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斟酌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時考慮的因素,法定商標權的期限及續展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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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斟酌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時考慮的因素
一、 (一)受害人所受損害后果(包括財產和非財產)是否嚴重; (二)侵害行為所致某種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價值降低程度; (三)侵害出于營利或其他不當目的; (四)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如是過失,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 (五)侵害行為情節惡劣程度; (六)侵權人獲利情況; (七)侵權行為的社會影響; (八)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
二、 (一)產生基礎不同:基于知識產權這一基礎性的絕對權產生的,其請求內容是除去權利上的不利負擔;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侵權之債產生的一種債權請求權,其請求內容是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對權利人予以救濟。
(二)制度功能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是一種不作為請求權,目的在于回復知識產權的權利圓滿狀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行為人支付賠償金,最終目的在于填平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三)構成要件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或實現無需考慮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甚至有的情形中也無需考慮損害事實;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侵權之債,須具備侵權構成四要件:侵害行為(或稱之為違法行為、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
(四)歸責原則不同: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要求符合侵權構成要件,無需主觀過錯要件,因而也就不存在歸責原則的問題,更談不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前提是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有主觀過錯,因此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無故意或過失即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 (一)停止侵害 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里,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
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對權利人來說,這類似于物權請求權中的妨害防止請求權,對義務人來說,則只要其行為具備違法性即構成侵權,即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二)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三)賠償損失 《專利法》的相關內容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專利法》的相關內容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法》的相關內容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的相關內容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可以看出,賠償損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四)返還不當得利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十種責任形式,其中第四種為返還財產。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的相關內容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適當的損害賠償費,以便補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其條件是侵權者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
”這就是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緊接著該條第2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者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
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返還其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
”這一款規定的責令返還的“所得利潤”,即類似我國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不同的是,TRIPS協議規定的“返還所得利潤”是一種責任形式,而我國則是作為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法定商標權的期限及續展時限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繼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1、準備申請書件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 注冊證復印件 (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提交申請書件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后,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3、繳納續展規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續展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續展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申請商標續展的可以是商標權人本人,也可以是商標權人委托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受委托人在商標局辦理續展手續時,需要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委托授權書,還有就是如果商標局在審核續展申請時,如果存在材料有缺陷的情況下,應當要求申請方補正。
1、委托專業的知識產權公司調查取證。
由于商標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一般說來,專業的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為方便、有效,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2、向行政機關舉報取證。
向侵權所在地工商舉報后,上述部門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清點數量、規格后查封并從中抽取樣品。
3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商標侵權的網絡證據保全公證。
法律依據下如何確定知識產權訴訟管轄
一、最高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奠定了知識產權訴訟的證據制度 2001 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包括6部分共83條。
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在證據法尚未出臺前,同民事訴訟法共同構建了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同時奠定了知識產權訴訟證據制度。
進識產權民事訴訟首先要掌握好它。
對這個司法解釋,應當掌握以下幾個要點: (一)當事人訴訟的基本舉證責任 在確定當事人的基本舉證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或者對反駁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不管原告、被告,都必須提交或附有相應的證據。
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第二,法院在訴訟中對當事人舉證負釋明責任。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舉證責任適用的從特殊規定原則。
即該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的有關侵權訴訟,如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等,從其特殊規定。
第四,對無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的,根據公平誠信原則,綜合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五,當事人承認和視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六,對有些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如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等。
第七,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第八,對域外形成的證據有特殊要求①。
第九,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對所提交證據的形式要求和法院收文手續②。
(二)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為庭審質證做好準備 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是庭審質證的準備,在這一階段需要注意:第一,被告答辯中應當提出對原告所依據事實抗辯的意見,并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
第二,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對舉證期限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確定的,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當事人違反舉證期限的訴訟后果,主要是視為放棄舉證責任、不組織質證等。
第四,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五,證據交換和證據交換的時間③。
第六,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通過證據交換準確確定當事人所爭議的焦點問題十分重要,將為以后審判打下堅實的基礎。
當事人也可以集中精力,對待主要問題,不在直接問題上糾纏,保障訴訟質量好、效率高地進行。
第七,新證據的再交換。
新證據的再交換,涉及到新證據的概念和對新證據的認定,以及對新證據提出和交換的有關要求。
《民事訴訟法》在普通程序和再審程序的規定中都使用了新證據的提法,但兩者有區別。
在該司法解釋第41條中,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的“新的證據”作了闡明,并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在舉證期限問題上,該司法解釋特別規定了受訴人民法院的責任。
該司法解釋第4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對于在舉證期限內未能依法舉證的,受訴法院在按照查明的現有證據的基礎上作出了判決,如果當事人在二審中又提出新證據,導致一審判決有誤,責任并不在受訴法院和處理案件的法官。
為了更加明確此種結果屬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所致,該司法解釋第46 條明確規定,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于錯誤裁判案件。
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知識產權訴訟實踐中,鑒于證據大多具有專業技術性和復雜的特點,為了避免重要證據的遺漏,可以允許舉證期限延長,只要作出判決前遇到決定本案重要事實的證據,不宜以超過了舉證期限為由不接受這些證據。
