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先用權的條件,專利先用權的法律依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3: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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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先用權的條件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正確適用先用權的的關鍵在于把握先用權成立的條件: ① 時間條件:在先使用行為必須是在該項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② 獨立性條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發明創造必須是獨立完成或者合法獲得的且應與專利權人無關,以非法途徑得到的發明創造不能產生優先權。
③ 使用性條件:先使用人必須在他人專利申請日前至少已經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
④ 使用范圍條件:先用權的制造或使用行為,只限于原有的范圍之內,不得擴大使用范圍。
先用權指的是,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專利優先權不是專利先用權,應當注意這一點。
專利優先權可以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國際優先權,是專利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中國應當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為申請日,該申請日即為優先權日。
專利先用權的法律依據
同時申請專利權 誰先用給誰 普通專利申請應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經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證書。
申請人在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時,還應提交一系列的申請文件,如請求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等。
申請專利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知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專利入股應該辦理什么手續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以專利入股的,應該當專利權轉移至公司名下。
公司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注冊登記。
進行注冊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驗資證明中應當附上專利證書、計算機軟件登記證書、非專利技術成果鑒定證書或者市科技主管部門的證明等文件。
在專利技術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在實踐中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包括用專利權入股的、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的,還有把專利申請權也視為專利技術作價入股。
根據新《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我認為此三項出資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實踐中對于用后兩種方式入股的,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還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的,比如將出資轉讓的問題等。
所以首先應該明確以專利技術入股的形式,當然,為了減少將來不必要的糾紛,我們應該首推以專利權入股。
第二,注意以專利權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資手續方可認定出資無瑕疵,首先須對專利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后專利權人依據設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專利局辦理專利權轉移于被投資的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憑專利權轉移的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的完成股東投資義務的履行。
第三,注意專利入股的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權利人。
并且在我國法律對能進行股權投資的主體是有規定的,無論是國有企業,法人內設職能機構還是個人進行專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第四,在使用專利技術入股時,還必須注意技術資料的交接和權利的移交;專利入股方的技術培訓和指導;后續改進成果的權屬和各方的違約責任。
第五,對于專利入股需要特別注意專利技術的可靠性。
不可否認由于審批專利的審查員受專利局文獻存儲量的限制和可能有的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備專利條件的技術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加之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不進行實質審查的,所以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出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
一旦被宣告無效就不具備財產權的屬性,就不能作為入股的技術。
所以對專利進行必要的審查檢索及在合同中約定無效后的處理辦法是非常必要的。
第六,還有一個特別需要強調的問題,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問題,我國原有的《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的出資金額不能超過注冊資本的20%,但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對無形資產的比例可提高到35%。
所以過去以無形資產出資的不可能成為公司的大股東,至少不會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處于附屬地位。
(但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公司法》已經取消了相關規定,對出資比例不做限定。
)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可成為絕對的控股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利先用權的條件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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