處出具沒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觀點。
因818號公證書違反公證規則,且所采作品與涉案作品不同,而813號公證書與本案無關。
對于證據四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未提供律師費發票,收費金額不符合相關規定,且該收費不是僅為本案一個案件而支出的。
公證費發票的開具時間是在本案公證之后,不能證明是針對本案開具。
被告天上人間公司未提供證據。
經原告、被告的舉證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認證如下:對于原告天語公司提交的證據一,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二、三、四,原告均提供原件,其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原告、被告的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專輯《SUPER STAR》、《TOGETHER》、《不想長大》、《永遠》、《女朋友》、《玩耍》署名的著作權人為華研公司。
以上專輯收錄了《不想長大》、《愛呢》、《冰箱》、《老婆》、《綠洲》、《天灰》、《遠方》、《波斯貓》、《長相思》、《神槍手》、《五月天》、《中國話》、《北歐神話》、《白色戀歌》、《半糖主義》、《河濱公園》、《I 。O。I。O》、《你太誠實》、《月桂女神》、《再別康橋》、《好人有好抱》、《美麗新世界》、《BELIEF》、《聽袁惟仁彈吉他》、《REMEMBER》、《SUPER STAR》、《SUPER MODEL》、《RING RING RING》、《ALWAYS ON MY MIND》、
天津同樂食品侵犯王朝葡萄酒注冊商標專用權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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