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處理專利權被侵犯的問題,徐某訴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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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處理專利權被侵犯的問題
一、 1。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行政裁決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
提醒您,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1。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指如果侵權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么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征,缺一不可。
2。等同原則,是指侵權物的技術特征同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個或若干個技術特征不相同,但實際上是實現現了相同的功能,達到了相同的技術效果,視為等同。
3。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維持專利權有效過程中所放棄的內容,不能再納入專利保護范圍。
三、 提醒您,發明專利侵權賠償標準為: 1。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徐某訴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原告徐XX。
被告上海浦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儲寧宇,上海市丁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毛海燕,上海市丁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X訴被告上海浦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浦一公司)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09年9月14日、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徐XX,被告浦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儲寧宇、毛海燕分別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訴稱,原告于2003年委托浦一公司辦理“聯動低音聲箱”的日本專利申請,雙方確認的口頭合同是“聯動低音聲箱”從申請到實審全部費用人民幣3萬元,如專利得到批準,則專利證書的費用由原告另行負擔。
原告為此支付給被告浦一公司專利申請費共計人民幣33,450元,但浦一公司僅完成該專利的申請程序,停辦了專利的實審程序,致使該專利申請被日本專利特許廳撤銷,被告的行為構成合同違約,故請求本院判令:一、被告返還原告專利申請費人民幣33,450元;二、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0元。
被告浦一公司辯稱,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為原告代理“聯動低音聲箱”日本專利的申請。
根據雙方的口頭約定,該專利的申請費用包括提出實審費用不超過人民幣30,000元。
被告按約完成了代理工作,該專利申請和提出實審費用實際為人民幣25,000元,但由于日本專利特許廳認為該專利缺乏創造性,要求發明人答辯,為此產生了答辯費用,該費用原告沒有預付。
2008年11月被告收到日本代理機構相關通知后,曾四至五次通知原告要求補充費用,但原告均未予以答復,導致該專利申請被日本專利特許廳駁回。
故被告沒有違約行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原告已預付的人民幣33,450元扣除已發生費用尚余人民幣1,659.40元,同意退還給原告。
根據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本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訂立口頭專利代理合同,約定由被告代理原告就“聯動低音聲箱”申請日本專利。
2003年4月30日,上海奉賢開源電器廠向被告支付知識產權服務費人民幣40,000元及檢索費人民幣5,000元,被告出具收據載明“收到上海奉賢開源電器廠專利費用人民幣40,000元,用于向國外申請專利。
”被告在庭審中確認上述費用系原告支付“聯動低音聲箱”代辦日本專利申請的費用。
2003年10月14日,被告傳真告知原告:已根據原告的指示,就涉案專利于2003年7月4日向日本專利特許廳遞交了該專利申請及中國專利的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人可以在2006年7月4日前就該專利向日本專利特許廳提出實質審查的請求。
該傳真后附申請文件副本及日本專利特許廳受領書。
200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發出費用清單傳真,載明“1、目前已發生費用:日本請款日元134,100元、翻譯費人民幣2,431元、郵資、打印復印費人民幣400元(其中聯邦快遞每次為人民幣118元)、檢索費人民幣4,000元。
2、按日方報價審查將發生的基本費用(未計入雜費及特殊情況):提出審查費日元84,300元;頒發證書費日元75,500元、答辯意見費日本報價為20,000-30,000日元每小時。
參考國內專利在日本申請發明專利的以往情況,答復官方意見一般預計兩次,每次約95,000日元,故此項費用預計為190,000日元,小計人民幣24,486元。
此兩項合計人民幣40,704元(匯率以100∶7計),以上均照日本請款單、報價單及實際發生費用做出,沒有計入我方代理費。
而且隨時提出審查,以上費用立即產生,并不存在幾年一清的情況。
” 2004年8月12日,被告傳真原告就涉案專利申請費用事宜,載明“應您要求,我們正在處理您在日本申請的費用退還事宜。
現提供兩種方案供您參考:方案一、清算申請階段費用,退回余款。
