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地理標志保護,歐盟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值得關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9 11:37: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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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地理標志保護
立法概況: 1.1992年,歐共體對除葡萄酒和烈性酒以外的農產品采取了“地理標志特別立法”; 2。歐洲經濟共同體208192號條例:關于保護農產品和食品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條例; 3.2006年修改條例; 4。歐洲理事會51006號條例; 5.2006年3月,歐盟制定了更加高效并與WTO全面匹配的“關于保護農產品和食品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歐洲理事會第51006號條例”,并以此為基礎開展對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PDOs)和受保護的地理標志(PGIs)的注冊。
條例的范圍: 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PDOs)指:用來描述某種農產品或食品的某個地區、某特定地點、或在特殊條件下某個國家的名稱。
源產自該地區、特定地點或國家,并且其品質或特點主要或全部來自于特定的地理環境、固有的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以及在規定的地域生產、加工和配制這些因素。
受保護的地理標志(PGIs)指:用來描述某種農產品或食品的某個地區、某特定地點、或在特殊條件下某個國家的名稱;源產自該地區、特定地點或國家,并且該地域賦予產品特殊的品質、聲望或其他特點,并且在規定的地域生產、(或)加工和(或)配制。
提供的保護: 一、任何濫用、模仿或暗示,即使真實來源已經指出、受保護的名稱是翻譯的、受保護的名稱帶有“式”、“方法”等類似表達; 二、對產品的產地、來源、本質、主要特點的任何虛假信息或誤導; 三、對產品真實來源誤導公眾的任何其他行為。
地理標志的重要性: 1。幫助生產者通過向消費者提供生產方式保證及品質保證來獲得更高的產品價格優勢; 2。提高產量并促進區域的發展; 3。帶來生產鏈上高附加值的更好分配; 4。給原產地帶來更多利益; 5。防止產品的在異地的生產; 6。鼓勵產品的多樣性,從而保證物種的多樣性、保護當地的專有技術和自然資源; 7。對旅游業具有正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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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值得關注
法律分析: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長的行為構成違法,對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造成學生輟學的行為,強制主體是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由他們對違法的父母或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政府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提前公益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歐盟科技發展概況
2004年是歐盟一體化建設與發展歷程中不平凡的一年。
2004年5月1日,歐盟東擴成功,中東歐10國正式加盟。
歐盟的擴大將對歐盟一體化建設的各個領域產生很大的影響。
在科技發展方面,東擴的成功增強了歐盟科技大聯合的實力;第六個框架研發計劃實施進入第二年,加快了歐洲研究區建設的進程;知識經濟社會建設取得重大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創新與創業體系;廣泛開展的“歐洲與基礎研究”的大討論統一了思想,整合了研究機構,加大了基礎研究的力度;以人為本,制定了科技人才培養與自由流動行動計劃,有力地推動了智力資源開發;為了落實歐盟里斯本戰略,確保“至2010年將歐盟建設成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最具國際競爭力”的歐洲國家聯合體,籌劃制定歐盟科技發展六大戰略;伽利略計劃開始實施;對國際熱核實驗堆(ITER)計劃的新思考等重大舉措與活動清晰地顯示了2004年歐盟科技發展的軌跡。
一、科技政策動向 2004年是歐盟研究制定科技發展戰略與政策最為活躍的一年,其宗旨就是為加強歐洲科技聯合,促進科技進步,振興歐洲經濟,推動歐洲一體化建設進程服務。
(一)重振歐洲基礎研究 2004年1月14日,歐盟委員會發表題為“歐洲與基礎研究”的大討論指令性文件,號召并組織歐洲科技界與民眾積極參與,為的是在新的嚴峻形勢下調整歐洲基礎研究結構、增加投入、制定新的基礎發展戰略、提升基礎研究實力與國際競爭力。
目前,這場大討論意見已接近一致。
其主要觀點集中地體現在3個方面:一是分析歐洲基礎研究面臨的嚴峻挑戰,找出其優勢與弱點,從而制定未來的歐洲基礎研究發展戰略;二是通過討論和反省,澄清、確定及補充大討論所涉及的有關歐洲基礎研究的重要問題;三是提出了振興歐洲基礎研究、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的建議,確定了基礎研究在歐洲研究區建設中充分發揮作用的切實可行的新措施。
根據大討論中大多數人意見與建議,歐盟委員會提出了如下重振歐洲基礎研究的新對策: (1)創建“歐洲研究委員會”并設立“基礎研究基金”,提升基礎研究的泛歐性,加大對基礎研究的財政支持;逐步使歐洲基礎研究的主導權由成員國政府轉移到歐盟委員會。
(2)調整歐洲基礎研究結構,篩選出優秀研究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其研究條件,使它們成為歐洲基礎研究的中堅力量;經費由歐盟、成員國及私人3方面承擔。
(3) 歐盟要加強與各成員國的協調與合作,充分發揮各成員國在基礎研究領域的積極主動性,共同促進歐洲基礎研究的發展。
(4)各成員國必須堅決執行歐盟“至2010年使科研經費總額占其GDP 3%”的行動計劃,并把基礎研究也列入其計劃中。
(5)采取切實措施,鼓勵私人對基礎研究投資,并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6)引進美國國家科學基金(NSF)機制,擴大研究人員的自由度,重視和支持個人或小組自選的研究項目,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
(7)鼓勵并扶持對包括交叉學科在內的新理論、新思想的探討,對研究及試驗項目的選擇采取優勝劣汰機制,確保優秀項目順利進行。
(8)實行研究人員競爭與獎勵制,進一步完善研究人員培訓體系;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吸引國外智力人才,尤其是頂尖人才來歐洲工作。
(9)建立“ERAMORE”歐洲研究人員流動網絡,鼓勵并支持各成員國研究人員的自由流動,為他們的旅行、安家、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10) 繼續加強歐盟框架研發計劃優秀項目網的建設,充實基礎研究內容,加大計劃研究立項的力度,增強框架研發計劃項目的優勢互補性。
(二)制定歐盟科技發展的戰略目標 2004年6月16日, 歐盟委員會發表了《科學與技術-歐洲未來發展的關鍵》的戰略性文件。
它是歐盟東擴成功后,確保里斯本戰略規劃如期實現的重大舉措,也是歐盟堅定不移地推動歐洲科技大聯合,以科技進步振興經濟,提高民眾生活質量,促進政治穩定,逐步實現一個團結、強大和繁榮的“大歐洲”的戰略決策。
為了進一步發揮歐盟研發行動的影響力,歐盟決定今后的研發活動需要圍繞以下6大戰略目標進行:通過實驗室合作創建歐洲研發優勢地區;發揮歐洲技術首創精神;通過泛歐研究團隊的競爭,增強基礎研究的創造能力;使歐洲變成最能吸引頂尖研究人員的歐洲;加強歐洲利益的研究基礎建設;強化國家研究計劃的協調。
(三)加大智力資源開發戰略實施的力度
歐盟的地理標志保護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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