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的權利,職務發明的3個基本概念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9:49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的權利,職務發明的3個基本概念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的權利
司法凍結銀行卡需要6個月才解除。
1。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還可以延期三個月。
如被執行人涉嫌犯罪,需要進行賠付或繳納罰金,可永久凍結其銀行卡賬戶。
2。法律依據:《最高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同時,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拓展資料: 一、什么是司法凍結 司法凍結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執法權,賦予證券監管機構一些準司法權,是這次證券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就是凍結、查封權。
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賦予證券監管部門必要的行政執法權,使其在監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二、司法凍結的主要特點 最重要的執法手段之一是凍結和查封權。
作為執法程序的規定,實施措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解決誰申請、誰審查、誰決定、誰執行、誰監督的問題,嚴格規定證券監管部門凍結、查封、限制證券交易的實施步驟,各環節相對獨立,各有各的職責。
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確保執法流程規范化。
2、統一申請書、決定書、通知書等執法文件的內容和格式,告知當事人和協助單位履行其權利、義務和配合責任,提高相關措施的執行效率。
根據法律規定,中國證監會在調查、審理、執行證券違法案件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施凍結、查封措施: 1)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 2)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物的; 3)重要證據被隱匿、偽造、毀壞的; 4)可能隱匿、偽造、損毀重要證據的;
職務發明的3個基本概念
明確職務發明的概念,必須明確“本單位”、“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和“物質技術條件”這三個概念的具體界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 1、根據細則的解釋,所謂“本單位”不僅指發明人的固定工作單位。
只要是和發明人之間有臨時雇傭關系的單位都是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
可見在一個具體的時間段里,同一個發明者可以屬于不同的本單位而并無矛盾。
2、“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包括了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所以并非說只有在本單位工作時間做出的發明才是職務發明。
即使是在業余時間做出的發明創造,只要滿足上述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就都屬于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和授權后的專利權都屬于單位。
3、“物質技術條件”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這條規定也涉及了“物質技術條件”概念。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職工在完成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該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的。
但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除外。
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對外公開或者已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公知的技術信息,或者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不屬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
最高院的補充規定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物質技術條件”的概念。
正面來說,物質技術條件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相關發明成果得以完成所必需的未公開的技術信息。
從反面來說,本領域公知的技術信息以及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條件對完成后的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不屬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
同時,無論是否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如果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也不屬于職務發明的范圍。
也就是說,發明人和單位可以通過事先訂立相關合同的方式解決發明成果的歸屬性質問題。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享有哪些權利?
一、 (一)職務發明的發明人享有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享有著作權。
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通過和單位簽訂合同的方式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規章中規定獎勵和報酬的獲得情況;如果合同和單位規章中都沒有規定的,單位應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當然,發明人和設計人除了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還有署名權。
(二)職務發明的認定標準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 對于專利發明人的數量,法律沒有限制。
只要當事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但如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 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是發明人是完成專利的發明創造的人,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發明人、可以是獲得發明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人、也可以是職務發明創造中的單位。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的權利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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