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有什么權利?,專利權人有幾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6:3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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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有什么權利?
專利權人是因為申請了專利,最終獲得專利權的所有權人。
專利權人對其申請到的專利,享有該專利的人身權以及專利的財產權。
專利權對于專利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當然,獲得專利權更為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盈利,即對該專利的財產權的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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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專利人身權 專利人身權主要是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
另外,還有專利文件的修改權等。
專利財產權 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占權。
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
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
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例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件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
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知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征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專利權人有幾個
一、 發明專利權人有幾個都可以。
法律并無強制要求。
例如,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但專利發明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貿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后者是全民所有制單位。
專利權人又包括原始取得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取得專利權的繼受主體。
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三、 許多人對專利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概念不清楚,對于兩者享有的權利也就不很了解,誤認為發明人搞出了發明創造,應享有所有的權利,實際不然。
我國專利法規定,職務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獲得獎勵、報酬的權利和署名的權利,卻沒有獨自使用、占有、處分專利的權利,例如,發明人不能將專利作價入股、轉讓專利權、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這些權利只有專利權人才能享有。
事例:某鄉鎮企業的王廠長,發明了一種具有殺蟲作用的農藥有機復合肥料,實驗效果不錯,此后他請來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員進行確認,并在其幫助下使肥料生產更加標準化。
在申請專利時,由于王廠長不了解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不知道專利權人與發明人所享有的權利有所不同,誤認為只要是專利發明人就對其專利技術享有所有的權利。
該研究所在辦理專利申請時,將本單位作為專利申請人,而只將王廠長作為第一專利發明人,王廠長卻稀里糊涂地欣然認同了。
幸虧王廠長所在的鄉鎮企業生產自己研制的復合肥料未被該研究所亮紅燈,要是自己企業在生產自行研發的復合肥料時受到該研究所的制約,并讓其支付專利使用費,那王廠長就十分被動了,其企業由此遭受的損失就更大了。
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在沒有征得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專利發明人也不能實施其發明的專利。
專利權人有哪些基本權
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
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一)專利人身權 專利人身權主要是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
另外,還有專利文件的修改權等。
(二)專利財產權 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占權。
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
即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3、轉讓權。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可以轉讓。
”但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并登記,經公告后轉讓合同才生效。
可以是多個,名譽權,可以說是虛擬的一個權力,沒有實質性。
專利發明人是名譽權不是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為個人和單位,是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后叫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持有人,前者可以是公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貿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后者是全民所有制單位。
專利權人又包括原始取得專利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取得專利權的繼受主體。
專利權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專利權是由國知局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法定程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利。
它是無形財產權的一種,與有形財產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獨占性。
所謂獨占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
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
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即發明創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
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即指專利權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
各國的專利法對于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 (3)具有地域性。
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
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
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么,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
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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