如有新證據可以作為再審的理由,未作修改的情況下,在我國還沒有證據法頒布,也沒有舉證時限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輕易地以舉證超過時限為由而否定重要證據,本來可以依靠一、二審程序補救對本案處理的失誤,卻錯失良機,而造成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等,則不應是當前知識產權審判追求的價值取向。
(三)質證是查明案情、判斷真偽的關鍵手段 訴訟的中心環節是依法開庭審判,作為沒有偵查權、有限制的庭外調查權的法庭主持者——法官,只有通過開庭才能對本案的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調查,為本案的正確處理奠定基礎。
開庭是訴訟最重要的階段,是在法官主持下,通過各方當事人、代理人、證人、勘驗人、鑒定人、專業技術或者財務審計的專家證人等在法庭上的言詞陳述或者對證言的宣讀,對本案案情的一種法律和程序意義上的回顧。
其中,不同的訴訟請求、抗辯和矛盾、沖突證據等形成的復雜狀況得以在庭審中理順和澄清。
而法官在法庭上查明案情、辨明真偽的具體訴訟階段,就是質證階段。
對質證,民事訴訟法中只作了比較原則的規定,不能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此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第一,重申對證據必須質證的原則。
第二,對公開質證的限制。
即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三,當庭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第四,證據的“三性”和質證的順序。
證據的“三性”,即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它們是衡量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標準,也是當事人進行質證的中心任務。
質證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該司法解釋第52條規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
第五,證人出庭作證。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作為本案的證人也應當出庭接受法庭的詢問或者對方當事人的質詢。
證據規則對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應當嚴格遵守。
第六,鑒定人和“專家證人”出庭規定。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較多,對技術設備、產品、錄音錄像等文化產品、計算機軟件等證據,很多必須由鑒定人的鑒定和鑒定人的出庭接受質詢,方能明辨是非。
在很多情況下,訴訟需要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涉及案件所爭議實施的某項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說明,他們已經不是原有意義上事實證人、鑒定人的范圍。
但是確實起著證明案情的作用。
該司法解釋考慮到知識產權訴訟以及其他訴訟的這種特殊情況,對此專門作了規定,豐富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④。
第七,證據的審核認定。
對證據的審核認定,是在收集、調查和開庭質證的基礎上,由法官作為主體對全案證據的審核、取舍和判斷的過程。
在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對法官如何判斷證據并沒有具體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審核判斷證據的標準、法官判斷證據應具備的主觀素質、對單一證據審核判斷的要點、對證據采信的限制、對證據證明里的判斷和優勢證據原則等進行了具體詳細的規定,完善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
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應當認真掌握⑤。
(四)對證人等保護的規定 我國對證人保護的制度還很不完善,致使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困難重重。
該司法解釋第80條規定,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的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對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⑥。
二、知識產權法中對有關證據的特殊規定 證據問題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具有重要地位。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證據往往數量多、種類繁雜、專業技術性強,較一般民事訴訟更為復雜。
知識產權審判除了要貫徹好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外,還要適用好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知識產權證據制度的特殊規定。
(一)確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證據 當事人是否享有知識產權,是能否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前提。
因此,在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應當根據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別,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當事人是否享有權利進行認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等侵權訴訟,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當事人享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證據,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享有權利。
對圖書出版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為享有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證據的,法院不得以當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的證據,直接否定其權利人身份。
在侵權訴訟中,經過登記的著作權,權利人可以將登記文件及相應的作品提供給法庭作為權利證明;沒有經過登記的著作權,其權利人應當提供何種證據來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往往發生爭議。
考慮到著作權法關于“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視為作者”的規定,最高法院關于著作權法的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所提供涉及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以及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這條規定的重點,是把“合法出版物”作為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證據形式予以承認,對解決著作權的證明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般地說,人們對作品底稿、原件作為證據比較熟悉。
最高法院在著作權司法解釋中把合法出版物也作為了證據之一。
合法出版物的含義就是符合國家新聞出版的規定,有書號的,是國家新聞出版署承認的合法的出版物。
合法出版的里面也可能有盜版的,也可能有侵權、剽竊、抄襲的問題,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過去沒有強調合法出版物的證據作用。
著作權法中有這樣一條規定,就是作品上署名的一般認為就是著作權人,是作者,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合法出版物可以作為證據,在一些情況下,就不需要再找作品底稿、原件來證明待證事實了,既方便了法官,也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當然,可以作為證據與作為定案的依據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對案件的某一證據是否采信還應當經過庭審質證無誤后方能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是通過使用產生的權利。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反不正當競爭訴訟,就其主張的權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該商品在一定市場上為公眾知悉的證據,對方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為知名商品,并對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予以保護。
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企業名稱權等是通過法定程序登記或者審查核準而產生的權利。
當事人提交有關的權利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等證據,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該權利已經撤銷、無效或轉讓等證據反駁的,應當確認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確認。
根據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各類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獨占被許可人、排他被許可人,均可以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許可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可以視為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自行或者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共同提起訴訟或者依法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
其中,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起訴、不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情況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權利人不起訴、不申請的情況,包括被許可人有證據證明其已告知權利人或者權利人已經知道侵權行為但仍未起訴或者未提出申請的情形。
(二)知識產權法規定的特殊舉證責任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對舉證責任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
比如,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停止侵權的責任仍然要承擔,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就此達成協議。
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該法第52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行為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初看起來,這些法律條文都是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
但進一步研究起來,實際上這些規定都屬于對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專門為知識產權訴訟中當某種舉證不能時,當事人就應當負擔一定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
對上述這類關于舉證責任的特殊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執行。
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遇到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應當適用知識產權法律特殊的規定,而不適用最高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一般規定。
法官斟酌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時考慮的因素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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