而審查階段,我們暫不操作,等待您進一步的指示,屆時再向您請款,清單如下:申請階段(已告一段落,申請號等文件已經提供給您)已發生費用:日本請款日元134,100元、翻譯費人民幣2,431元、郵資、打印復印費人民幣400元(其中聯邦快遞每次為人民幣118元)、檢索費人民幣4,000元,小計人民幣16,218元,我所代理費人民幣2,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8,218元。
共預付人民幣4萬元,退回人民幣21,782元。
方案二、產生審查費用后,再就實際發生費用多退少補,預計費用我公司8月6日已傳真給您。
預計約人民幣24,486元,順便再次提醒您,依日本專利法,此案應在2006年7月4日之前任何時間提出審查請求。
綜上,如您需要退費,我公司可以立即依方案一退給您。
特列以上清單,以免以后產生任何問題影響到您的專利權。
即使您現在退費,我們還是會將有關此專利的任何進展及時匯報給您。
……” 2004年12月21日,上海市丁XX律師事務所退還上海奉賢開源電器廠人民幣11,550元。
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確認該款系被告退還原告的涉案專利代理費用。
2006年7月4日,被告致原告掛號信稱:“1、進展:目前此案已經于2006年6月19日向日本專利特許廳遞交了實質審查的請求,此案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附件為一份日本申請文件。
2、費用:鑒于我公司于2004年底應你的要求將您的預付款已經退回,目前此案已經沒有可供我們代您支付此案繼續進行的資金。
如果您愿意繼續此案在日本的申請,請您支付一定的預付款。
考慮到以往的情況,我們會依照具體審查的進展,告知您恰當的預付款數目以及需要作出決定的期限。
請注意依照慣例,我們將不會墊付題述案件繼續所需的任何費用,也不會在沒有預付款的情況下指示日本處理案件。
以上如有疑問,請隨時聯系。
” 2008年11月17日,被告致原告的掛號信稱:“一、關于題述案件進展:目前日本代理機構已經收到日本專利特許廳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由于在沒有收到您的任何指示之前,為了避免產生任何費用,我們沒有讓日本代理機構報告此次審查意見的情況,所以此次意見答復的期限目前不詳,但按照以往的經驗,期限大概為2009年2月1日左右。
請您盡快下達指示,以便日本代理機構能夠及時答復,避免影響專利申請的正常進展。
二、關于費用問題:1、我司已于2004年應您的要求將您的預付款余額已經退回,目前此案已經沒有可供我們支付此案繼續進行的資金。
2、您在來信 直提到關于費用全包的問題,其實當時丁先生說的是申請階段的費用全包,而不是整個過程全包。
專利申請一般分為四個階段,即申請階段、實審階段、授權階段、年費階段。
3、因為丁先生曾經關照過,所以我們公司對您的申請所收的代理費是極低的。
……您應該可以通過很多渠道了解到,關于國外專利申請,絕大部分的預付款是用來支付國外費用的,所以就算我們公司自己這邊再‘友誼價’,可國外代理機構的費用我們是沒有辦法去改變的……。
4、關于日本答審查意見的費用,根據以往的經驗,在不產生其它費用的基礎上,一般為每次人民幣一萬六左右。
三、關于后續事宜:如果您決定繼續題述案件的申請,請盡快指示我們,并且同時補充預付款2萬元。
讓我們可以及時通知日本代理機構將審查意見相關文件轉送給我們,以便您可以在期限之前答復。
依照慣例,我們將不會在沒有預付款的情況下指示日本代理機構處理案件,更不會墊付案件繼續所需的任何費用。
請注意,如果未在2009年1月5日前收到您的指示,我們只好視為客戶放棄此案,此日本專利申請即被視為放棄。
”[page] 2009年1月16日,被告致原告的掛號信稱:“一、關于日本審查意見:……因為丁先生的特別關照,我們已經指示日本代理機構把審查意見轉送至我司,并且墊付了這部分的費用。
附函附上此次日本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對比文件。
審查意見中指出,該專利駁回的理由是因為不具備創造性,從已公開的對比文件中可以看出,該專利申請前,一般工程技術人員都能容易的看出該技術方案,因此,不符合日本專利法的規定。
關于權利要求1-3項,日本特許廳審查員認為,該技術方案是常識性的,且其中結構的設計也是已知常用的。
駁回理由:該申請的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2號的規定。
審查意見的答復期限為2009年2月11日,最多可延期三個月,日方延期費用為JPY18,300,詳見附件中的日本代理機構信函。
二、關于目前需決定的事宜:1、日本答復一次審查意見的費用,根據以往經驗,在不產生其它費用的基礎上,一般為每次人民幣一萬六左右。
2、目前此案已經沒有可供支付此案繼續進行的預付款,關于轉送審查意見的費用,我方已經為您墊付,……但接下來后續的延期和答復費用,因為數目較大,我司不能再繼續為您墊付。
3、如果您希望答復審查意見,請盡快指示我們,并且同時補充預付款人民幣2萬元。
以便我們能在此之前指示日本代理機構答復。
請注意,如果未在2009年2月1日前收到您的指示及上述預付款人民幣2萬元(此期限為最后期限,不可延長),我們只好視您放棄此案,此日本專利申請即被視為放棄。
”該函件后附:1、日本代理機構信函;2、日本專利特許廳審查意見通知書;3、對比文件。
日本專利特許廳發出的拒絕理由通知書載明:“這個專利因為以下理由應該被拒絕,如有意見,請于該通知書的發送日起3個月以內,提交意見書。
理由:A關于這個發明專利申請里,記載在下面的權利要求,由于在該申請之前,通過日本國內及國外已經公開發行的下面提及的刊物,記載的發明或電氣通信回路使得申請的發明已有可能成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基于此,在該申請之前,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根據專利法第29條第二項的規定,不能授予專利。
……引用文獻等一覽:特開昭63-102598、特開平03-066296、特開平10-178693……”。
2009年4月21日,被告致原告傳真及掛號信稱:“1、鑒于申請人的預付款已經不能支持本申請的繼續進行,我方經再三提醒申請人后,仍無法獲得支持,遂無法于官方指定期限前(2009年2月11日)指示日方完成答復工作。
2、所以目前日方已經收到日本特許廳發出的最后駁回通知書(Official Action finally rejecting subject application)。
由此,此案將就此結案。
為了省卻轉送文件再次發生無法獲得申請人支持的費用,我們沒有指示日方將通知書正文轉送給我們。
如果申請人有此需要,煩請告知。
……”
怎么分辨歌曲有版權侵權
一、怎么分辨歌曲有版權侵權?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未經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托作品發表的。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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