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概述,專利權人濫用民事權利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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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概述
專利權人概念: 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
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專利權人可以通過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其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還可以向其他人轉讓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應當按時向專利局交納年費,以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當有人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時,專利權人將作為被請求人出庭應訴;當專利局頒發強制許可或政府有關部門發放“計劃許可”時,專利權人也將作為當事人參與該法律關系等等。
專利權人的權利: 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獨占實施權 獨占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的轉悠實施權,也就是除法律的特殊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也不得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獨占實施權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權利,他包括:獨占制造權、獨占使用權、獨占銷售權。
1)獨占制造勸,是指專利權人可以用任何方法在中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實際上制造要求書中所說明的那種產品的權利。
2)獨占使用權, 是指專利權人按照產品的技術性能將該產品在生產實踐中加以利用的權利。
3)獨占銷售權,是指專利權人把權利要求書中所說的產品的所有權進行有償轉讓的獨占權利。
2、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許可他人實施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通常情況下,許可權是專利權人通過與愿意實施其發明制造的單位或個人簽定實施許可合同來實現的,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以許可權,一方面是因為在科學技術技術猛發展的今天,很多情況下,由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其發明創造更多、更快、更好地付諸實施;另一方面,許可權能是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地實施。
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許可合同,就其被許可的權限范圍來看,有以下幾種: 1)獨占許可合同,是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利用專利技術的獨占權利的許可合同。
2)獨家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根據的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享有實施專利權人取得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同時許可人自己仍有權利利用該發明創造,也可以與其他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
3、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是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用該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小、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的轉讓,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權利。
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專利權,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
另外,專利法第10條第2、3款對專利權的轉讓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二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5、放棄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人濫用民事權利應承擔的責任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因濫用權利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案情 原告袁XX在吳江市高中壓閥門廠擔任廠長職務,熟知閥門制造加工行業。
2001年2月8日,袁XX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一項“消防用球閥”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
被告通發廠、通發公司于2002年核準設立,從事閥門制造銷售業務。
2003年8月6日,袁XX以通發廠生產并與通發公司共同銷售侵權產品為由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通發公司在答辯期內就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本案中止訴訟。
其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第635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955號行政判決,均以1999年7月1日實施的水暖用內螺紋連接閥門國家標準披露了涉案專利所有技術特征為由,宣告“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本案恢復審理后,袁XX請求撤回對通發廠、通發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通發公司則請求確認袁XX的惡意訴訟行為,并要求袁XX賠償其物質損失5萬元。
通發公司為應對袁XX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繳納了無效宣告請求費1500元,實際支付律師代理費2萬元。
裁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涉及當事人惡意訴訟導致的損害賠償問題,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濫用程序權利或實體權利,不僅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極大地浪費了司法資源。
對此,如果不給予有效規制,勢必影響本已稀缺的司法資源在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方面應當發揮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不起訴或者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被申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申請人賠償,也可以在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專利權侵權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處理。
