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犯罪行為,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7 15:08: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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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為與專利犯罪行為
(一)專利侵權行為? 1?概念: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
?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 (4)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 2?專利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1)直接侵權行為。
? ①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②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③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④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⑤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⑥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⑦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 (2)間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 (二)專利犯罪行為? 專利犯罪行為,是指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應當給與刑罰處罰的行為。
? 《刑法》第216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罪: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6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①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②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態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為的具體形態可分為: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制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關于專利侵權的,有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兩種。
1、行為人直接使用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 2、行為人直接使用專利權人的產品、發明; 3、行為人直接銷售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 4、行為人直接將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口; 5、行為人假冒他人的專利,為了自己生產經營的目的,不經專利權人的允許,直接將專利產品對外銷售,獲得了很多的不法利益。
就算行為人可以提供產品的來源,但是這種行為依然屬于侵權行為,需要立即停止;二、間接侵權行為。
這種行為不屬于直接構成侵權,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誘使他人幫助自己侵害專利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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