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可不可以給別人用,專利強制許可的分類及其實施的原因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4:5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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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可不可以給別人用
不可以的,專利法有以下規定 第五十六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1、專利權人未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許可他人實施 即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未能得到許可的。
( 例如:一個電力公司發明了一種很先進的發電方法,并取得了專利權,你們公司想通過專利轉讓來實施其技術,但未得到許可,從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仍未得到許可,那么就可以向國知局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2、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其他緊急情況,或者是為公共利益的非商業性使用(比如今年我國突發非典,如果一家公司擁有治療非典藥物的專利技術,雖然有專利權保護,也可通過強制許可讓其他公司生產。
) 3、后一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前一專利實施的 需指出的是,強制許可只適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沒有強制許可。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并且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專利權許可有如下幾種: (1)一般許可。
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享有對專利的使用權后,自己仍保留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樣專利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2)排他許可。
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享有對專利的使用權后,除專利權人可保留這方面權利外,不得再將同一許可證發放給任何第三人。
(3)獨占許可。
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享有對專利的使用權后,不僅無權向第三人發放該專利的許可證,而且自己也不得在合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
(4)分許可。
專利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使用該專利的同時,又允許被許可方將該專利許可給第三人使用。
(5)交叉許可。
兩個專利權人均允許對方在一定的時間、地域內實施自己的專利,或允許對方將自己的專利許可給任何第三人使用。
專利轉讓意味你從此以后與此專利無關,專利權由受讓人所有, 因此必須到專利局登記。
轉讓專利申請權,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后,到專利局登記。
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人在轉讓其專利權之前可能已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
在轉讓完成后,原專利權人失去其專利權,因此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原專利權人不得再實施其原有專利。
在專利權轉讓前專利權人已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并不影響該在先的專利許可合同的效力,只是許可人由原來的專利權人變成了現在的專利權人,現在的專利權人有義務繼續履行原來的專利許可合同。
這主要是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
合同簽訂后和履行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應當由當事人解除。
合同履行完畢后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無效的決定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
因為專利權人對其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是沒有責任的,而且受讓人已經因得到專利權的保護而受益。
為穩定經濟秩序,專利權受讓人不能要求返還。
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第二,不返還專利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返還全部或部分專利轉讓費。
專利強制許可的分類及其實施的原因
一、 專利強制許可分為三類,分別為 1。不實施的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二、 強制許可的原因主要有專利權人濫用權力的、為了公共利益等。
提醒您,專利法本身的設立目的就是促進科技的發展,因此當權利人的行為阻礙了科技發展或者有更大的利益需要保護的情況下,對專利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強制性專利許可。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頒發的使用專利的許可。
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后無需專利權人同意即可得以實施專利,但應支付給專利權合理的使用費。
強制許可的對象僅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不包括外觀設計。
三、
專利恢復期內權利是否受到保護
1、在專利權喪失期間,他人開始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在專利權恢復后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2、但行為人有惡意的,人民法院仍應當認定其構成專利侵權。
3、依照前款規定具有使用權的人無權許可他人或者向他人轉讓其實施的技術或者外觀設計,除非連同其企業整體轉讓或者被承繼。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細則、《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年費沒有按期繳納,將視為放棄而終止該專利權。
一般情況下,在接到專利權終止通知之后的兩個月內提交恢復專利權請求并說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復專利權,超過這這期限一般很難恢復。
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附具有關證明。
還要繳納恢復費。
另外對于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期限屆滿終止專利權的是基本無恢復的可能。
專利權是一種有期限的無形財產權,期限屆滿,權利便依法終止。
同時更多的專利權由于專利權人不愿維持,或者主動放棄而在期限屆滿前可能終止。
專利權終止以后,受該項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便成為全社會的財富。
任何人都可以無償的利用。
專利權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下列三種: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20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長起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3、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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