”參照上述規定,如果專利權人的濫用權利行為已經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被控侵權人可以此為依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被控侵權人也可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專利權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并據此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由此可見,惡意訴訟損害賠償請求既可以作為獨立的請求另案提出,也可以在本案中提出,由人民法院一并解決,關鍵取決于惡意訴訟的受害人的選擇。
由于被控侵權人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與專利權人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事實認定和法律后果上有著極為密切的關聯,由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人民法院一并管轄和審理,更便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訴訟成本。
因此,通發公司在袁XX的涉案專利權被依法宣告無效后對專利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審理并無不當。
本案中,袁XX作為閥門制造加工行業從業多年的專業人士,應當知道我國專利法關于專利授權的規定和水暖用內螺紋連接閥門國家標準,但其卻利用我國專利授權制度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將該國家標準早已充分披露的技術方案申請為“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進而起訴他人專利侵權的一系列的外部行為,并造成干擾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后果,可推定袁XX主觀上缺乏誠實信用,惡意申請專利并惡意提起訴訟。
在這里,專利權人的權利申請、形成過程是否存在欺詐,權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真正目的,均是判定專利權人主觀是否具有“惡意”的重要依據。
綜上所述,涉案“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始無效,袁XX起訴通發廠、通發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的基礎條件業已喪失。
袁XX利用我國專利授權制度中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將水暖用內螺紋連接閥門國家標準早已充分披露的技術方案惡意申請為“消防用球閥”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繼而利用其形式合法的專利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其行為背離了專利制度的設立目的,損害了通發公司的合法權利,構成惡意訴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一、駁回原告袁XX對被告揚中市通發氣動閥門執行器廠、被告揚中市通發實業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被請求人袁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請求人揚中市通發實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1500元。
本案訴訟費3510元,賠償請求受理費2010元,均由袁XX負擔。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號為:(2003)寧民三初字第188號
專利權人的專利保護危機
一、研究專利需要自己負擔經費 我是一位具有高級職稱、在國家科研單位和教育系統工作了三十余年的科技人員。
在計劃經濟時代科研任務都是由國家立項撥款支持的。
進入市場經濟以后,經濟發展和市場變化很快,科學研究必須適應這種速度。
專利制度的建立,極大的鼓舞了科技人員的創造熱情,生產中存在的許多短平快項目已經不能只靠爭取國家經費去完成,為了抓住機遇,許多科技人員的研究經費實際上都是從并不富裕的用于吃飯穿衣的工資中擠出來的。
二、專利申請和維持年費太貴 專利研究出來以后,請代理人寫專利申請,交申查費、檢索費、專利年費等,我的兩項專利,四年下來花去近兩萬元。
今后我每年還需交納兩千多元的專利年費。
我的第三項專利已經完成研究和中試,由于經濟拮據,我已無法再申請專利了。
我的第一個專利明知在歐美日諸國具有市場潛力,但是由于經濟上的原因,我也無法申請國外專利。
外國人一年在我國申請幾萬件專利,用知識產權遏制我們,而我們的專利卻因專利權人沒錢,無法在國外受到保護,這樣的國際競爭是不公平的。
三、專利轉讓市場秩序混亂 研究專利難,轉讓專利更難。
許多中介機構和媒體趁專利權人急于轉讓成果的心態都在撈實惠。
我先后收到過幾百封這方面的來信。
第一類多是湖南、廣西、廣西等地來信。
他們說從大量的專利中篩選出了你的專利,認為你的專利實用性強,市場潛力大,決定推廣或購買。
其實這些人多是騙子或皮包公司,專找專利權人行騙,我一開始沒有經驗,讓他們騙走了五、六千元。
第二類是國家正式媒體或中介推廣機構,他們或說給你在重要會議上宣傳推廣,或說在權威報刊上發廣告,或是網上發布,印制專刊,一般一次收費五百至兩千元。
他們的服務不與效益掛鉤,不承擔任何責任。
有些單位明顯能夠看出其目的就是為了收錢,在全國搞一次活動,預計可以收入百十萬元,但專利權人能夠達成轉讓目的的卻寥若晨星。
我在這四年中曾在這里付出過四、五千元,沒有任何結果。
其服務資質、方式、質量以及收費標準,應當受到質疑,應當整頓和提高,不能讓他們的活動白白加重專利權人的負擔。
第三類是國家正式單位組織的國際、國內專利博覽會、展銷會、轉讓會、洽談會、融資會等,費用少則一兩千,多則五六萬,還有些博覽會說你的專利已經評上金獎,交幾千元就可辦理獎狀和證件。
我因交不起巨額費用,只能拒絕參加,但是也付過三、五千元的學費。
對這一部分活動國家應當加大監控力度,講究實效,同時減免專利權人的費用,以示國家對專利權人的關愛和支持,并促進專利的轉化。
四、侵犯專利權是一種潮流 由于歷史和國情的原因,許多國人都漠視知識產權。
他們不能容忍假冒偽劣產品的肆虐,卻能給非法制售專利產品以寬容。
我的第一個專利設計簡單,市場廣闊,能為專利產品生產者和使用者帶來豐厚的利潤,因此從2000年投放市場以后,當年就有許多企業仿制,第二年全國就有上百家企業全部生產專利產品,老產品一下子就被趕出市場,占領了全國百分之百的市場。
雖然我的專利一年可為社會創造近百億元的社會財富,一年可為一個小廠創造幾十萬元的利潤,但作為專利權人卻沒有得到任何回報。
在這種強大的侵權潮流面前,專利法顯得蒼白,專利權人則有螳臂當車之感。
我感到十分的悲涼和不公。
五、企業家不認同專利權 我花了一萬多元,先后請了四位律師,給50多家侵權企業送去侵權告知,并讓律師上門交涉,只要象征性的出點費用,就可以合法使用專利,但這些企業家均反應冷淡,像躲避瘟疫一樣,拒我們于大門之外,他們表示:免費使用——感謝。
要錢——沒有。
你想怎么就怎么吧。
六、知識產權局管不了 專利法規定,我國的專利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行政保護簡便高效。
我和律師先后找過山東省菏澤市河南局、菏澤市知識產權局、山西省知識產識局。
牡丹區知識產權局的同志很認真,把許多侵權企業召集起來,宣講專利法,說服大家出點費用,合法使用專利,不少廠家表示,愿意這樣做。
但一說到出多少錢,就談不攏了,廠子大小和經濟效益都不一樣,互相攀比,二、三十個廠子難于平衡,無法將談判進行下去。
七、司法訴訟保護難 專利權人最怕打官司,這是既費錢又費時的事,有理的官司打下來不一定就有利。
專利權人概述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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