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專利獨權合案,什么是專利合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4 17:26:4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什么情況下專利獨權合案,什么是專利合同
什么情況下專利獨權合案
一、 獨權從權都保護, 即所有權利。 但實務操作中, 獨權是最重要的, 避開了獨權, 從權自然也避開了,在專利申請中,如只有一個權利要求,即是獨立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又稱“獨立權項”或“主權項”。
是指無需用其他權利要求來確定其范圍和含義的完整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
在專利申請中,如只有一個權利要求,即是獨立權利要求。
但如果兩個權利要求是相關的,符合單一發明構思的要求,不從屬于其他權利要求也稱為獨立權利要求,可包括在一項專利申請中。
例如,切削機和切削所使用的特殊刀具即屬這種情況。
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于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托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作,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除了是對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對社會、對生活有益處和貢獻,一項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容量的專利技術,在沒有轉化為社會生產力之前,只能是技術,因此實現產業化才是造福于社會和人類的最高標準,在某種程度上適當退讓和調低一些標底,同樣是很必要的,畢竟合作是需要雙方拿出誠意的; 4、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于后續問題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轉讓之前,不要輕易進行價值評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輕易根據對方要求進行此類操作,如果確實需要進行評估,盡量明確評估費用擔負原則和擔負比例、以免上當受騙;在沒有完全完成轉讓手續前,不要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和相關圖紙等具體信息。
三、 共同發明人的確定要求一般有以下三個: 第一個要求是此項發明創造的產生有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合作者,而不只是形式上面的合作做,如果說只是完成了跟發明創造相關的一些行政管理和材料供應等方面工作的人員,一般情況下不能算作是共同發明人。
第二個要求是一項發明創造的完成其實就是技術和思想的創作過程,所以發明的構思可以作為是否是共同發明人的一個判斷標準。
第三個要求是發明的過程通常會分為構思和構思的實施這兩大階段,關于構思是不是由兩人或者多人一起實施,也是判斷共同發明人的一個重要標準。
對于那些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利的人,應該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 一是共同發明創造中的任何一個人都不可以單獨提出專利的申請,應該是要由共同發明人一起提出來。
但是如果之前有簽訂好的協議明確規定出來可以由其中的一個人或者是多人單獨進行專利的申請的,就可以行使單獨申請的權利。
二是如果共同發明人中出現了一個人或者是多個人不同意將其申請專利的,或者是出現了其他一些客觀層面上的情況不能參與申請的時候,剩下的那些共同發明人也是不能提出專利的申請的。
三是如果在共同發明人中,其中有人聲明自己要放棄該專利權的申請的,其他人依然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待其申請批準過后,其中放棄了專利申請的那個人是可以免費或者是優惠實施該項專利的。
什么是專利合同
一、 專利合同可以分為專利權利轉讓類的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利轉讓類合同又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前根據自己的意愿和受讓方的需要,與受讓方達成的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協議,合同的中心內容就是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包括單位向職工和其他個人轉讓、職工和其他個人向單位轉讓、單位向單位轉讓以及個人向個人轉讓、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轉讓等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與受讓方就專利權的轉讓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我國專利的種類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轉讓合同也相應地分為發明專利轉讓合同、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和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三種不同種類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對權利義務的約定也會有所不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實施方)就專利權的許可實施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獨家許可(又稱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幾種,各種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各有特點。
通常,也將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的實施許可納入廣義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范圍。
二、 專利許可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標的(指專利產品、專利方法及相關的專有技術等); (二)技術性能、質量指標及經濟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進度和方式; (四)驗收標準和方法; (五)專利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術與技術回授的方式和條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報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應該承擔的責任; (九)違約責任; (十)專利宣告無效后的處置辦法; (十一)爭議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屬于普通、排他、獨占、交*或可分售許可的合同; (十三)關鍵性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四)雙方協議的其他事項。
三、 (一)保密責任: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雙方對專利技術都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泄漏,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但合同采取普通許可使用方式轉讓的,則讓與方將專利技術許可給他人不屬于違反保密義務。
(二)保密對象:合同雙方應明確約定保密對象,應該對保密對象加以細化,以例舉的方式列出,還應約定特定情況下的一些例外事項。
什么是專利轉讓?
一、什么是專利轉讓?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
二、專利轉讓有哪些類型? 1、轉讓:企業以買斷的形式獲得您的專利,簽了合同后您自己和其他企業都不能再實用該專利技術。
2、全國獨占:在全國范圍內只有這一個企業能使用您的專利技術,您也不能在國內使用。
3、區域獨占:只有這一個和您簽了協議的企業能在指定的區域內使用您的專利技術,包括生產和銷售等。
4、排他許可:和您簽合同的企業能使用您的專利技術,您自己也能使用。
5、普通許可:這個涉及到一個入門費,就是先給您一筆錢,然后您還可以在專利轉化成生產力后產生的利潤中提成,具體的額度由協議中規定。
普通許可不限制和您簽合同的企業的數量。
三、專利轉讓的后果 1、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2、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
什么情況下專利獨權合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什么是專利合同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發明專利申請 如何申請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