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意大利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中國和法國關于研究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合作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27 00:53:14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中國和意大利科學技術合作協定,中國和法國關于研究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合作的協定
中國和意大利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考慮到以互利互惠為基礎的雙方科技合作有益于兩國人民,同時也加強了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 考慮到雙邊科技合作是兩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對兩國的經濟社會發展起重要作用; 考慮雙方在發展科技關系中積累的積極的經驗,并認識到擴大科技合作的需要; 決定投入更大努力發展和擴大這種合作;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雙方將在遵照各自國家法律、法規和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基礎上,在平等和互惠的條件下,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發展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 考慮各自國家科技優先領域,雙方將根據本協定第一條開展合作,特別涉及下列領域: ——農業、漁業和畜牧業以及食品工業 ——地學、海洋學和氣象學; ——基礎科學(數學、化學和物理學等); ——計算機和信息技術; ——能源和環境; ——先進材料和超導體; ——空間和天文學; ——衛生健康、生物醫學和生物技術; ——工程學和通信; ——用于文化遺產保護的技術; ——其他雙方同意的領域。
第三條
中國和法國關于研究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合作的協定
希望在探索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發展互利合作; 茲達成協議如下: 一、在本協定范圍內,雙方遵照國際法并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法律和法規,促進在研究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的合作。
二、本協定的簽訂不損及每一方依其他協定和承諾所承擔的義務。
一、本協定范圍內的合作活動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并應考慮到雙方的利益及其工業和商業政策。
二、本協定范圍內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領域: (一)應用衛星及相關地面系統; (二)科學衛星及相關地面系統; (三)微重力科學實驗; (四)外層空間科學研究; (五)商業發射服務; (六)經雙方確定的其他領域。
本協定第二條范圍內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實施: (一)確定和實施合作項目; (二)進行技術轉讓和出口; (三)互派學者和其他專家,進行人員培訓,以及參加雙方確定的聯合研究、設計和制造工作; (四)交換實驗數據和結果、科學信息和文獻; (五)聯合舉辦研討會、學術會議和展覽會; (六)雙方確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分別指定中國國家航天局和法國空間研究中心為本協定執行機構(以下稱“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本協定的合作事宜。
雙方努力發展兩國有關組織和企業在研究與和平利用外層空間方面的合作。
中國唱片深圳公司與濟南大家樂茶藝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侵犯著作權案件管轄法院確認方式:第一步,先確認級別管轄,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第二步,再確認地域管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步,綜合確認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追續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起訴時效: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的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賠償標準的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賠償數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 (3)國家規定了付酬標準的,按付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人除了應賠償被侵權人上述損失外,還應承擔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著作權中人身權為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受到侵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是必須要“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關于賠償標準,具體由各個案件來確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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