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銷申請書,商標申請先用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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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銷申請書
商標注銷申請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你局核準注冊的第________號使用于商品分類表第________類商品上________商標,現申請注銷。
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 附送:______________ 附:原注冊證一份 或 遺失。
證明文件______________份, 其他______________。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意見: (章戳) 年 月 日 或 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意見: (章戳) 年 月 日
商標申請先用權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廣東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案由:不服復審決定的的商標行政糾紛 2001年12月20日,廣東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廣州某涂料廠在同一天就同一種涂料分別向國家工商行政總局提出“神立得”商標注冊申請。
2002年1月8日,商標局依法書面通知兩申請人在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2002年1月21日化工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其于1998年8月8日使用“神立得”商標的書面證據資料;1月25日涂料廠向商標局提交了其于1998年5月10日起使用“神立得”商標的書面材料。
2002年3月5日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涂料廠的“神立得”商標。
駁回化工公司的申請,不予公告。
化工公司對駁回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復審認為,涂料廠使用在先的證據明確具體充分,商標局的決定是正確的,于是作出復審決定:化工公司申請注冊于涂料上的“神立得”商標應予駁回。
化工公司對復審決定不服,在收到復審決定的通知之日起20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化工公司訴稱,涂料廠1998年5月10 日使用的“神立得”只是圖案,外包裝裝潢而非商標,而真正注明“神立得”為商標是去年的10月份以后。
故涂料廠的使用在先不成立。
要求法院撤消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商標法》第29條之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一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原告化工公司與涂料廠同一天涂料上申請同一種商標“神立得”,商標局應初步審查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原告化工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神立得”商標在先,涂料廠提交的證據能明確充分地證明其先于化工公司使用“神立得”商標,商標局及評審委員會認定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確定得當,應予維持。
故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
[站長解析] 本案涉及相同商標同時申請的先用權糾紛。
商標權的取得,一般采用注冊在先原則,使用在先原則,混合原則。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的取得采用注冊在先的原則。
即誰先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權就授予誰。
商標注冊是商標權受法律保護的前提。
同時,我國《商標法》在一定條件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則。
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同時就相同或相似商標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商標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本案中,化工公司與涂料廠同一天就相同商標“神立得”在同種商品(涂料)上使用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
依法應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審查確定。
由于涂料廠提交的證據表明其先于化工公司使用“神立得”商標。
故初步審定并公告的是涂料廠使用在先的“神立得”商標。
化工公司的申請被駁回是正確的。
本案說明要保護自己商標權益,應當申請注冊,且應盡早申請。
本案適用的《商標法》的主要條款: 2001年《商標法》第29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2001年《商標法》第32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
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公章標準蓋章方法如下: 1、使用要認真審核。
印章管理人員在用印前,要認真審核,明確了解用印的內容和目的; 2、留存要立卷歸檔。
對需留存的材料應在加蓋印章后,留存一份,立卷歸檔; 3、不得在空白憑證上加蓋印章,確因工作需要,由業務部門以領導機關名義頒發的憑證,需要事先加蓋機關印章或套印然后填發的,經過領導批準可以蓋章; 4、復印的證明文件要蓋騎縫章。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
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
涉密公文應當標注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
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
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
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
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
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
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
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
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
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
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
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
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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